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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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及“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
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制度后,一般公民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按需申领护照。
同时,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加强和完善他们的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此项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重要工作,具体表现为“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建设。
本文结合近期工作实践,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以及什么人员应该入库
“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的基础。
而建设好“特定岗位人员”库前提就要准确界定入库人员范围,并及时准确入库。
那么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如何确定应该入库的人员是出入境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又规定: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这两条规定界定了应纳入“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范围。
目前,可将我旗出入境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类:
一是政府机关公务员。
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公务员的编制和范围更加法定化和明确化,此类人员比较容易确定。
二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人员。
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中,存在许多非公务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于和国家安全、利益息息相关,也需要在出国(境)管理中加以掌控。
但是,并不需要全部都掌控,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他们从事的不同工作的性质,对其中具有领导干部职务,涉及财务、涉及秘密以及特殊要求的人员(如享受政府津贴、中高级技术职务人才等)入库掌控,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管理工作量,又不会失控漏管。
三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人员。
这几个部门的人员数量大,层次广,人员类型多样,如果全部列为入库范围,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极易妨碍一般人员的出国(境)利益。
可以对其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他从事特殊性质工作需要掌控的非正式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因此,我们实践中,将“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为:
政府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具有领导干部职务、涉及财务、涉及秘密及有特殊要求的人员,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中的所有具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掌控的非正式人员,以及报备单位认为需要报备的人员。
二、“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围绕“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建设,初步形成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和报备单位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的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基本建立。
回顾这项工作的前前后后,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有关单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认识不够。
某些报备单位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意识和大局观念。
有的错误认为,将本单位的人员送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对自己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一种制约和限制;有的人认为,自己因为私事出国(境)是个人的事情,不关国家和单位的事情,报备管理后,会给自己的出国(境)申请增加麻烦。
在进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登记备案中,存在不配合、不到位的情形。
(二)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意识。
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根本目的出发,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和报备单位之间,应该是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的。
从某些方面来讲,公安机关只是承担,牵头培训、汇总信息的工作,大量的工作应该由组织、纪检、人事主管部门操作。
但目前的情况是,组织人事部门缺乏管理的主动性,不能从管理者的角度督促、监督有关单位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报备单位不能及时、全面的提供本单位人员的信息,缺乏建立长期管理机制意识;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独立支撑,从报备人员信息的接收、管理,出入境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甚至是对报备单位督促。
(三)长效动态管理机制有待在今后工作中加强。
在实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的报备单位中,有的单位虽然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将本单位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通过工作接触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对于本单位的人员信息变动情况不能及时更新报送。
笔者近期对报备单位中已知的已经调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单位调动后,老单位没有撤报、新单位没有增报;职务调整后,人事主管部门权限变化的,没有及时增报,这些情况都会造成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信息的滞后性,无法根据最新的人事情况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有关手续,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过程中的工作量。
第二,不能对本单位持有证照的国家工作人员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对于公安出入境部门反馈的持有证照的人员没有制定专门的制度管理,也没有确定专人进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联系联络机制缺乏。
有些报备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工作应付,管理工作断断续续,负责人员随时更换,但又不向公安部门通报。
(四)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组织人事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理应是牵头组织单位,对于管理人员的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都应该起到重要作用,毕竟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只是一个小部门,很多需要报备的单位都是公安机关的同级甚至是上级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仅凭公安机关自己的力量,很多工作没有办法落到实处。
纪检监督部门也没有建立有关的惩治制度,来有效管理规范报备单位的管理报备工作。
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应该是长期的,贯穿于整个管理工作的始终,不能停留于开始的时候,对于动态管理和清理整顿等后续阶段的工作便放之不管,形成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单枪匹马的局面。
三、公安出入境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如何定位
从近期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感觉到,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及“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涉及人员利益复杂。
如何准确定位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位置,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自身的职责作以下定位:
(一)公安出入境部门只是管理的机关之一。
公安出入境部门负责“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信息采集的业务指导和数据信息的管理,负责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过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掌控管理,负责将报备单位人员的出国(境)情况反馈。
但是,公安出入境部门对于报备单位送交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是否准确、变动情况的及时更新、对于已持有证照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手续的审批和监督,是没有权力和能力去负责的,这些工作应该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和报备单位负责。
(二)出入境部门在管理中的作用是预防性和辅助性的。
公安出入境部门作为公民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批部门,是为公民出国(境)提供服务、维护公民出国(境)权利地方。
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体系中,主要的作用是预防性的。
首先,出入境部门无权干涉报备单位的人事管理,只是将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控制系统中,以便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对有关国家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掌握,反馈到有关报备单位,供报备单位管理作参考。
其次,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没有惩治和制约的权利。
就是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办理证照的行为,也只能向组织、纪检监督和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支持,及时将所属人员的办证和出入境情况告知这些部门,由他们发挥惩治和制约作用。
(3)出入境部门是整个管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汇集反馈信息的关键环节。
首先,接收报备单位的人员信息的报送,进行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在受理出国(境)申请时,核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出具所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对其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掌握。
其次,将已经办理证照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反馈给报备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以便有关单位对持有证照人员的证照进行管理。
第三,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人员反馈到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督部门。
按照报备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因此,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是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体系中承上启下、汇集反馈信息的关键环节,起到预防性和辅助性的作用,主要是协助报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的管理工作。
四、作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应该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从保障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观念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完善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组织、纪检、人事部门和报备单位要敢管、会管、真正管起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建好库,利用好信息,把好办证第一关,但同时要防止大包大揽,不越位。
(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
组织、纪检、人事部门和报备单位和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形成有效联系联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可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反馈情况、交流工作,定期交换相关资料;建立使用好联络员制度。
(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
组织、纪检、人事部门要严格出国(境)审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已持有证照上缴集中管理制度;纪检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有效制约惩治机制;报备单位建立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报送管理,同时接收处理好出入境部门反馈的相关信息;出入境部门作好国家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录入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加强在出国(境)受理过程中的审查力度,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