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60363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docx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北京超生二胎最新政策解读北京超生二胎最新政策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第1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五、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违法生育的公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2)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北超生二胎最新政策2014超生二胎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

  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

  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河北超生二胎最新政策解读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

  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

  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

  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

  5倍的金额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七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1000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额征收;(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出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生育或者收养的当事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

  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和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超生二胎最新政策2015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安徽等地明确抢生二胎属违法生育应被罚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放开全面两孩后,各地政策何时落地,在政策实施前抢生会作何处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目前北京、上海、湖南等多地卫计委就实施全面两孩进行了表态,依法、尽早成为各地回应的关键词。

  而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面两孩落地时间将全国统一。

  对于是否处罚抢生的问题,安徽等地则明确,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湖南则叫停了不作实质性处理的决定。

  安徽等地明确抢生应受罚从政策公布,到修法落地,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显然需要经过一段过渡期,对于在此期间抢生的行为,各地是否会进行处罚,尤为引人关注。

  湖南率先提出不作实质性处理,但随后不久就叫停。

  湖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称,湖南省卫计委已收到国家卫计委相关通知,之前湖南省卫计委做出即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的决定,已暂停执行。

  对此,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记者注意到,安徽等地明确提出了抢生应被罚。

  安徽省卫计委近日在其官网发布《安徽积极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一文,文章明确提出,在国家和安徽省尚未出台生育新政之前,仍按照以往口径严格执法,如果出现违法生育或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

  有评论认为,倘若遵照对抢生不进行处罚的做法,势必带来良性违法的后果,这对正在全面施行依法治国的中国而言无疑不利,甚至导向用政策代替法律的不良效应;倘若严格执行即将废止的法律条文,不仅法理上存在瑕疵,对于抢生的夫妇似乎也不公正,且降低了中央政策的善意。

  国务院参事马力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希望从中央到地方能够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尽量缩短政策过渡期,从而为民众尤其是那些生育意愿较为强烈的高龄产妇合法生育创造政策条件。

  超生二胎罚款统一设上限不高于当地3倍人均收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如何申请安徽单独二胎?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再生二胎吗?

答:

自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公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生二胎。

  2、合肥市单独二胎申请资料有哪些?

答:

所需资料如下:

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书及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填写三份《生育证审批表》;2、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孕检单及二张夫妻合照,前子女的准生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及独保费发放情况;3、夫妻双方(或单方)父母单位出具证明其独生子女的身份,无单位的由其父母的户籍地出具。

  3、合肥市单独二胎申请在哪办理?

答:

可以在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网上办证平台进行申请,也可以向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4、合肥市单独二胎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

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村(居)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由专干报镇街(园区)计生办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更多相关内容介绍江苏超生二胎最新政策20142014年江苏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4年江苏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的对象:

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和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

  2014年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江苏2014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江苏省2014年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2014年江苏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江苏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征收单位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