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专业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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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专业评审条件
赣人发[2005]10号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取得有实际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实际效果;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在较大范围内的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3.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五)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七)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三、主持过2项地(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本部门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四、主持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大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了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主持过2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主持过2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部(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负责制订或审查2项以上地(厅)级专业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三、担任县(市)级单位副总工程师一年或下属二级单位的主任工程师两年;或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两年或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四年(以任命文件为准);
十四、参与2项大型或3项中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7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市(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市(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作为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以任务书为准)及市(厅)级大型项目(以任务书为准)和大型市场项目2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或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十、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一、发现一处新的大中型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一种新的矿物、一种新的岩石类型、一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十二、发现一处新的大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十三、作为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担1项大型或3项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上(至少有1项为优良工程,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十四、2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优秀级(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十五、主持制订了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主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六、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三名),并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
二、参编出版专业著作1部并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五、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或2万字以上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2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本条件中"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2项,而且至少符合其中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中的一条。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2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参编出版专业著作1部并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
(五)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或2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2部。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3.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五)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七)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加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地(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地(厅)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县(市)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
十、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1项市(厅)级的专业管理办法或重要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曾独立担任县(市)级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勘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矿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以任命文件为准);
十三、参与2项中型或5项小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地(厅)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地(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地(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九、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十、发现一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一种新的矿物、一种新的岩石类型、一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一、发现一处新的大中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二、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评审意见为准);
十三、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合格(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
十四、参与制定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重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五、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著作(前五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四、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本条件中"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2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三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四)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2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
附则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等级--大型、中型、小型,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其中地基基础与探矿工程项目是大型为产值1500万元以上,中型为产值500-1500万元,小型为产值100-500万元。
岩土工程治理项目大型为产值300万元以上,中型为产值150-300万元,小型为产值50-150万元。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部、地(厅)及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2、本条件中所述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指本资格条件第二条所涵盖的各专业的项目。
3、本条件中所述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工作设计、项目实施到成果编制的过程。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市(厅)以上"含"市(厅)"。
5、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并且排序靠前。
"完成人"是指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6、学历,是指与地质勘查各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7、市(厅)级专业期刊,是指市(厅)级专业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发行出版的专业刊物。
8、本条件中规定的市(厅)级、省(部)级含被确定为相应级别的企事业单位。
9、本条件中的"本部门"指县(市)级单位。
10、凡奖励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赣人发[2006]9号
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评定标准
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够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工程设计、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学士学位后,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