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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即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三章直接经费管理

第四条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设施费:

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材料费:

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实验药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四)燃料动力费:

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查阅资料、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培训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培训费用等。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活动的在校生、科研财务助理、项目组临时聘用的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或本单位内同类别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确定。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讲学、论证及项目鉴定等方面的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其他费用: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等等。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间接经费管理

第五条间接经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税费和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

第六条间接经费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间接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扣减设备费后)的40%。

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间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经费包括:

科研管理费、税费和绩效支出经费等部分。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

科研管理费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5%提取。

其中,学校提取管理费比例为1%,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取比例为4%。

(二)税费。

按合同总金额据实列支预算,按实际发生额支出,由学校代扣代缴。

(三)绩效支出经费。

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项目相关人员的激励性质的支出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绩效费用主要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报时的成员为准,一般不允许变更;因项目执行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写《项目成员变更申请表》,由项目依托单位(学院、研究所)审批后,到学校科研处备案,作为财务处发放的依据。

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发放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按季度发放)。

项目负责人要预留绩效30%,待项目正式结项后方可发放。

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绩效发放申请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批,报科研处审核备案,根据有关财务程序发放。

间接经费未发绩效的部分可以用于项目直接经费预算中未列支的部分项目,如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耗材、办公场所固定电话费等支出。

第五章经费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纪检监察等部门,项目校内依托学院(院、研究所等)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十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与监督等工作。

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核算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配合科研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的财务检查、审计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国资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监管,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定期开展审查。

第十四条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申请人在财务处、科研处和学院的协助和指导下,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定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

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征、支出范围和实际需要编制。

支出预算编制时应当按照支出科目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间接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或由项目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项目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定。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其中,设备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按照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并会议费、差旅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预算科目中其他支出要密切结合项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编制。

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第二十条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

鼓励项目组聘用专门的科研财务助理,协助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津贴、办公等)可由项目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预算的调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要按实际需要进行预算编制。

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的,在校内履行相关调整程序,上级财政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预算调整经费不超过直接经费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

第七章经费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存放在校财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复印件(财务处复印)、项目申报书和经费预算表复印件,到科研处报备。

第八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批复后,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其导入校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管,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中的预算经费开支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在出差期间,对没有发生住宿费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对于田野考察和野外监测,无法取得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交通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对于田野考察和野外监测,受到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或者自驾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租车费可以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

对于租车或者自驾车引发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原则上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严格外拨经费审核。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需在申请书、计划书中详细说明任务及资金分配,立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填写《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转拨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和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按财务处要求办理转账手续。

项目合作单位需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并配合做好该项目合作任务部分的财务预算编制、审计复核、结项决算等相关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十条财务处要严格票据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杜绝虚假票据。

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等需按规定到所在单位仪器材料库办理入库手续;单件或批量购买软件、图书、音像、多媒体资料超过1000元的,按规定凭票据到所在单位资料室办理登记手续(以资料室印章为准)。

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十一条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酬金发放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发放标准、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

因特殊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主管科研院长审核后,报科研处批准。

中止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并报科研处批准后,由新更换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并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三十六条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我校科研处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转账手续。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经费结转、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

对于跨年度实施,分年度预算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统筹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检查,同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对于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条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科研项目不定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四)项目已超过计划结题时间6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相关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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