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导游法律法规 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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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导游法律法规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重点
第6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导游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
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内容: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列》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泛称的导游。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参加导游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等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备注: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则只能是国家旅游局或者是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除这两级旅游局之外,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都不能印制或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可以分为两类:
1.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聘用的正式员工。
2.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
导游证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
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是3年,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导游证有效期限满时,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如需要继续聘请,请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不能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规范所能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它是指公民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某种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能力。
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公民,有两种:
1.是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它是指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人:
1.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
这里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是指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或者是痴呆人。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旅游行政部门对故意犯罪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
我国规定犯罪包括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
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个结果的过失犯罪。
在过失犯罪中,又分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4.被吊销导游证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导游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必须首先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但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前者是标志着某人具有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后者是标志着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后者表明获得从事导游职业。
2.颁发机构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而导游证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连续3年未从业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对持证从业导游人员的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而导游证是有期限的,为3年,临时导游证最长是3个月。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两个系列:
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
四个等级:
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等级的评定办法:
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之,发证”的程序进行。
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游客反映良好度不低于85%。
4.学历要求
外语专业是大专以上,或非外语专业本科以上。
中文导游是高中及学历以上。
5.资力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满工作1年。
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游客反映良好度不低于90%。
4学历要求
外语专业是大专以上,或非外语专业本科以上。
中文导游是高中及学历以上。
5资力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满工作2年。
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游客反映良好度不低于95%。
4学历要求
与中级学历要求一样。
5资力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满工作4年。
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游客反映良好度不低于98%。
4学历要求
5资力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满工作5年。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中,经征得多数人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个权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反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务权。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有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业务的,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并处没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参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游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在导游过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
2.必须是擅自中止。
3.必须是彻底中止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暂扣导游证3到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及发生的措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并处没收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其他规定
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000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并处没收违反所得。
2.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予以一次性扣10分的:
有损国际利益的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要危害和损失的
予以一次性扣8分的: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中止旅游活动的
讲解中参杂庸俗,下流,迷信的内容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予以一次性扣6分的: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票的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者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讲解质量差的或者是不讲解的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其他人使用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予以一次性扣4分的:
私自带人随团浏览的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者未携带计分卡的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予以一次性扣2分的: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仪表,着装不整齐的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核等级分为:
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或不予通过年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者,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扣8分者,全行业通报
一次扣6分者,警告批评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不少于56小时。
领队证的有效期限是3年
领导的职责是:
1.接受委派,佩戴领队证
2.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3.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协同实施行程计划及处理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