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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要点

知识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内涵

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由于智力成果引起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智力成果指的是人类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通过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并可以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劳动成果。

 

  

内涵:

第一大类:

著作权(版权)及邻接权

第二大类:

工业产权:

 

专利权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权 

地理标志权 

第三大类:

工业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注意:

专利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均非自动产生。

 

2、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意在TRIPS中,商业秘密被称之为“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信息性:

指的是商业秘密本身必须是一条商业信息;

实用性:

指的是该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并可以在实践中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者抽象的概念;

价值性:

指的是该信息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在竞争中处于一定的领先地位。

非公开性:

指的是该信息是公众不能利用合法手段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保密性:

指的是权利人对该信息必须采取过合理的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

Ⅰ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Ⅱ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Ⅲ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指通过法定或者约定方式对商业秘密赋有保密义务的人)

(4)举证中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即只要原告同时证明以下两点,被告必须证明其所使用的商业信息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所使用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该商业秘密的条件。

注意:

商业秘密权为自动产生,并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3、地理标志权

保护对象:

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

 

(1)地理标志 

某些商品的原产地的地名,这些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益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产地有关联。

 

区别标志-区别对象:

同种商品的原产地。

(将某个地区出产的某种商品与其他地区出产的同种商品区别开来) 

(2)地理标志权为自动产生,并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部分专利法

1、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注意:

方法、无确定形状的产品、饮料、食品、药品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第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防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第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述第四款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授予专利权。

3、合作、委托开发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归属:

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开发方或者开发各方。

(2)其他规定

委托开发:

⑴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

⑵开发方获得专利权后,委托方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4、职务发明创造

第一类:

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大类发明人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22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其中:

独占实施权的内涵(注意只要求掌握第三部法的规定)

第一类:

发明方法专利

1、使用(该方法);

2、对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第二类:

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第三类:

外观设计产品专利

制造、销售、进口。

7、优先权(优先权期限)

一个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又在法定的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上述权利叫做优先权;上述的法定期限叫做优先权期限;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叫做优先权日。

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56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实际判断时:

概念1:

发明和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概念2:

所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必须覆盖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能认为其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即所述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如果少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认为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9、专利权的限制

①63条规定-不视为侵权;②14条规定-计划许可;③第六章-强制许可. 

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最后一句话--仍然侵权,只是如果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可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著作权法

1、著作权、邻接权的基本定义

著作权:

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享有的权利。

 

注意:

著作权为自动产生。

邻接权:

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作品的某些传播者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依法享有的权利。

2、保护对象

(1)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

 

作品构成的条件: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B具有独创性:

指作品的内容或者表达方式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上抄袭而来的。

C具有可复制性:

指该作品必须可以用某种有形的方式加以复制。

(2)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意:

数字化作品与一般作品同样受到保护。

(3)不保护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著作权的归属

(1)归属的原则:

一般情况,归作者;特殊情况,另有规定;

(2)作者:

(三种)

①创作作品的公民。

其中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②单位视为作者——符合三个条件;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③符合条件的外国人。

(3)几种情况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种:

职务作品

定义: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①创作目的:

为完成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 

②作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作者是该单位职工。

 

分类(著作权法第16条):

 

一般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技术作品; 

②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③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

 

(1)特殊职务作品:

 

①作者享有署名权; 

②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作者所在单位享有; 

③单位应当给作者奖励。

 

(2)一般职务作品:

 

①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②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种:

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

合同有约定的,归约定方;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受托人。

第三种:

合作作品

1、分类:

①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作品的每一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并不影响合作作品的完整性和整体著作权的行使。

②不可分割的作品:

不符合①中定义的合作作品。

2、著作权的归属:

⑴总原则: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应当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⑵特殊规定:

①可分割作品: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不可分割的作品: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四种:

演绎作品

注意与原著作权的关系,即在演绎过程、行使著作权的过程中须:

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著作权的内容

(1)概念:

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

 

可以简单理解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指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注意:

使用权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著作权的限制

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

1、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支付报酬;

2、均对已经发表作品,对未发表作品不可以;

3、合理使用中包括: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4、法定许可类型:

⑴报刊可以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作品;

⑵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⑶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⑷编写教材时可以汇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3、受益者:

3种邻接权人(报刊出版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教材编写者+著作权人;

4、有限制:

其中3种(⑴⑵⑷)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6、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商标法

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续展

有效期限:

10年,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法第10、13、16;8、9、11、12、28,

其中第10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注册商标许可的有关规定

限制: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程序:

⑴签定使用许可合同;⑵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

IBM公司一年的总利润是81亿美元,仅专利转让收入就有17亿美元。

这也就是说,IBM一年卖专利的钱相当于西安市两年多的财政收入。

总部设在美国圣地亚哥的高通公司,在他的大门口的墙上镶嵌着他们所拥有的移动通讯CDMA的1400多项专利。

高通公司凭借这些专利,已经从生产企业变成一个知识产权专卖店。

现在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不断地涌现出来,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

同时它也是解决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新的手段、一种武器。

我们已经走进了一个靠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的时代。

尽管我们早就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而且早就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提出:

“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主要挑战可能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但是心怀侥幸心理的某些中国企业仍然利用加入WTO前夕或刚刚加入WTO的过渡期,在打知识产权的擦边球,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令中国的企业目瞪口呆,这些事件给这些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明白了知识产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首先是DVD事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万燕公司研制成功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放像设备VCD,但由于企业并没有重视对该技术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几乎在一夜之间,大江南北都开始生产VCD,而外国企业更是在此基础上研制出清晰度更高的DVD,并且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现在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DVD的技术开发商结成联盟即6C,对没有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约100家中国DVD厂商发难,索取高额专利使用费。

此前另一家DVD技术专利的联盟3C(由菲利普、索尼、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结成联盟)已经在欧盟地区各海关大规模扣押从中国出口的未交纳专利税的DVD产品。

虽然人家早在1999年6月就发出通知,要求生产厂家购买专利使用权,但那时国内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未给予充分重视。

中国刚刚加入WTO,对方断然采取扣货行动,使这些厂商措手不及。

前不久,我国刚刚与他们达成协议,每销售一台DVD向6C交纳5美元、向3C交纳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我国DVD年产量1000万台以上,这就意味着每年我国企业仅DVD一个产品就要向外国企业交纳近10亿元人民币。

紧接着,又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我们正在为我国的打火机产业已占领世界市场80%以上的份额感到庆幸时,欧盟一项产品安全条例在去年二月通过。

该条例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有安全装置,这意味着中国生产的打火机,将被逐出欧洲市场。

因为有关这一装置的技术专利大多由欧洲人控制,中国企业如果要用就要向其购买,生产成本因此上升,价格优势丧失殆尽。

类似的事件在软件产业、医药产业也常有发生。

比尔·盖茨多次提及中国的盗版问题,并起诉过多家使用盗版微软软件的中国企业,由于当时中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而不了了之。

最近外国的统计部门甚至说中国目前的盗版率为94%。

现在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西药)大多是照搬西方的,加入WTO以后,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果未经许可仿制国外专利药品,药厂将被巨额索赔。

因此中国企业不能随意仿制国外专利保护的药品。

这给中国制药行业和医疗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从这些频发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的作用已突现出来,今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不断增多,我国企业将会为当初对知识产权的淡漠付出沉重的代价。

而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将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最高级形式。

那么,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保护以及如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技术壁垒,参与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无疑是中国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日益显著。

新时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引领作用,可以全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可持续发展轨道,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创新激励机制,通过依法有效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保障。

二、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企业做大做强,一方面要坚持自主创新,另一方面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在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进程中,应引导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增强传统产业发展后劲,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水平,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同时,加大新能源、新材料、低碳、节能环保等领域技术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主导型产业,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形成新的产业链和经济增长极。

现代社会要求企业切实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切实将技术创新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加强企业合作与联合,组建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共同实施知识产权成果,打造市场营销群体优势;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及时将关键核心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努力取得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切实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运作,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实施、转让和许可,真正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高度重视企业品牌建设,着力打造知名品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不断提升品牌市场价值。

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科技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作为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各类组织为服务载体,以企业等创新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代理、质押、预警、技术交易、维权、信息等各类服务的机构,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汇集分析利用功能,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针对创意酝酿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产品开发和规模化生产阶段、战略布局等不同阶段,提供对科技发展趋势、产业发展动向、市场需求前景等信息,同领域核心专利技术、主要专利技术和相关专利技术进行全面准确地检索、分析和评估等服务,帮助服务对象确立研发方案,制定专利申请策略和专利布局规划,进行价值链分析,力求处于价值链的高端,帮助服务对象降低研发和产业化成本,规避市场风险,追求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还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重大创新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重大产业的专利态势分析、重点出口产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应对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力地促进科技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知识产权文化有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有良好的创新环境,建立良好的创新保护和鼓励机制是重要基础。

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营造良好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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