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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

课程主题:

树立物业管理法律意识

课程内容:

一、物业管理法律基础知识

二、物业管理实用法律法规

三、物业管理纠纷及解析

一、物业管理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述

1、法的定义与基本特征

狭义定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立法文件。

广义定义:

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通常称为法,包含在以下的基本特征之中。

1、法的定义与基本特征

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③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⑤人们行为的特殊规范;

2、物业管理法的渊源

1)宪法:

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时间:

生效失效的时间及溯及力

法律效力—指法的适应范围空间:

地域范围

对人:

不同的人,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同

2)法律:

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立法文件

特点:

①法律效力;②上法院打官司的证据;

3)行政法规:

制定:

由国务院制定;

特点:

①法律效力;②上法院打官司的证据;

4)司法解释:

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5)行政规章:

制定:

国务院下属部、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颁布命令、办法、决定;

特点:

a、行为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b、在司法中起“参考”作用;

6)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颁布;

●较大城市:

省会所在城市

经济特区

国务院认定的较大城市

3、如何运用法律法规?

1)母法大于子法;

2)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后出台的法律效力大于先出台的;

3)条文、条款的理解;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主体相互之间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发商业主(以上业主)

选聘续聘改聘

物管企业(甲)物管企业(乙)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

国家、法人、自然人

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含义及关系

业主大会:

权力机构

业主委员会:

执行机构

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制票—唱票—公示—备案—通告—公示

③性质:

集团诉讼代表人

④会议

⑤经费开支:

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等。

⑥经费来源:

由业主大会决定:

A、由业主支付;

B、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其它收益中支付;

C、可以从物业维修资金的利息中支付。

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难点,所以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应做好以下准备:

①为未来的业委会面员做好选拔和培养

②树立业委会的工作标杆

③业委会成员必须具有号召力

④选举过程要合法

⑤换位思考

2)客体:

物行为以及非物质财富

3)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

(三)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不利法律后果。

2、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有过错谁主张,谁举证。

如业主被杀;家里财产被盗

举证责任倒置

如举不出证据,则法院推定有过错。

主要有建筑物伤人、高空坠物伤人、高压伤人、游泳池娱乐设施等场所。

物业公司应如何注意防范无过错?

完善安全措施

设置警示标志

购公共责任险

3、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含义: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点: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方式:

《民法通则》134条P34

2)行政责任:

含义:

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点:

管理式职务上的责任

方式:

警告、罚款

3)刑事责任:

含义:

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与刑事制裁相联系

特点:

犯罪行为是对法律秩序最严重的破坏

方式: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物业管理实用法律法规

(一)民法

《民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讲的是权利义务。

《民法》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由民法调整。

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建立在行政命令和服务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则不属于,如国家向法人、公民征收税收等

1、诉讼时效

含义:

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则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135条P34

特殊诉讼时效:

1)半年:

货物运输;

2)一年:

《民法》136条P34;

3)四年:

涉外合同;

4)五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寿险合同;

5)最长为二十年。

举例说明:

2、问题:

1)业主拖欠或不交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2)业主若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二)合同法

1、含义: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条款《合同法》12条P37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双方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标准的计量单位,不能模糊。

4)质量:

要求明确。

你所要求的标的质量达到一个什么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

具体包括的内容:

A、内涵;B、付款方式;

C、币种、汇率;D、可不可以调整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违约金和赔偿金

8)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9)其它:

最好不用模棱两可的字、词、句

3、示范文本

4、物业服务合同

1)内容《重庆物业管理条例》34条P305

2)新旧示范文本对照

5、签定合同注意的事项

举例说明

6、物业管理中的保管合同

1)保管含义:

保管也称寄托、寄存、委托占有。

2)保管合同《合同法》365条P63

3)保管关系成立条件

①被保管人必须合法的拥有保管物

②保管合同以保管物交付成立

实质以交付保管物的实际控制权,排他占有权为交付标志。

保管不保管不以是否交费为标志。

举例:

车辆---标志:

交卡、交钥匙、行驶证

③保管人应有自愿接受和控制保管物,并愿意承担保管物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

7、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1)含义:

《合同法》176条P49

2)怎样与相关部门签定有偿合同?

(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1、特点

1)维修资金;

2)共用物权,业主说了算

3)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分了“家”

4)业主拖欠物业费受到限制;

5)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示合同内容;

6)业主可以在不满物业公司的情况下,炒掉物业公司。

2、基本制度

1)业主大会制度;

2)业主公约制度;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

4)物业接管验收制度;

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制度;

6)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7)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3、六项禁止行为

1)19条第一款P157

2)27条P158

3)38条P159

4)40条P159

5)50条P160

6)51条第一款P160

4、两项书面合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

5、授权四项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2)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3)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180

1、主管部门:

第四条

2、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3、收费的形式:

第九条

4、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

第11条

1)构成内容P181

2)问题:

①底层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电梯费

②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用水、用电是否可以进入公摊?

补充:

可公摊水电费、不可分摊、模棱两可

③秩序维护费包含哪些费:

包含保安、保险费吗?

④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工作是什么?

是小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小区治安管理义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主要包括:

a.执行门卫值班制度

b.实行保安巡逻制度

c.制止不遵守业主公约规章制度的各种活动

d.检查进出小区车辆

e.防止并制止其他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行为

⑤法定税费是多少?

(5.5%)

a.营业税:

5%(按营业收入)

b.城市建设维护费:

0.35%(按营业收入)

c.教育附加费:

0.15%(按营业收入)

d.交通附加费:

0.25%(按营业收入)注:

于2005年2月28日后取消

⑥优惠政策

a.按国税98.217号:

代收的水电气费、维修基(资)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b.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减免税费。

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c.我市规定:

税务局99.18号文。

5、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的资料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13条P359

6、违约责任

三、物业管理纠纷及解析

(一)、接管验收阶段

1、产权纠纷—停车场、会所等权属的归属问题

2、建筑质量原因引起的纠纷

在接管验收过程中,发现物业本身或配套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把接管验收质量关,不要轻易签字,一旦签字,标志着发展商的楼可以售出,从而把矛盾转嫁到物业公司。

3、质量保修问题引起的纠纷

通过案例,应明白:

1)保修范围及期限

2)保修期的计算:

A、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商交楼给开发商;

B、从接管验收之日起计算:

业主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C、从消费者(业主)收楼之日起计算:

业主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设备;

3)开发商与建筑商承担连带责任;

4)保修期是针对新建房屋;

5)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含非正常情况;

6)保修期是指最低时限。

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补充:

在接管验收中应注意的事项

1)选派素质好,业务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参加;

2)既应从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进行验收,也应该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对物业进行严格验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补充:

在接管验收中应注意的事项

3)发现质量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商对存在的问题加固补强、整修,直到完全合格;

4)落实保修问题;

5)开发商应移交有关的资料;

6)签署验收合格凭证。

(二)入住阶段

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称为入住.并非住进去才算入住.

1、没有签合同,业主该不该交物业服务费?

2、合同无效,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物业服务费?

3、开发商承诺免交物管费问题;

4、物管费何时交?

5、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还是由使用人交?

6、空置房到底该不该交物业服务费?

该怎样交?

7、在出售房屋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应由谁交?

8、物业服务费该怎样计算?

——以实测面积

9、法院查封的物业该不该交物业服务费?

10、停车场的产权是自己的,还交不交停车费?

(三)装修阶段

1、二次装修引起的纠纷

业主行为会造成房屋的损坏;业主行为会给其他业主造成伤害。

因此装饰装修已成为房屋修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对装饰装修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1)如何加强?

A、审批制:

a、保持原状的义务,如阳台、防盗网不能伸出去;

b、按原设计图纸要求使用,与产权证上标明相一致;

c、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d、专有部分不得与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分割处分或设置负担。

B、两证一照制:

a、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b、装饰设计资格证书;

c、营业执照。

C、保证金的规定:

住宅≤2000元;非住宅≤10000元。

D、装修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装修管理费。

2)常见的违章装修

A、破坏房屋外貌;

B、破坏房屋结构:

如铺装过重的地板材料,家铺1.5公分花岗石不允许。

C、违反消防:

高层住宅,每户必须备一只5公斤以上的灭火器,挂在明显的位置;写字楼每100平方米必须配一只。

D、随意占用通道,改变功能;

E、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F、不遵守各类公约等。

补充:

装修管理中应采取的措施

1、巡楼制:

管理人员定时定点定项目对所管物业进行巡视,并把施工进度记录下来,然后编制施工日志,不给违章装修创造条件。

1)巡视:

每天进行巡视,在于发现问题;

2)制止:

发现了问题就要制止;

3)下紧急整改通知书;

4)扣除违约金;

5)公告;

6)告诉业主委员会或行政执法机构。

2、清场制:

在夜间10点半后,把所有施工人员清出去,不允许在小区过夜;

3、把住材料关;

4、装修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1)不要让竣工验收一次通过,只签初验合格;

2)装修保证金保留3—6个月,3—6个月后再复验,复验合格后再退保证金;

3)初验合格后,清除所有的施工人员,不允许在其他住户中去揽活;

4)签好保修事宜。

5)装修档案存入业主档案,长期保持下来。

(四)日常管理阶段

物业的维修责任与费用纠纷

1、纠纷

1)在业主房屋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和公共安全、小区观瞻时,业主不及时修缮。

2)异产毗连房屋(即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经房屋安全鉴定结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共有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3)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检查,不及时修缮或修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

案例分析

1)运用原则(通过案例明确)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明确专有部分的界限着手,进行维修责任的区分。

B、运用过错原则。

C、在保修期内,无论补漏及赔偿相邻业主均由开发商承担。

2、案例分析

2)处理

A、楼上楼下共同承担

B、由楼下业主单独承担(楼下是补漏修缮后的受益者)

C、物业公司承担(视作共用管道)

物业的使用纠纷

1、纠纷

1)在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的共用部分违章堆物、搭建、占用。

2)践踏、破坏共用部分的绿地,攀折花木。

3)损毁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及设备。

4)挪用或移动共用场地中的沟井坎穴的覆盖物。

5)在行人通过处放置覆盖物。

6)在室外吊挂物品,在阳台上不适当放置花盆、拖把等物件。

7)不及时维修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及设备,不及时更新共用设施及设备。

8)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2、案例分析

专用部分与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全体业主是否同意

不可分割性

物业环境与安全防范纠纷

1、纠纷

1)破坏环境卫生,妨碍物业管理区域观瞻;

2)随意开行和停放车辆;

3)排放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4)饲养猛禽、猛兽,危及人员安全;

5)聚众喧闹不、鸣喇叭、高声播放或以其他方式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6)无理搜查业主或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

7)无故闯入业主住宅。

8)不按时清理垃圾,在小区滥设广告,滥行张贴。

9)不履行巡逻职责,对危害治安行为不及时报警、制止,安全防范有明显疏漏。

2、案例分析

1)合理性

2)安全性

3)合法性

 

重庆房地产业培训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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