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案件检查口应知应会1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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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案件检查口应知应会100题

案件检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应知应会100题

1、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2、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4、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条例进行检查。

5、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6、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7、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8、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什么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答: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9、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10、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11、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怎样不同处理?

答: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12、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13、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4、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15、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

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16、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17、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18、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19、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0、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21、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2、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23、什么是证据?

证据有哪些种?

答: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2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25、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调查取证?

 答: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26、调查取证要做到哪三条?

答: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27、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28、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

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29、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30、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1、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32、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

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33、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34、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35、移送审理时,应移送哪些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答: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4)全部证据材料;(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36、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37、办案人员应遵守什么纪律?

答: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38、办案人员有什么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答: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39、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什么办法做出处理?

答: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40、“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41、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在的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42、“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43、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44、被调查人具有什么行为的被称“妨碍案件调查”?

答: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45、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4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47、被调查人的陈述是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48、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49、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即向派出机关报告。

50、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

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1、什么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答:

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52、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

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53、案件监督管理工作“24字”方针是什么?

答:

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5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55、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6、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答: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四)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5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58、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本级纪检机关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59、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60、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什么?

答:

主要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61、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答: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62、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纪检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6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6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哪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答: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65、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66、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6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68、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答:

(一)纪检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四)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超期案件;(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69、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70、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71、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纪检机关有关领导。

72、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7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7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75、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76、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检机关有关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77、什么是“两规”措施?

答:

“两规”措施是指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要求涉嫌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采取的一项案件检查措施。

78、使用“两规”措施应当从严掌握、慎重使用,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

不得越权使用“两规”措施,不得变相使用“两规”措施。

79、使用“两规”措施,应当经集体研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80、使用“两规”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办案安全管理责任制。

81、使用“两规”措施,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自杀,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二)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82、对哪些人员不得使用“两规”措施?

答:

(一)非中共党员;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三)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五)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人员。

83、“严重疾病”的认定,由自治区纪委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84、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85、县(市、区)纪委、地(州、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

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当经纪委领导集体研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地(州、市)纪委书记或者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地(州、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当经纪委领导集体研究,报自治区纪委书记或者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当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自治区纪委书记或者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86、哪些纪检机关(机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

答:

(一)乡(镇)纪委;

(二)县(市、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县(市、区)直属机关纪检组(纪委);(三)地(州、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地(州、市)直属机关纪检组(纪委)以及地(州、市)纪工委;(四)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纪检组(纪委);(五)自治区、地(州、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纪检组(纪委)。

第(三)、(四)、(五)项所列单位确需对被调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当由派出它的纪委或者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87、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不得“先规后批”,或者以“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规避审批程序。

88、“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确需延长“两规”措施使用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具体延长期限建议,按照使用“两规”措施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

89、“两规”措施的使用场所应当是纪检机关选定的具备办案条件并能保障办案人员、被“两规”人员人身安全的场所。

严禁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救助遣送场所。

90、纪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两规”场所的保密、消防、医疗、餐饮及周边安保等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91、纪检机关应当在使用“两规”措施的场所配备监控设备,并妥善保管监控资料。

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以外的工作人员调阅监控资料,应当经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负责人批准。

92、陪护人员应当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商请有关国家机构选派。

陪护人员应当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

严禁从保安公司等提供安保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或者社会人员中雇用。

93、在使用“两规”措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被“两规”,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两规”人员的人格和民族习俗。

严禁对被“两规”人员逼供和诱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与被“两规”人员谈话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94、在使用“两规”措施过程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哪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

(一)“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和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使用“两规”措施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三)使用“两规”措施的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四)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五)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是否依纪依法履职;(六)被“两规”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95、对办案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定期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办案安全协调会、查听查看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和手段。

96、在办案期间发生被“两规”人员死亡、伤残、逃跑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在八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纪检机关,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

97、纪检机关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对使用“两规”措施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负责人对使用“两规”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案人员对使用“两规"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98、纪检机关越权使用“两规”措施或者变相使用“两规”措施的,由上级纪检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99、使用“两规”措施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一)对被“两规”人员逼供和诱供的;

(二)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两规”人员,或者有严重侵犯被“两规”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三)违反“两规”措施安全保障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四)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的;(五)对使用“两规”措施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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