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养护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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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养护合同范本4篇
养护合同范本4篇
甲方:
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互相配合按甲方要求完成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绿化养护委托管理项目
2.合同期限
2.1养护委托期限自起至止。
合同到期若甲方对养护区域验收满意可以再续合同。
2.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养护移交验收合格结清所有款项后失效。
3.委托管理范围及内容
3.1委托管理公共区域及住户私家花园的绿化养护管理(详见附件)。
1)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管理总面积约平方米。
2)住户私家花园面积约平方米。
3)每季草花更换量暂定为平方米。
4)园区一期至七期公共区域景观改造。
5)防台防汛时期的附加措施。
6)园区一期至七期公共区域树木习性标示牌
3.2委托管理内容
公共区域:
1)乙方负责树木、地被、草坪和摆饰盆栽、花坛的养护,防治病虫害和草害的修剪整形施肥等绿化养护工作。
2)乙方负责草花之更换及盆栽的管理及日常养护。
3)乙方须为公共区域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包括树木草坪种类、习性、数量或面积、现况等)。
4)乙方分年完成指定的所有景观改造,甲方负责苗木成本,乙方施工期间的如需增添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改造完成后须对各景点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洁。
6)乙方须派专人负责园区外围杂草修剪及园区内侧红外线周界报警区域的修剪,确保园区报警系统正常运作。
7)乙方须对园区排水沟内的落叶、枯叶、垃圾等有计划的进行清理,确保水沟的畅通。
私家花园:
1)乙方须为每户私家花园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包括草坪面积、树木种类等)。
2)绿篱、灌木、草坪的日常修剪及养护。
3)落叶清理。
4)病虫害防治视虫害发生情况而定。
5)施肥、浇水、清理住户自行负责。
6)乙方在进入私家花园前,须通知物业前台与住户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
7)乙方在进行施作前须对该户私家花园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住户确认后方可施作。
8)乙方须对私家花园排水沟内的落叶、枯叶、垃圾等有计划的进行清理,确保水沟的畅通。
4.委托管理要求
4.1乙方必须遵守汤臣高尔夫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2按植物生长需要定期施肥。
乔灌木根据养护要求进行修剪,球类和绿篱灌木根据要求进行修剪整形。
草坪按要求定期进行轧剪,定期施肥以保持绿色效果。
4.3乙方应对指定的盆栽草花要按季节进行更换草花,保持草花种植与观赏效果。
4.4乙方要及时对绿化区域内绿地、人行道上的野草进行清除。
4.5乙方承担养护管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植物正常生长的责任。
4.6乙方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合理安排检查、养护工作,并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档案。
4.7乙方应做好涉及环境绿化内容的检查、评选等协调组织工作。
4.8乙方管理期满时应将养护管理的所有资料及绿地中的各类植物完好地移交甲方。
4.9乙方必须配置并经甲方确认并具有实践经验的养护管理队伍。
若甲方对操作人员的管理不满可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4.10根据上海市园林管理局1998年制定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园艺养管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同时根据绿化养护工作需要,参照上海市园林管理局编制的沪建(91)第363号《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和《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作为实施依据。
主要包括:
1)群落结构合理,整体观赏效果好;
2)植物生长良好,季相分明;
3)花卉布置精细完美;
4)草坪生长茂盛,无杂草;
5)行道树生长健旺,有防护措施。
4.11本养护项目的质量考核标准为优良级。
养护过程中,乙方除严格进行自检外,应接受甲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
对不符合验收规范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返工整改的费用。
5.乙方职责
5.1承包养护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5.2主要养护手段内容为:
5.2.1修剪:
根据各类植物生长特点,质地环境,景观要求,按照操作规程适时进行。
5.2.2施肥:
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及植物对肥料的需要及要求,每年施肥不得少于3次,对于草花、盆栽、观叶植物、草坪及新种植物视生长情况,做到适时适量进行施肥,以保证各类植物生长旺盛达到一定景观效果。
5.2.3除草:
各类绿地、树穴、绿带等要结合松土,及时清理各类杂草。
5.2.4抹芽:
主要用于乔木、大型灌木,对不定芽要及时清除,以保质树林骨架清晰,促使生长形态美观,养分集中(特别是强修后,更应注意)。
5.2.5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是园林植物养护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和内容,要根据各类植物的寄生对象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5.2.6抗旱、抗台、排涝:
旱季及新种植的植物要及时进行喷灌,防止植物因脱水而造成枯死。
台汛期间要做好加固、排涝、抢险工作,防止植物受损。
5.2.7苗木补缺:
对死亡苗木进行清除,并在原有位置补栽新的植株,对缺空处进行补种。
5.2.8绑正、扶正、培土:
台风、梅雨季节之前,以防为主,对固定绑扎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加固,遇连续下雨或暴风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强加巡视检查,如发生树木倒伏影响交通或景观的,应突击抢修,在暴风雨过后全面检查,树木歪斜的,应扶正、加固,并对其根部培土。
5.2.9清卫、保洁:
对各类绿地、绿带、树穴、花坛必须达到全日保洁,及时清理残花、枯枝、枯叶等,做到整洁美观。
对于绿化废弃垃圾要及时清理出园区不得堆放(垃圾处置费用由乙方自理)。
5.3乙方在养护期间,必须加强日常监督工作,防止人为因素破坏。
6.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6.1乔灌木树冠完整、生长旺盛、无病虫枝、无明显枯枝、死叉、无害虫的虫孵、活虫、无明显介壳虫危害,在正常情况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叶上无虫粪、虫网、灰尘等。
6.2绿篱要保持很好的长势和整齐美观的形象,控制高度适宜、徒长枝控制在10厘米以下,无破损部分和缺株现象。
6.3地被植物要求长势茂盛、无杂草、无明显残叶枯花等。
6.4草坪高度控制平坦整齐,生长良好、无明显杂草,残缺和积水,做到适时施肥、定时修剪及补植等工作。
6.5造型植物应保质优美形态、生长旺盛、无明显残缺,徒长枝控制在10厘米以下。
6.6绿化景观效果显著,无植物倒状,植物病虫害防治及时,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
7.考核验收
7.1考核验收以《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为依据,最终以甲方的认可为准。
7.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如非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造成树木、观叶植物和草花等死亡或生长不良而影响景观的,必须立即调换并承担调换的所有费用。
8.材料的供应和设备的添置等
8.1养护管理使用水、电由甲方提供,乙方应合理使用杜绝浪费。
8.2养护管理所需消耗材料及设备,如肥料、药剂、指定的草花、盆栽观叶植物、草籽;车辆;水泵;电缆;园林专用机械等由乙方自行添置(详见设备清单),费用乙方自理。
乙方使用的消耗材料,须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使用。
8.3设备只限在本园区内使用,若需借出须经甲方同意。
8.4若发现任何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确保它们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园区内的正常工作。
8.5养护期间甲方提供乙方用于存放养护设备及材料的放置间。
9.甲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日常养护电源、水源及通行道路。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须为员工配置统一的制服。
9.2.2乙方在本园区内经营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业务,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向甲方提交此项目总金额%的服务费。
9.2.3非繁忙季节(冬季)乙方驻场人员须达到人以上,确保日常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繁忙季节(春季、夏季、秋季)则须保证驻场人数达到人。
以上驻场人员安排包括驻场项目经理1名,管理人员2名,其余为施作人员。
9.2.4基本养护时间:
园区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30~18:
30,其他施作时间不得有噪音产生,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次月人员排班表、养护工作计划及上月的养护工作总结,每日工作完毕后提交当日未完成的养护工作事项,一周结束前提交下周私家花园养护工作计划。
9.2.5乙方进入私家花园施作应遵守相关规定,若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住户投诉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2.6养护工作要求草坪覆盖度不得少于95%,应控制病虫害,草坪色泽正常,生长良好,无杂草。
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活率均应达到98%。
9.2.7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将合同清单中的苗木移动或移出,如需移动应双方协商认可并作移动书面协议后方可移动。
9.2.8乙方应在养护进场前,熟悉现场环境,做好各项养护准备工作。
9.2.9乙方必须做好养护质量、进度控制。
9.2.10乙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按批准的养护管理方案组织养护,养护期满后按甲方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9.2.11养护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法规条例,积极采取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大树意外伤人事故。
乙方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完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9.2.12绿地区域因其他施工引起的损坏或修补,由甲方向施工方或项目方提供修复费用或材料。
9.2.13乙方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园区的相关管理条例。
9.2.14甲方所指定的景观设计乙方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具体的费用及设计方案,并以市场价代为购入苗木等。
9.2.15乙方辞退员工须当天通知甲方,此人将不得再进入本园区,以便甲方对入园人员进行管理。
10.委托养护管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10.1委托养护管理费
10.1.1经双方协商一期至七期的公共区域及一期至七期住户私家花园绿化养护费用为¥元/月(大写:
),即¥_元/年(大写:
);
10.2付款方式
10.2.1乙方应于每月日之前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在次月
日前支付发票金额的全部款项(元/月)。
10.2.2甲方应停止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养护费即人民币元,待乙方养护期满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后,在天内支付(如合同续签,则续签后天内付清余款)。
11.违约责任
11.1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到园区住户生活安全及养护区内的设施损坏或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此类事件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乙方因上述原因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应支付的养护管理费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1.2因乙方养护不善造成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苗木死亡,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引起的一切损失。
11.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执行绿化养护管理,甲方有权予以指出并发文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期限内未能整改达致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并要求乙方继续限期整改;或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合同年总价%的违约金。
11.4若乙方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树木加固等),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强台风、地震等)使树木、花卉及草坪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11.5非乙方施工或操作引起绿地损坏,由甲方落实修复经费,乙方进行修复。
1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此项目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11.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他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12.纠纷解决方法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3.其他事项
13.1为加强现场联系,甲方派负责联系工作,乙方派负责联系工作。
若双方联系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发文通知对方。
13.2如甲方不再承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13.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_________
发包人:
_________
承包人:
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_________份,其中:
发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
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 承包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 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 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 工程维修养护:
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价格:
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0 费用:
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 承包期:
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 天:
指日历天。
1.13 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 不可抗力:
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
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
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
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7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8条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9条 实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第10条 延误开工。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
第11条 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
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2.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2.5 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
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3条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
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
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2天内给予批准。
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
13.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赶工费用和奖金。
4.质量与检验
第14条 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
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6条 质量要求。
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