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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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研究

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研究

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研究

价格,一直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药品价格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也使药品的价格管理更加困难。

在药品价格管理过程中,各种不正常现象也屡见不鲜。

为此,国家经常调整药品价格政策,而社会各界人士也都积破地探索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弊端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够对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改进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1、药品价格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从2000年开始,我国又对药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单独定价。

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价格,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

对于政府定价,除少数垄断性经营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大多数政府定价为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低于政府定价销售。

2、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弊端

2.1政府对药品价格直接干预和管理过多按照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我国的医药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自主定价权,然而,实际上这种自主定价权受到很多限制。

一般来说,企业只对一些用量小、价格低的"小药品"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而政府价格部门不但规定了作价办法,规定了利润率、销售费用率、流通差价率等,还要规定折扣率。

这种定价方式,不仅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符,也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2.2定价方法不合理2.2.1在定价方法中,未考虑技术附加值。

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新药开发周期长、风险大、所耗资金多。

因此,国外对新药有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将新药技术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

而我国的药品定价办法虽然对新药的利润率从宽,但只含物质成本,不含技术成本。

这样使得企业一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回收资金而继续投资开发其它新药;另一方面必须在偿付了投资费用后才真正开始获取利润。

企业开发新药受到制约。

2.2.2顺加作价办法问题较多:

(1)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生存或牟取暴利虚报成本,以保证产品推销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和足够大的折扣、回扣空间。

而虚报的水分,以物价部门现有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很难核实去除。

这样一来,作为价格管理基础的出厂价就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

(2)源头虚高定价产生的高额利润,是流通领域中高额回扣、折扣的主要经济来源。

医药公司可以挤压药厂,以远低于规定出厂价的价格购得药品,因而同样可以获得高额商业利润。

在扣除正常经营成本和各种税费后,医药公司还可以把一部分从药厂转移过来的利润,再以折扣。

让利的方式向医院和药品零售企业推销药品。

(3)顺加作价办法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政策。

这种办法不仅不能改变医院原已存在的"多卖药,卖贵药"的利益取向,甚至还会刺激医院更多应用高价药。

(4)实行顺加作价办法,医院之间、社会零售药店之间以及医院和药店之间,由于进药的时间或渠道不同,购进的同一药品会出现不同进价,最终使药品零售价格产生混乱。

2.2.3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合理。

从理论上讲,进销差率的规定应以使经营企业的流通费用得到补偿并能取得合理的利润为宜。

由于批发企业是批量销售,销量较大,为了使利润分配合理,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应小于零售环节、在我国,由于药品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较大,诱发过多的商业流通企业从事药品的批发,影响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了不正当竞争。

2.3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2.3.1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成本加成法算出的成本并不是一个容易确定的数字。

全国7000家制药企业制造了几十万种药品,如果医药管理部门一个个去核算它的成本,再由全国1.6万家药品批发企业一个个去对帐,其计量和监督成本是十分高昂的,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和管理效率的丧失。

2.3.2药品价格的混乱,物价管理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物价管理人员不熟悉药品管理,一些生产厂家借此虚报药品的组成成分,虚增产量,抬高材料价格,谎报一些"莫须有"的费用项目,使得许多极不合理的现象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2)我国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允许有一定的地区差异,但这种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却异化了。

有些地方在具体实施比照定价时"就高不就低",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形成了一种高定价竞争的恶性循环。

(3)近年来,物价管理部门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重点放在了生产企业、流通环节的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上,对药品零售企业,特别是近几年新开的药店的价格管理有所放松。

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相应的完备的价格管理规定和办法,导致一部分不具备零售药店经营资格的药店相继开业,客观上加大了价格管理的难度。

2.3.3新药审批把关不严。

目前市场上真正属于创新研制的药品很少,多数是在原有品种上翻版生产、更换剂型的"新药"。

但新药的价格往往是同品种老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生产厂家在核算新药成本时,往往加入大量设备更新费及临床验证费等,导致新药定价普遍偏高。

有的厂家为了生存,甚至采取更换药品名称的方法将老药变"新药"。

由于新药的审批制度尚不够完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纷纷放弃原有产品,开始仿制药品,从而使生产、流通领域陷入更为混乱的状态,导致药品价格持续上涨,加重了消费者和社会的负担。

3、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合理模式的探索根据我国医药行业的现状及我国的国清,针对药品价格管理体制、作价办法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既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及国情相适应,同时也要与国际接轨。

从长远来看,药品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只起监督、指导以及为市场服务的作用,这就是药品价格管理的合理模式。

由于医药行业是经济行业,因此,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就必须按经济规律来进行。

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从而又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药品价格都能完全放开,像一些特殊管理的药品价格就不能完全放开。

在国际上,美国、新西兰等国家采取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就是放开价格的管理模式,他们的成功经验说明了这种模式的可行性。

当然,采取这种模式也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必须有成熟的市场。

美国市场就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与药品价格相关的生产、流通、医疗和"医保"等领域制度都已经很完善,市场处于一种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加之美国政府较少干预市场,所有这些都为实施放开价格的管理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现阶段,我国的医药市场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市场机制还不成熟,因此,我国还不能够完全按这种模式进行改革,而只能针对我国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实施这种模式做好准备。

当我国的市场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再全面实施这种模式。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弊端,当前我们所应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反映在药品价格管理上的问题就是:

现在有些地方政府还在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企业的定价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的要求去管理药价,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此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一此地区对地产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另外在比较定价时"就高不就低",从而导致了药品价格的混乱。

针对这些现象,除了到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尽量减少政府的管理权限,尤其是应该减少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

3.2改变定价方法我国在制定药品价格时,考虑成本的因素较多,而考虑比价关系和市场竞争因素则相对较少。

笔者认为,成本因素固然很重要,但绝不能忽视比价关系和竞争因素。

另外,我国在具体的定价方法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2.1规定零售价格。

物价部门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控药品零售价格,零售以前环节的控制可以淡化。

实行这一措施,并不与加大市场调节力度的目的相矛盾,这是因为现有的市场竞争难以控制供方的行为和市场价格,必须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建立市场环境,组织和培育市场,规范竞争机制。

药品零售价格直接面对社会人群,降低零售价格对减轻社会医药负担具有直接的作用。

管理零售价格可以减少管理的环节,使政府能够便捷、有效地控制药品价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实行零售价控制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迫使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相应降低,虚高的水分被挤掉,高折扣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

当我国的药品市场比较规范时,就可以逐步地取消这种方法,最终使市场成为价格形成的决定因素。

3.2.2改变对新药的价格管理方式。

对于一类新药以及中药方面的孤稀药品,应该允许生产厂家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市场的需求自行决定出厂价格。

随着WTO规则的实施,我国现有的四、五类新药将会转为仿制药,而二类新药将会取缔,只有一类新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药,而一类新药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政府所能给予企业的帮助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给企业创新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否则,我国的新药研发事业就会面临崩溃。

但采取放开价格的方法,还应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新药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这种办法定价。

至于这个时间期限,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外国的做法予以确定。

在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制药企业在对新药定价时,应该适当地考虑用药物经济学进行评价,通过对新药和已上市同类药品的药物经济学研究,可以比较合理地确定新药的价格。

1995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国际上主要制药公司75%的新药已经采用药物经济学研究来确定价格。

美国制药公司的50%及欧洲制药公司的38%在美同申请新药登记时都提供了药物经济学研究资料。

3.2.3对原创药和非原创药实施不同价格体系。

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与非品牌药采取不同的定价办法,特别对仿制药的价格应该适当压低。

具体方法可以参照世界各国的做法。

这一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从而有效改变目前仿制药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在我国,仿制药占据着主要市场,制药企业普遍创新积极性不高,这项政策对我国国情有较强的针对性。

3.2.4取消省、市级物价部门对"医保"目录中乙类品种的调价权。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乙类品种中调低价格的一般都是外地产品,因此,这种制度的存在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例如,由上海施贵宝独家生产的抗感染药氨曲南(商品名为君克单),由于是乙类品种,国家指导价已经有所下降,而有些省、市再下调5%,从而导致该品种的亏损。

上海施贵宝公司已宣布今后不再生产该种药品,而该药目前尚无替代品种,不供应就会影响临床治疗。

笔者认为,应该取消省、市级物价部门的价格调节权,收归国家统一管理,国家会从整体上考虑,既能防止不公平竞争,企业也可以减少许多麻烦。

3.2.5进一步完善对进口药品价格的管理。

目前进口的药品多为国内不能生产,而临床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或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对国际市场的价格信息掌握不充分,所以对一些有争议的产品定价时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荷兰的做法。

荷兰政府在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以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4国药价平均值为依据。

我国在对进口药品进行核价时,也可以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价格,尤其是参照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价格进行定价。

对于国内厂家能生产的药品,我国在核定价格时须谨慎,应根据市场规律,遵循"比质比价"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定价,但国家要加强间接监督,对进口企业的报价进行认真的审核。

我国引进进口药品时,应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制定有关规章。

如对于进口药品,应督促进口商提供该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或其它同样疗效药品的经济学评价资料等。

3.3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与管理3.3.1加快省级以下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改革步伐,建立分管市场及价格的专门部门配合物价部门联合执法。

3.3.2加强价格行业协会的作用。

价格行业协会在协调关系、收集信息等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能帮助政府或企业把工作做到最基层。

随着WTO规则的实施,由于各国的文化、经营理念等的不同,企业与政府之间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此时,价格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更为突出。

3.3.3加强对成本的审核。

成本的核算是我国价格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之所在。

在成本审核时,应实行"按质论价",承认无形资产的价值。

物价部门在审价时,一定要首先考虑药品的质量,而不能一味地以"价低"作为衡量标准。

在药价核定过程中,必须考虑专利、商品、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新药,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应当允许企业将科研、市场开拓等费用计入成本,以鼓励创新的积极性。

但是,我国在对"外企"和"三资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时一定要谨慎,因为有些"外企"在我国投资生产的药品,很多都是用国外原料药生产的制剂,其研制费用已通过原料药高价销售或通过转让专利技术以及将专利技术作为投资资本入股等方式得到补偿。

而我国已经规定,研制药品的费用,必须按实计入成本,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注意这一问题。

另外,我国应该对药品价格每隔一段

济学研究,应召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保、物价、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成有关机构,聘请各方面专家,参考世界发达国家药物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物经济学指南,用以指导药品的定价、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3.3.5加大监督的力度:

(1)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就必须配备熟悉药品行业的价格管理者。

而这几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物价部门十分缺乏这样的人员,亟需大力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同时还应加强对监督者的教育和处罚力度。

监督者连自己都管理不好,就更谈不上管好企业了。

(2)监督机构应该对所有的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不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管哪个环节,其他环节就听之任之。

这样管理的结果必然是这一方面刚管好,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问题,结果是所有的环节都没有管好。

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时,一定要分析清楚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并且也要平衡好对各个环节的管理。

(3)加强对药品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及时公布药品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从而使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了解国家的政策,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如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非法折扣行为等等,总之,就是检查企业是否很好地执行了国家的政策。

在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并不等于简单增加行政干预和设置政策界限,而应当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通过包括经济、法律、行政等诸多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促进监管对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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