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总则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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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总则剖析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对相应条目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

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定》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设计。

12.建议将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在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人身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16.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体承受能力,应明确煤矿井工开采地面所处极限海拔标高和氧气含量的极限。

17.考虑高寒缺氧气候对人身健康的影响,建议海拔在3000米以上的井工矿井的员工,其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不得从事井下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对从事井工矿井工作满25年、年龄在50岁可办理退休。

18.修订中应将《煤矿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化》的规定衔接、相一致。

19.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现有矿山使用的主要设备的安全要求,都进行统一的规定,没有的进行补充。

20.如何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今年全国发生的事故案例,总结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补充、完善、细化。

21.《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国家级标准,一定要做到用词规范,概念明确,如第209条避难硐室应为避灾硐室,第225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应为井下消防硐室,第222条道碴面还是道砟面,第460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应为主变电硐室和采区变电硐室等;解释说明权威,以公布的国家标准名词为准;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强的原则。

22.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议在本次修订时,应同时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说明应与规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系统整理归纳近年各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各项通知、规定、要求等有关煤矿安全文件内容,一并纳入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后针对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定期进行释义,补充或修订。

24.建议取消现行“规程”前面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文号及局长签名等相关行政色彩内容,将相关技术内容纳入正式文本,以后的增减、解释说明由协会或行业委员会发布。

25.建议本次修改中应广泛增加煤矿井下紧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内容,以统一目前众多部门有关六大系统连篇累牍的通知精神及暂行规定内容等,以维护“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全过程中的权威性。

26.在目录中把一、二、三、四编用黑体字排版比较醒目。

27.《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煤矿安全规程》更具体化,比《煤矿安全规程》更高了一个层次,在《煤矿安全规程》的基础上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性,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了补充完善。

28.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议在本次修订时,应同时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说明应与规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建议:

将《煤矿安全规程》作为行业标准,并给出标准号。

理由:

在对多项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常常会引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内容。

由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不属于正式标准(没有标准号),导致难以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直接引用,而是需将有关内容抄入所编制标准条文中。

导致的后果是,标准内容庞大,抄写过程中的错误也会导致标准的协调性不好。

因此建议将《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安全标准(AQ)制定。

30.《煤矿安全规程》应在技术层面规定方向,与现行科技发展协调,尽可能多的包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要求。

31.框架方面建议对建井、生产、收尾闭坑的整个过程加以规范,吸纳有关国家、行业强制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有良好的衔接性,整合编制成一本规程。

32.对矿井延深接续、采掘布局,严格按设计执行,将建设阶段要求按设计施工的规定,扩展到生产阶段。

有重大变更,需到原批复部门重新审批和备案。

33.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安全保障方面的审批事项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中来,靠法律法规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名称建议为《煤矿自主保安规程》,体现企业主体责任。

34.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煤矿安全系统、设施设备制定了许多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六大系统”,应将这些标准、规范主要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并作为煤矿管理人员工作标准和监管人员执法依据,

同时应将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层及员工准入条件纳入规程中。

35.为了体现《煤矿安全规程》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各产煤省(区、市)不必再制定实施办法。

在修订过程中,应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各类情况。

有些可在“执行说明”中加以阐述。

36.关于与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关系处理。

近年来,国家局颁布了如《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一批专项规定,建议对现行的行业规章规范、标准进行梳理,将其纳入《煤矿安全规程》体系文件中,专项“规定”可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特定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7.《煤矿安全规程》基建部分因内容多、系统大、涉及面广,应独立成册。

38.随着我国井工矿井采深的不断加深,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及危害性不断加大,应单独列出。

39.现行《规程》建议增设调度指挥相关内容章节。

40.建议增编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规定,将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及第九章第五节通讯内容统一归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范围内。

六大系统建设、强排系统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不一定成为强制性条款。

41.建议此次修订同时制定规程执行说明。

42.可将《煤矿安全规程》分为《井工煤矿安全规程》和《露天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救护规程》、《职业危害防治》等分册,便于增加新的内容。

43.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应该增加矿井地质方面的规范内容,设立地质章节。

44.应该规定不同的生产工艺矿井所应布置的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倡矿井一回采面、一备用面的格局。

45.把事故处理、安全培训的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特别是出现责任事故后,最低处罚标准体现在《煤矿安全规程》中。

46.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监管,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7.外委队的安全管理、外委的范围应明确。

瓦斯检查员数量应明确为满足专人专面的要求。

明确企业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的设立、数量等最低要求标准。

露天煤矿矿山救护队必要性的论证。

48.第1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49.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0.第6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51.第7条建议建立露天煤矿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52.第13条此部分的图纸根据实际情况改为如下:

必须及时填绘煤矿:

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综合平面图,其他图纸根据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填绘。

53.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增补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工人权益。

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

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54.第6条第一段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修改建议: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培训人员和装备。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5.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建议修改为“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和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建议理由“目前煤矿生产从业人员职业病较多,尤其是井下煤尘大,噪声大等职业病危害,在入井前必须要求下井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危害。

56.第12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建议:

对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进行明确比例;

57.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建议修改为“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建议理由“煤矿发生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能盲目的进行抢救,必须按照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救。

58.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增加专门章节说明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检查考核、达标等内容。

59.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应选择性的增加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等有关内容。

60.建议《煤矿安全规程》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各方的责任,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必须派出驻工地代表,以进一步规范矿井建设管理。

61.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建议明确指出工种,且应具体规定煤矿哪种管理人员必须持B类安管证。

62.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加“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的规范条文。

63.《煤矿安全规程》中应明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内容和部门规章、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出现不同要求的执行办法,同时应将《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编写到《煤矿安全规程》中,便于执行。

64.在总则中增加有关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专门章节,提出具体要求;在第十条中,增加“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65.关于同等法律效力的“规程”“规定”,提出的条款不一致时,应按什么标准、怎样执行的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第751条规定: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条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注: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都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发布的,都强调在相互之间有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本规程为标准”,“依照本规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执行者,应该怎样理解,怎样执行?

应明确。

66.《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第3行,矿务局建议改为集团公司。

67.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与第444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矛盾,表中: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可设矿用一般型产品,而目前部分矿用一般型产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请明确矿用一般型高低压开关柜无煤安标志,能否用于《煤矿安全规程》中所指的井下中央变电所。

68.《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第4行,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建议改为: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一次矿井救灾和应急避险系统演练。

69.《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第1行,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

建议改为: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和人员定位卡。

70.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修改意见:

目前各煤矿均已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但安装位置、分布要求和管理规定尚不够具体和完善,建议设立专门条款予以规范明确,以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71.为了将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有机结合,建议将第一编“总则”的第10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中的“清点制度”改为“清点核查制度”,即该条内容修改为: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核查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煤矿对入井人员的管理要求。

72.建议在规程中增加对井下综采工作面、连采工作面使用进口设备的相关管理规定。

73.建议在规程中增加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使用与维护相关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92页,第3条添加:

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15条添加:

学习完后,并考试合格。

74.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改为“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75.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增加:

【经专业部门三个月的实习期后方可上岗从事辅助作业。

说明:

采掘电钳工培训合格获得资格证书后,须到地面防爆电器开关维修车间全日制实习三个月后,方可从事井下采掘电钳工辅助工作。

76.第13条:

在《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第13条的基础上增加:

【各采掘开一线生产单位员工会议室应悬挂:

以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和通信系统图为基础图的采掘开工作面施工过程中遇水、火/瓦斯燃烧时的作业人员紧急避险逃生线路图。

自工作面向上逃生时,该图最小涵盖范围为:

自工作面起,至本矿井最上一个水平巷道止;向下逃生时,自本工作面起,至该工作面紧邻的下一水平大巷止。

当避险逃生巷道与多条巷道贯连时,应在图上标示最佳避险路线。

77.第6条应增加“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的规定。

78.第10条一是随身携带物品应增加“人员定位器”的规定;二是严禁携带物品应增加“非防爆电子器械(电子表、非防爆手机等)”的规定。

79.应将煤矿“六大系统”相关内容的基本要求纳入《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

80.为便于煤矿操作和应用,建议按照煤矿的核定生产能力,将各种特员的配备标准和要求在《在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

81.建议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提升《煤矿安全规程》内容的系统性及权威性。

82.当前,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太多了,《煤矿安全规程》原有的地位和权威已大不如前!

近几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频繁,也影响了《煤矿安全规程》的形象!

《煤矿安全规程》应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定期修订(如10年修订一次)。

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采用必须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可行的才可写入《煤矿安全规程》,否则无法施行,影响《煤矿安全规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3.当前,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些乱,存在着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等问题。

建议国家局集中力量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清理,能合并的合并;需要单独保留的,应各有侧重,不能与其他的法律法规冲突;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出台法规,应统筹考虑,不能各自为政,不能为其一点不顾其他。

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应注意与《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GB标准、AQ标准等部门规章、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衔接、一致,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要求相符。

84.增加和细化《煤矿安全规程》附录中的名词解释。

应将《<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中的部分专家解读意见增加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如对井工煤矿必备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基本图纸的要求,可以在名词解释中进行解释说明。

85.《煤矿安全规程》中提到“矿务局”都必须删除。

86.第8条: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建议修改:

煤矿企业应该按照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用账户、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87.第9条:

应该增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8.把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放入到规程中。

89.把专家解决改为《煤矿安全规程释义》。

90.应当明确规定: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什么样的煤矿设置哪些机构,配备什么样的的人员等。

91.应增加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92.在事故处理方面增加如下条款:

(1)《煤矿安全规程》中应增加: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煤矿安全规程》中应增加: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适时启动本单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煤矿安全规程》中应增加: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煤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得撤离职守。

(4)《煤矿安全规程》中应增加:

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应落实整改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9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中规定的需建立健全的基本规章、制度与国家其他规定不一致。

94.根据现有新技术、新装备的要求增加相应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内容。

95.根据国家近几年出台的《防突规定》、《防治水规定》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修订。

96.如何突出主体地位,处理好《煤矿安全规程》与《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部门规章、标准的衔接

97.鉴于现在关于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太多,建议最好合并到《煤矿安全规程》中,并将老的规章撤销。

98.实在不能合并的特别规章,建议《煤矿安全规程》中不再进行相关规定或涉及同样内容的规定应一致,在执法过程中依照特别规定执行或尽量避免出现相冲突的条款,以便于执法人员操作。

99.如何在《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过程中增加近几年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要求

对近几年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应该了解其是否已经能成熟运用,避免将不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纳入法规要求中,如在执法过程中,煤矿企业多次反映有些国家规定要求煤矿装设的粉尘浓度传感器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技术不成熟,投入成本高且在井下环境中极易出现故障。

建议应慎重考虑,如确实是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根据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领域,应在《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过程中在相应章节加入相关的安全要求。

100.如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更高的安全要求

101.多水平延伸:

在设计中必须考虑水平之间的独立回风问题。

102.鉴于煤矿的灾害情况日益加重,煤矿产量日益增高,煤矿机械设备不断更新,对矿井通风、运输、行人安全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建议矿井尽量减少工作面数量,增加巷道断面。

103.《煤矿安全规程》是做为国家的法规要求煤矿企业执行,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约束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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