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37349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697.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docx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消费税的计算

【考点1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表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纳税人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并且未纳入试点

按照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50%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或纳入试点的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7%)×17%

非固定资产

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50%

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资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旧货

非固定资产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考点17】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案例1】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1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抬头为B公司,发票已经由该厂转交给B公司。

(3)购进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另支付运费等其他杂费共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万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万元(不含税)。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案例1答案】

(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2+0.5)×7%+6-10×17%=72.48(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98.6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8.60-72.48=26.12(万元)。

【解析】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2)捐赠给B公司汽车8辆视同销售,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由于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抬头为B公司,同时发票已经由该厂转交给B公司,因此12000元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10万元钢材,其进项税额应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案例2】

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万元。

另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

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

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已知:

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2答案】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0+4×7%+8×(1-1/5)+6×7%=17.30(万元)

(2)销项税额=9000×0.05×1/3×17%+(200+500)×0.05×17%=31.45(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45-17.30=14.15(万元)

【解析】

(1)购进的固定资产(挖掘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2)当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赠送他人,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根据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专题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考点1】工资薪金总额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11年综合题)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考点2】销售收入

1.业务招待费(2011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11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解释2】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解释3】销售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考点3】公益性捐赠(2011年综合题)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考点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考点5】利息支出(2011年综合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非金融企业的标准比例为2:

1,金融企业的标准比例为5:

1。

【例题】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2010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0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在本题中,标准比例为2,债资比例为3(9000÷3000),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考点6】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考点7】禁止扣除项目(2011年综合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解释】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考点8】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011年综合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解释2】对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

(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

(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相关链接1】

(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链接2】

(1)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包含免税收入;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我们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调减,免税收入就要调减。

【考点9】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10】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表1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应重点关注的项目

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费用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

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经费

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税金

销售税金及附加(六税一费)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税金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

列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损失

净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营业外支出

禁止扣除的项目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表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特殊规定

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

①业务招待费×60%

②销售(营业)收入×5‰

扣除限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5%

补充医疗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5%

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

销售佣金(非保险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5:

1)

其他企业(2:

1)

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准予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支出

环保专项资金

环保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费

汇兑损失

不包括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分期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实际发生额×50%

形成无形资产的:

本年摊销额×50%(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抵免应纳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投资额×10%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案例1】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用于生产摩托车的原材料,对方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85万元;支付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2)销售摩托车18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为80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4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35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300万元;

(6)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4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22万元;

(7)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税后利润8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已知:

①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②该企业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该企业2011年缴纳除消费税以外的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39.75万元;④该企业2011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6)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境外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境内、境外收入汇算清缴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1)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800×17%-(85+50×7%)=217.50(万元)

【解析】“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在本题中,该企业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外购原材料,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2)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10%=180(万元)

(3)销售收入×5‰=1800×5‰=9(万元),业务招待费×60%=40×60%=2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9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0-9=31(万元)

(4)广告费扣除限额=1800×15%=270(万元),广告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70=30(万元)

(5)该企业2011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800-100+31-350+30-180-39.75-(40-22)=373.25(万元)

该企业2011年度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73.25×25%=93.31(万元)

【解析】①增值税217.5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②39.75万元为题目中给出的除消费税以外的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③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扣除。

(6)境外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80÷(1-20%)×(25%-20%)=5(万元)

(7)境内、境外收入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93.31+5-88=10.31(万元)

【案例2】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1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免征营业税),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4)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6)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万元;采购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7)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8)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9)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当年全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10)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11)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技术所有权的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该企业计入的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为103.7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201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3)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1)应缴纳的增值税=8600×17%-8.5-510-230×7%=927.4(万元)

(2)会计利润=8600-5660+700-100+200+50+8.5+30-1650-850-80-300-103.74=844.76(万元)

【解析】①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合计金额确认收入;②增值税927.4万元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③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调减,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必须先计入。

(3)销售(营业)收入=8600+200=880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

广告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1320=80(万元)

【解析】在计算销售(营业)收入时,出租收入200万元应计入,但不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700万元。

(4)业务招待费×60%=90×60%=54(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0.5%=8800×0.5%=44(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44=46(万元)

(5)财务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0-500×5.8%=11(万元)

(6)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40×2%=1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8=4.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40×14%=7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7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40×2.5%=13.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3.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学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