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42872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6.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docx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证和促进公司的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矿经营管理科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经营管理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内容。

对容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写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使员工知晓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便采取自我防护和救助措施。

(五)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

(六)矿负责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对员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七)矿安全监察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矿年度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并对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给予保证。

(二)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矿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五)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及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六)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通过会议宣讲、举办业务培训、开展有奖知识竞赛、发简报和通迅、组织专门参观。

利用板报、画廊、标语、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七)负责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根据职业卫生培训要求,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和编制培训教学大纲或教案,培训要做到:

有计划、有教材、有名单、有试卷、有小结,并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矿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经营管理科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五)综合服务队负责全矿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并监督指导和实施。

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六)综合服务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七)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八)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四、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职业病伤害而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经费管理

矿每年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项目。

(二)采购、验收、保管

1、经营管理科于每月26日提供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物资供应部门按照经营管理科提供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使用单位提供,经经营管理科审核后,由经营管理科一并报物资供应部门。

2、物资供应部门要按计划及时采购劳动防护用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防护要求,到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采购护品时必须确认“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不能出示“三证”的防护用品不准采购、不准验收入库。

3、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确保质量、数量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营管理科对劳动防护用品要执行验收签字制度,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科质量验收,否则,不准入库。

对物资供应部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因质量出现问题,除责成采购人员按原采购渠道退回外,还要追究物资采购人员、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

4、经营管理科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要分类存放,保持仓库清洁、整齐,注意防鼠、虫蛀和霉变,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放

1、发放范围:

凡与矿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员工,均属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2、发放原则: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

(2)严把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关、验收关,妥善保管产品,对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予发放的原则;(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员工的实际出勤、从事的工种、劳动条件挂钩的原则。

3、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和矿制定的补充标准执行。

4、发放规定:

(1)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免费发给员工相应的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危害因素配备防护用品,所发防护用品确实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防护效果时,经安全部门核实、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增发或借用必要的其它防护用品。

(3)员工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工种)的按变动后的岗位(工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变动岗位(工种)前使用未到期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原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再收回,一律按采购价格和使用年限折价处理给本人。

(4)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原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5)属单独管理的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扩大或降低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否则,对超标(低价)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回(补发)。

(6)矿使用的临时工,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价格缴纳抵押金,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将抵押金退还。

劳动防护用品抵押金由用人单位和经营管理科分别设立帐目,抵押金由用人单位存入银行专户,由经营管理科负责考核。

(7)经营管理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和《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并及时登记。

.

(四)使用

1、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3、技术和安检人员应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佩带、使用防护用品,随时检查作业中佩带、使用情况,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处理。

4、特种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防毒用品)在使用前要仔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疑点应及时报告,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进行防护安全性能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不得继续使用。

5、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五)更换、报废

1、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

如防尘口罩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贮存期应进行复验,不合格应及时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遭意外损坏需提前换领时,经单位负责人出据证明,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换领。

五、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

为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

1、综合服务队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本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瓦斯。

3、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

工作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

工作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

其他

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

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4、监测的周期

每半月对井下所有测尘点测定一次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分散度每6个月按规定数量(游离二氧化硅20份,分散度20份)送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测定1次;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将样品送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化验。

各类检测数据报表、报告保存完好,定期将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5、瓦斯检查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版上,并汇报调度室做相关记录。

(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1、每半年委托有资质并在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评价。

(三)在日常的监测和检测评价中若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六、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

对接尘人员的查体应拍胸片。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经营管理科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矿组织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煤尘的在岗员工每2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煤工尘肺观察对象、煤工尘肺患者、接触噪声的在岗员工每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化学毒物的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营管理科要及时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岗人员的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以上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六)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七)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八)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矿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维护员工的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袋内保存。

(十一)经营管理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七、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的汇总,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按建设项目管理分级的规定,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变更。

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每年申报一次。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病人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在确诊60日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八)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九)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职业病人每年健康复查一次。

制订职业病人治疗疗养计划,Ⅰ期及Ⅱ期尘肺每年安排到职业病专科医院治疗、康复两个月,Ⅲ期尘肺根据病情可长期治疗;拟诊职业病人临床医学观察2个月,进一步明确诊断,观察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其他职业病人参照尘肺病人管理执行。

(十一)职业病人死亡后30日内将死亡时间及死因报公司总部,公司总部按有关程序上报。

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计划,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的规定,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

(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职业危害防护、宣传教育培训、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体检等的投入。

1、防护投入:

指煤矿用于新增、维修、维护、更新防尘喷雾洒水系统设施及煤层注水工程和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面罩和耳塞等)的资金投入。

2、宣传教育培训投入:

指煤矿用于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法律法规、作业规程等方面培训的费用,以及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如警示标识、公告栏、书籍、手册、光盘等)的资金投入。

3、检测与评价投入:

指煤矿用于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方面的资金投入。

4、职业健康体检投入:

指煤矿用于职业健康体检方面的资金投入。

十、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矿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的建立,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按照《河北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整理归档。

(三)矿为从业人员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根据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

(五)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矿应如实提供。

(八)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九)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

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保证档案安全,并有应急措施。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一)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一、职业危害检测仪器检定制度

(一)对新购置的检测仪器,需经国家授权的单位进行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二)一般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每年送河北省粉尘监测中心检定一次。

(三)在使用过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教育学心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