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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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

平和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两级有关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我县管辖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赋予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污染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污染扩大,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0]295号)

1.3工作原则

1.3.1从速调查,及时报告原则。

各乡镇场一旦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内渔业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组织环境监测站、水产技术推广站、农业站、水利站等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开展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

与此同时,立即将相关情况由乡镇政府向县水利局、县人民政府和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1.3.2处置有效,防止污染扩大原则。

在处置污染事故时,首先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次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为污染事故的后续调查处理创造条件。

1.3.3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当发生污染事故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调查与处理的主要责任。

县人民政府、县水利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污染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渔业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工作。

1.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根据污染事故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污染事故发生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主要责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法律、法规赋予我县管辖范围内的内陆渔业水域发生的由法律法规赋予鱼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平和县水利局成立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

2.1.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由局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渔政执法大队、水产技术推广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中,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渔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其他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污染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农业站、环保站、水利站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期间参加应急领导小组工作。

局分管领导因公外出时,根据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AB角替代制的规定,由业务交叉的领导负责处理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不能及时到位时,参照AB角替代制的相关要求,由第一副职先行参与处理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各单位要保证交通和通信工具的良好状态,一旦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时,能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2.1.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启动和终止污染事故处置和处理等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

(3)审定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

及时向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污染事故处置和处理工作,向事故发生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1.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局渔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渔政执法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

建议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等应急工作的启动和终止;拟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污染事故发展趋势;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汇总并向上级报告污染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统一对外发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的信息;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审查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并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审定;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措施的落实。

2.1.4应急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调查组由县局办、渔政执法大队、水产技术推广站组成。

其主要职责:

(1)局办公室:

开展政策、法规咨询。

组织污染事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污染事故的权益纠纷工作。

制定并协调指导对受污染的渔业水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灾后群众生产自救工作方案与生产自救工作。

组织协调受污染的水产品处理工作。

(2)县渔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

制定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查与取证等有关报告;配合环保监测部门和专家组查找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和污染源;参与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损害金额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人提出相关法律责任的处理建议、意见,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对污染事故案件的结论意见进行监督执行;

(3)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的主要职责:

根据渔业执法机构对污染事故取证的要求,制定现场调查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和调查等技术工作;分析、判断污染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污染源;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出具报告;出具污染事故技术调查鉴定报告。

2.1.5应急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海洋渔业生物、海洋渔业化学、水产养殖、渔业资源、水产养殖病害防止、水文气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污染事故损害的具体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和抽调。

主要职责:

参与和指导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技术工作;必要时审核应急调查组提出的污染事故调查方案和提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与建议,参与审定污染事故调查有关技术报告。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1县渔政执法大队:

除承担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外,承担应急调查组的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督查污染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调查、处理工作。

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事故发生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协调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污染事故水域开展监测、调查。

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单位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与核定,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当事人开展污染损失赔偿工作。

2.2.2局办公室:

负责政策、法规咨询。

承担污染事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污染事故的权益纠纷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对受污染的渔业水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灾后群众生产自救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受污染的水产品处理工作。

2.2.3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协助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及渔业资源的经济损失,对事故发生后养殖生产及渔业资源的恢复进行技术指导服务。

根据《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与应急工作的通知》(漳海渔[2011]121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的接报和传达。

2.2.4污染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污染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和处理工作。

县渔业执法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站,分别承担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和监测工作。

3.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划分和处置权限

3.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置权限

内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

3.1.1一般(较大)事故:

即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

处置权限:

经济损失额【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和污染事故发生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与处理;经济损失额【5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由污染事故发生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3.1.2重大污染事故:

即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

处置权限: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处置与处理。

对于【1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经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授权指定,市局可以调查处置与处理。

3.1.3特大污染事故:

即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污染事故。

处置权限:

依据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直接经济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农业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3.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3.3污染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

3.3.1对于个人(集体)渔业养殖水域受污染事故影响并造成渔业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当事人提出的污染事故赔偿调解申请,并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3.3.2对国家水域受污染事故造成渔业经济损失的,按照污染事故的等级,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的启动与报告

4.1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内渔业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水产技术推广站的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污染事故范围、性质、污染损害等调查与取证工作,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2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的4小时内,应先行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4.3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污染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有关报告应及时报送县政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现或接到报告辖区内陆渔业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组织由县环保监测部门以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4小时内向县水利局、平和县人民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如需要对污染事故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原则上要在接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完成。

4.5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污染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报告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4.6污染事故的报告。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

在发现污染事故经初步核实后上报;续报:

在污染事故调查情况取得新的进展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4.6.1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7031911,传真:

5237522),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影响范围、渔业损失情况;初步监测与排查情况;应急处理措施;相关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4.6.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必要时启动日报告制度。

报告应对初报的内容进行确定和量化,主要内容包括:

污染事故的发生原因、污染物、责任方、经济损失和应急措施等。

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报告次数,内容应更为深入和详细。

4.6.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报告污染事故处理过程、结果和潜在影响等情况,并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5.应急调查与处置

5.1县渔政执法大队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职责制定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2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职责制定现场调查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和调查等技术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3其他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开展工作。

6.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结束

6.1根据本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由县局与污染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调查处置的污染事故,在完成调查、处置、处理、报告的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建议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应急工作终止。

6.2污染事故发生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好事故处理后的恢复生产等工作。

7.奖励与责任

7.1在污染事故应急调查与处置过程中,单位或工作人员反应及时、措施得力、处置果断、尽职尽力、成效突出,为国家和群众减少了经济损失,保护了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7.2在污染事故应急调查与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报告并处置污染事故的; 

(2)不按本办法执行,不履行职责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8.附则

8.1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8.1.1“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8.1.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或能量引入内陆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8.1.3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渔业生产设施损失、渔具损失、清除污染费用、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以及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8.2预案管理

本应急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区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开展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渔业水域污染 预案△ 通知

抄送: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和县水利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

平和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调查和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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