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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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及《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科大党发[2013]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与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奖助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四条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研究生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它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无重修记录。
三、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校长奖评选条件
以下七款中,必须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任意一款;博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三款以上,硕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二款以上:
一、博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录用),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
硕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CSCD、CSSCI核心期刊或国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第二作者发表不少于2篇)(含录用);或本人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被推选到省级以上美展中展出1次以上(有证书)。
二、博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两项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3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五名。
硕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2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十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
三、有论文在校级研究生学术论坛录用,且有论文在省级研究生论坛中获优秀论文奖。
四、参加挑战杯、研究生数学建模及其他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科技竞赛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骨干(或个人)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文体竞赛中获国家级竞赛前八名;或获省级竞赛前三名。
五、投身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其调研报告、提案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关工作被市级以上党政报刊报道;或技术开发成果经应用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附应用单位证明)。
六、作为法人,依法组织创办企业并带领在校研究生一起进行创业实践。
七、在本职岗位工作中或在帮助研究生同学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有良好影响。
三、在学术、科技创新或应用实践中取得好的成绩或帮助我校学生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组织各项活动,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一至六款中任一条款)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须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录用)。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2篇及以上。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社会活动和本职工作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四、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个人奖励。
五、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或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及学术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 评奖时间
研究生校长奖在每年四月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年十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十二月评选。
第十一条 评奖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初评结果上报。
三、研究生工作部(院)组织评审、公示。
四、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评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内容
校长奖
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评奖比例
10人
10%
6%
10%
奖励金额(元)
10000
1500
1000
600
注:
①以上评奖比例与人数为最高控制名额。
②优秀研究生按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
③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6%评选。
第三章 市级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原则上从对应的校级奖获得者中推荐,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再奖励600元 。
第四章 优秀学位论文奖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按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
一、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5000元。
二、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并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
一、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1000元。
二、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800元。
三、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执行。
第二节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对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的奖励,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注册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
三、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偷盗等受到记过及更严厉处分。
四、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以上更严厉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选时间
学业奖学金在每年十月评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报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审结果公示。
三、学校审批。
第三节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生类别
奖学金
等级
奖励金额 (元/年)
获奖学生比例
第一学年
从二年级起
博士生
国家奖学金
30000
25%
一等学业奖学金
11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9000
≤100%
60%
三等学业奖学金
7000
≤15%
硕士生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国家奖学金
20000
25%
一等学业奖学金
8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5000
≤100%
50%
三等学业奖学金
3000
≤25%
注:
①学校将依据国家具体政策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②人事档案不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
③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④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四节 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按社会奖学金章程执行。
二、奖励金额:
按社会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将原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十七条 资助对象
一、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资助金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资助管理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进行发放。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加强研究生助学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分为“助研”、“助教”及“助管”三类,简称“三助”。
“三助”是培养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受聘研究生应按要求认真完成好岗位工作,加强自身的职业训练。
一、“助研”经费从导师或导师组相关科研项目中支出,研究生“助教”、“助管” 由学校预算经费。
二、“助研”岗位聘任时间由导师确定,“助教”岗位在每学期13周组织竞聘,“助管”岗位在每年三月组织竞聘。
第三十一条 “助研” 岗位
一、研究生应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参加导师或导师组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科研的工作量和创新成绩,提供一定的“助研”津贴。
二、学院将《研究生“助研”名单及津贴汇总表》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有“助研”任务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同时申请一个其他“三助”岗位。
第三十二条 “助教”岗位
一、岗位职责
1.按时批改所助课程的作业、实验或调查报告,并将批改情况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
2.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进行辅导答疑,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3.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完成所助课程实验教学的指导工作。
4.积极主动了解所助课程的教学进程,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的意见、要求及学习情况,服从主讲教师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安排。
5.研究生助教原则上不能批阅试卷,如果确实需要其批阅试卷的,由主讲教师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签字同意,且主讲教师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试卷批阅的质量,如果试卷批阅出现问题,由主讲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二、竞聘条件
1.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责任心强;
3.学业成绩优秀,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所助课程的专业性质相近。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6.近一年受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参与岗位竞聘。
三、聘任程序
1.各学院选择基础课、公共课、主干课课程若干门,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并发布“助教”课程。
3.本人申请、导师推荐。
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上报。
4.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公布。
四、岗位考核
1.“助教”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学院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院)。
2.“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应听取所助课程学生和主讲教师意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岗位津贴
“助教”岗位津贴根据课时和助课质量确定酬金标准,在助课任务完成后,由学校财务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助管”岗位
一、竞聘条件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4.近一年受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参与岗位竞聘。
二、竞聘程序
1.各学院公布“助管”岗位。
2.本人申请、导师推荐。
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上报。
3.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公布。
三、岗位考核:
“助管”岗位考核由各学院组织,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四、岗位津贴
1.各学院和学校管理部门依据研究生工作部下发的《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经费分配表》和《研究生助管考核表》,确定各“助管”岗位津贴。
将《研究生“助管”名单及津贴标准汇总表》报研究生工作部。
2.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助管”名单及津贴标准汇总表》并报学校,由学校财务发放。
第八章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解决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上的临时困难,经费从学校预算的研究生“三助”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研究生。
二、因家庭突发事件或本人急病住院出现临时困难的研究生。
三、非本人故意,发生意外事件需进行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学院审核,初审结果公示;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公示。
四、学校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绿色通道”制度。
对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在核实情况后,依照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集体奖项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