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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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操作实务
第一章、出口退税的基础知识
定义: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作为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
(注释:
这里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对于没有经过报关而离开中国境内的货物不能计算出口退税,比如邮寄等方式。
)
第一节、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财税(2012)第39号文《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注释:
免是免出口产品的销项税,抵是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等所交的进项税抵减内销销项税/应纳增值税,退是未抵减完的予以退还。
)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二节、哪些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适用或免征出口的货物以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注释:
第一种企业可自营可委托,第二种只能委托出口。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哪些货物,同学们大概看一下,概况起来两种经营主体,一、是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后在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二、是除了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往的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后在首都机场口岸、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注释:
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注释:
进境复出口货物是指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两种形式的出口货物。
)
四、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注释:
零税率=免税+退税,免税=免本环节税)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插入内容:
第三节内容是《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第四节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我们现在先翻到第8页,先了解一下第九节《进出口贸易方式》,看看有哪些进出口贸易方式。
)
第三节、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注释:
CIF=FOB+运费+保险费)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
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第四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
我国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时,须考虑进口环节海关已减免的部分不能退税或征税,即需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而这两个抵减额的计算结果是通过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式体现的。
对于计算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可以分为日常出具的免税证明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免税证明两种。
一、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1、“购进法”是指在免税料件进口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购进法方式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实耗法”是指在货物出口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实耗法方式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指海关进料加工登记册合同中规定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
申报时间: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执行期间,企业的采购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多种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致使无法严格按照原先合同执行。
这就会使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产生误差,为了解决这一误差,就需要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执行完毕进行核销时,再出具一份《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是:
核销出具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日常已出具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注释:
实际分配率计算的抵减额-已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抵减额。
)
核销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日常已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料件-其它调减料件)÷(实际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结转产品+其它未出口)×100%
(注释:
“结转料件”为转入另一手册的料件,“结转产品”为销售的深加工结转的产品)
另外,无论日常出具免税证明是采用“购进法”还是“实耗法”,其手册核销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法都是一致的。
申报时间: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节、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注释:
第四节学到的: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释:
自2013年7月1日起,已全部按实耗法计算)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实际分配率后,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率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调整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上年度已收齐信息出口销售额X(上上年度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上年度已收齐信息出口销售额X(上年度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X(征税率-退税率)
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上上年度已收齐信息出口销售额X(上上年度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上年度已收齐信息出口销售额X(上年度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X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注释:
征退税差部分进项转出,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六节、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只免不退)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注释:
出口卷烟的有关处理方法,同学们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了解)
第七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注释: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
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