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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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在拖欠货款的时候,有的人不知道要怎么来追要货款。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希望大家会喜欢!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拖欠货款不给怎么处理
一、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
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
二、拖欠货款违约金?
1.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返还货款,还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利息。
2.通过查阅几年来各个时期的金融存款利率,科学、准确地为当事人计算出了利息的具体数额。
3.主张偿还利息并不难,困难在于面对着时常上下浮动的存款利率,如何有理有据地准确计算出所要求偿还拖欠货款利息的具体数额。
4.经过精确计算和校验,最终为当事人提出了具有法律依据且准确科学的拖欠货款利息偿还数额。
三、拖欠货款怎么办?
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为追讨货款期间,当事人未经代理律师同意不得撤回委托。
2.采取电话追讨、函件追讨、出具代理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追讨货款。
3.具体追讨方式的采用,由当事人根据标的额的大小、证据完善程度、货款拖欠时间等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4.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追讨货款,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律师追讨。
6.当事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整理涉案证据。
催收拖欠货款函
〔20××〕汇函字第37号
致:
商丘××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18年11月26日,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预付40%货款,货到一周内凭全额增值税发票再付清余款。
合同还约定中通公司应于2018年1月30日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18年1月28日向贵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
并在货到一周内向贵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
贵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40%的预付款。
但其余的60%余款贵公司至今没有如约履行。
贵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60%的余款。
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
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XX
二○××年五月十二日
现在是诚信社会,做生意更要注重诚信,双方建立买卖关系后,要及时发货、及时付款。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拿到了货一直不支付货款,经发货方一再催促,还是拖欠货款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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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处理】
客户恶意拖欠货款的处理方式
一、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办、如何追回欠款?
如果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客户仍没有支付货款,这表明货款已经不幸地被拖欠,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进入事后阶段。
事后阶段是积极追收被逾期拖欠货款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信息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追收货款。
最好与对方协商,如果经多次协商都不行的话,你可以凭欠条为证,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
另外,建议你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对方的相应财物或银行帐号,然后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这样就更能维护你的权益。
二、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三、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
有合同对方拖欠货款怎么追讨
当协商不成的时候,就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据问题
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
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
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证据。
1、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2、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
3、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
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财产状况
1、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
2、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3、起诉的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动权。
(三)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对于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该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限的,就会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只有送货单而没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送货单日期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对于那些未及时付款的债务人,应及时的提起诉讼或发送书面的催收通知书,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得不到保护。
(四)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为了便利诉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具备管辖权条款,也就是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和仲裁委员会仲裁。
若选择法院管辖,应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方便诉讼,也节约诉讼成本。
若选择仲裁,则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佛山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相对来说,仲裁实行一局终裁制,不能上诉,具有效率高的优势,费用比诉讼要高。
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日常监管、企业排放和环评文件等信息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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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