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动火消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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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动火消防管理制度
沪昆项目二分部
现场动火与消防管理制度
中国中铁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O一一年三月
现场动火与消防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中铁三局四公司沪昆铁路项目分部管段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用火划分级别。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生产现场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驻地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质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审批表,经主管安全质量副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安质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班组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质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主管安全质量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质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安全质量副经理进行审查。
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质部检查认定一次。
七、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八、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
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九、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质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班组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消防管理制度
1、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人人参与、个个有责”的工作原则制定消防安全责任。
1.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各级各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
1.2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落实到班组;
1.3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要求各队、场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实施、督促检查的管理职责,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1.4考核按业主、集团公司、指挥部相关规定执行;
1.5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6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7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8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1.10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11对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演练;
1.12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自我防范意识,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2.1为了确保安全有序的施工,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分部及所属各队(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持续、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达到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和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
2.2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分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专项施工安全技能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
2.2.1三级教育
2.2.1.1入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进入工地的各种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前的初步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入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单位消防安全生产的形势和要求,介绍单位消防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和规定,学习消防法,掌握消防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②介绍单位施工区域内消防特殊地点和防范重点;③用电消防安全和机械设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④消防安全技术知识和防范措施、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教训等,从正反方面来讲解消防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每个人受到消防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
2.2.1.2入队(场)安全教育培训
经入场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分配到各队(场),进行本队(场)安全教育培训。
入队(场)安全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队(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①本队(场)的概况、生产任务概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规程;②本队(场)的施工区域内的危险、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③本队(场)的安全生产情况、问题,以及好坏典型事例等。
2.2.1.3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人员到了固定工作岗位后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2.2.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
2.2.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隧道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以及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等。
2.2.2.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坚持做到“持证上岗”。
2.2.3专项施工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对从事专项施工任务的各类人员,如桥、隧、路基、高空、水上等,上岗前要根据不同的工作项目、施工环境及季节特点和安全防范重点,进行专项施工消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确保施工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2.2.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
分部、各队(场),从事专职安全检查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地方和主管部门的专业教育培训和考核,且考核合格颁发安全检查人员上岗证的人员,方可从事专职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2.2.5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时刻绷紧消防安全的神经,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经常性安全教育可按下列形式进行:
①班组每天坚持工前、工中和工后安全教育,说明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安全操作过程、讲评安全生产情况;②开展消防安全活动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消防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③召开消防安全生产会,专题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生产工作;④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教训,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⑤总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⑥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技术交流,宣传安全标志等,时刻提醒人们注意消防安全。
2.3各级、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必须按照规定认真、按期开展。
安全教育活动还应包括节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教育、案例教育和专题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要突出对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应用前的安全操作和技术培训。
2.4教育培训工作由行政领导主抓,综合管理部(室)牵头,依据培训计划,相关部门及人员参与共同完成。
2.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各项记录要认真填写,做到完整、真实、及时、规范。
2.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
3、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人人参与、个个有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3.1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3.1.1分部每月27日进行一次月度消费安全大检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分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3.1.2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3.1.3监理单位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3.1.4各队(场)实行周检查制度。
每周由各队(场)长主持、队(场)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月末、季度末要分别组织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3.1.5各作业班组实行日检查制度。
每日专职安全员组织班组长及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承担的施工项目进行消防安全生的检查;每周末、月末和季度末,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队(场)长组织本队相关人员,进行一次综合消防安全大检查。
3.1.6各级专职安全监察和检查工程师要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3.2不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3.2.1由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或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
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作业状况、施工季节、施工环境温度变化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2.2重点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对事故易发生地域和工序,其他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处所,实行重点消防安全监控和检查,坚决杜绝违章违纪、违规作业行为,确保施工、人员、设备安全。
3.2.3高温、春秋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对工程施工影响较大,必须做好高温、春秋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高温、春秋期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驻地、设备、材料及炸药库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确保高温、春秋期消防安全。
3.2.4其他专业性安全检查。
各专业部门要对本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如施工机械、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火工品管理等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施工生产安全、顺利、有序地进行。
3.3相关要求
3.3.1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安全检查取得良好效果。
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和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理,下发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
3.3.2每次检查完毕,要写出检查情况通报,上报或下发各有关领导、单位和部门,以便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有序、稳定、可控,努力实现沪昆铁路施工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
4、防火防爆火工品管理制度
4.1防火安全管理
4.1.1认真贯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4.1.2各工程队设专职保安员,负责消防、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协同作战。
在施工中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联系,配合解决好路地纠纷、施工干扰、消防、治安防范等工作。
4.1.3工程开工前,对全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制定消防专项措施,纳入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临时设施修建时,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足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执行安全用电规程,使用标准合格电器;电焊等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电源起火事故。
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采取消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4.1.4治安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和“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指导思想,保证铁路建设过程的安全。
4.1.5在工程区域内所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时报告现场保卫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4.1.6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破坏。
4.1.7驻地、施工现场和关键部位,按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兼职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安全环保部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保证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1.8现场各队(场)队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领导小组,设义务消防队员、班组防火员等,队与作业队签订消防责任书,把消防责任书落实到重点防火班组、重点工作岗位。
4.1.9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4.1.10焊接现场要有防火设施,闪光区内不准站人,附近有易燃、易爆等物品,焊接场必须设挡火板,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防止烫伤和失火。
4.1.11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4.1.12隧道各洞口施工区,洞内机电洞室、料库等处均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它用。
火源距洞口至少30m以外。
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洞内及各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清洗风动工具在专用洞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4.1.13加强防火管理,易燃物品派专人看守。
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易燃材料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严禁在近处有明火。
4.1.14每月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为中心的安全检查,堵塞漏洞,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1.15每年进行至少两次高规格的安全防火大检查。
施工期间的生产、生活营地,及靠近山林草木的地方均设置高压水管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工具,设置醒目标牌,特别对油库、炸药库、材料库、变电站等重地设置专人负责。
经常检查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工具、醒目标牌等,林区及易燃品堆放处严禁带入火种,消除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
4.2防爆及火工品的使用管理
4.2.1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用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
设立的专用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4.2.2凡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均须建立相应的火工品装卸、运输、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4.2.3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登记台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2.4储存的矿用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对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4.2.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6发现火工品丢失或者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4.2.7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予以进行销毁处理。
在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2.8火工品短途运输的,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与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4.2.9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炸药和雷管不得混装在同一车厢,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不得客货混载。
4.2.10装卸火工品应当远离城区和人口稠密的公共场所。
4.2.11装卸矿用火工品应当在白天进行,须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装卸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常识。
装卸现场严禁无关人员涉入。
4.2.12在公路上运输矿用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2.13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在途中需要暂停时,应当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