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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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0年12月13日浙交〔2010〕272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导致难以实现个案公正的特例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的。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情况。

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

(六)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十)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对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在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后,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书面说明书,说明接受或不接受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基准、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罚的除外);

(四)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并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交〔2008〕29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沿海港政

序号

违法行为

(种类)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

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30001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一般

以5000元为基数,按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每100万元加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

1.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2.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的;3.违法建设使用深水岸线的:

处5万元罚款。

630002

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2.《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一般

以1万元为基数,按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每100万元加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严重

1.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2.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的;3.违法建设使用深水岸线的:

处5万元罚款。

63000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一般

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以1万元为基数,每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改变岸线使用功能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严重

1.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100米以上的;2.将批准为普货使用功能改变为危货、客运使用功能的;3.涉及港口深水岸线的:

处5万元罚款。

630004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一般

违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

以5000元为基数,每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

1.违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00米以上的或违法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2.违法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

处5万元罚款。

630005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3000吨级以下码头的;2.违法建设所使用的陆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一般

1.3000吨级及以上5000吨级以下码头的;2.违法建设所使用的陆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30005

较重

1.5000吨级及以上1万吨级以下码头的;2.违法建设所使用的陆域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1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的;2.建设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场所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0006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轻微

1.3000吨级以下码头的;2.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库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储罐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改正。

一般

1.3000吨级及以上5000吨级以下码头的;2.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库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3.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储罐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30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5000吨级及以上1万吨级以下码头的;2.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库场面积在3000平方米或储罐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1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的;2.违法建设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场所的;3.违法建设危险货物作业锚地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0007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一般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普货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8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普货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严重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又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30008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

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630009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630010

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般

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630010

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

630010

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630011

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改正。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630012

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30013

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职权范围内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超出职权范围的,移送当地安监部门处罚。

严重

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严重,发生较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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