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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参考

 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

 2008-11-12

第一章前言

 

为树立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机构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机构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专业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能力过硬、高效精干的社工队伍,促进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体系。

 

一、凡机构在职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机构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制度体系。

 

二、机构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社工行业及机构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社工行业及机构发展的事情。

 

三、机构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理论、实践能力,不断完善机构的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机构实力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四、机构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鼓励社工积极参与机构的决策和管理,鼓励社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机构为社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机构经济效益的提高及经费盈余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工各方面待遇;机构为社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机构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根据《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社工绩效考核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六、机构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倡导社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龙祥社工守则

 

第一节前言

 

为了就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操守包括有关操守的道德事宜提供实务指引,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祥社工)特制定本社工守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人士,同时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和信心。

 

当社工被指控其操守违反本守则内所列明的专业标准时,龙祥社工服务中心将以此守则作为裁决之依据。

本守则列明社工与其服务对象、同工、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其应用范围包括社工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本组织内社工须协力推行本守则,并遵从依据本守则做出纪律判决。

社工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或行动去预防、劝阻、纠正或揭发同工有违反守则之行为。

同时要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去协助督导人员以及协助其提供其他服务人员(如义工),不会因抵触本守则而导致服务对象利益受损。

 

第二节社工的基本价值观及理念

 

社工的首要使命是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

 

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

 

社工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

 

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

 

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牟取最大的福祉。

 

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

 

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护、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第三节有关社会

 

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解除时,社工认同有必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社会情况,促进社会公义及福祉。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

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度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第四节有关机构

 

社工应向其雇佣机构负责,提供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雇佣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以求令机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从而让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抵触此守则。

 

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的名义行事。

 

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第五节有关专业

 

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恳及尽责的态度。

 

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知识。

 

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社工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式及统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社工有责任给予新加入社工职业的同工建议,协助其增强与发展专业操守、价值观以及专业上的技能和知识。

 

第六节有关同工

 

社工应尊重其它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社工应尽量与其它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社工应向有关团体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不应在不尊重其它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它社工的服务对象。

 

社工与共事同工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服务对象透露有关其个人资料以外的沟通内容。

 

第七节有关服务对象

 

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合适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相对应的承担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工应尽可能的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

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机构的同意。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此谋取私人的利益。

 

社工不得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注一:

服务对象指现时正接受社工所提供服务的个人、家庭(包括其直系亲属及至亲)、单位及社群。

 

注二:

服务对象的利益应由社工在考虑及平衡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它有关人士(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亲属、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节社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社工的权利:

 

1、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机构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的权利;

 

3、享受对机构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权利;

 

4、参加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了解机构公布的信息权利;

 

5、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社工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地维护机构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诚机构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机构同发展共命运;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密和信息;

 

5、发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机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以机构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社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五节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机构日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案主如有紧急需要,社工需先告知项目组长和机构行政事务部,经获准后2人以上(含2人)同往。

 

第十四条机构社工必须遵守机构和派驻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机构实行考勤制度,其考勤办法:

 

1、上班前社工本人须在派驻单位考勤,如因故忘记考勤,必须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否则作为迟到一次记录;

 

2、社工必须本人考勤,不得叫别人代考勤,如有发现类似情况对舞弊行为者两人均扣除一天工资;

 

3、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发现扣除当天工资;

 

4、中途离开派驻单位,须凭中途离开准假单,到考勤人员处说明事因,否则作早退缺勤处理;

 

5、社工如遇迟到或早退必须补办和办理请假手续。

迟到或早退每次不足二小时的按二小时计算,超过二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按四小时计算,当月累计后作缺勤处理。

 

第十六条社工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

当月旷工在二天以内按日薪200%扣除,超过二天按日薪300%扣除。

 

第十七条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违者扣除当日工资。

 

第十八条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等,违者扣除当日工资。

 

第十九条上班时间佩带胸卡,不佩带者,每次罚款10元,当季度超过三次(含三次),取消当季度绩效考核资格,无绩效工资;丢失每次罚款100元,以上款项全部充作龙祥社工爱心基金。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社工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爱护机构和派驻单位财物,不准任意将机构和派驻单位的财物拿为己有、严禁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财物。

 

第二十二条社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文明礼貌。

 

第二十三条自觉维护机构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上班和工作时间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脚、赤膊或穿着不整齐等等。

塑造完美的职业形象,展示社工职业风采。

(所谓职业形象,是指个人形象、职业形象综合的体现以及特定文化背景和职业素养在行为和仪表方面的体现。

 

第二十四条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扰乱正常生工作秩序,严禁在机构和派驻单位内赌博、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违者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当季度绩效考核中,与绩效奖金挂钩。

 

第二十五条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报告,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协助,对外来人员未经机构和派驻单位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自租房除外)。

 

第六节奖励

 

第二十六条建立社工工作激励机制,出台《龙祥社工绩效考核制度》、《社工工作奖励方案》,对勤勉认真负责、工作富有成效的社工,通过每季度评分考核的方式按予以奖励,提高社工待遇,调动社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社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具体奖励措施参照《龙祥社工绩效考核制度》和《社工工作奖励方案》。

 

第七节处罚

 

第二十八条强化社工责任意识,加强纵向管理。

对玩忽职守、工作懈怠的社工组织纪律谈话,经三次纪律谈话不称职的社工予以辞退,进一步健全社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为案主保密,不得在非工作场合向非相关人士透露有关案主的任何个人信息,如发现社工在非工作场合向非相关人士透露案主的任何个人信息,对案主造成伤害、利益受损情节严重者将根据《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情况下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妥善处理与案主之间的关系,不得与案主有利益关系或性关系;当社工有可能与案主产生利益关系时应申请回避,如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者将根据《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情况下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八节例会分享、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加强横向沟通,逢周五下午2点组织在职社工召开分享例会。

通过召集社工分享例会,原则上不再另设小会,达到精简会务,加强机构对社工全面各线工作的掌控、沟通、协调、引导和支持作用,同时结合例会设置综合素质教育平台,针对社工思想问题和工作状况开展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各级文件精神,加强社工培训督导,全面提升社工业务水平,全力打造一支立场坚定、业务精通、服务到位的社工队伍。

对季度经常超过工作目标及期望,并有突出贡献者,机构将给予到香港等地学习、参观的机会。

 

第九节休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十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机构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负责。

 

第二条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

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第五节印章使用的管理

 

第一条机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条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

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

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第六节员工差旅费规定

 

第一条员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

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

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第二条在途补助:

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5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30元。

 

第三条员工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部长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四条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50元标准。

 

第五条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30元标准。

 

第六条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中心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第七节物资采购规定

 

第一条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行政事务部审核。

 

第二条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须制定计划或报行政事务部审核。

 

第三条行政事务部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理事会监督实施。

 

第四条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报理事会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第七条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

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第八条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行政事务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八节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以中心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负责人审阅,中心主任签发。

 

第二条以中心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行政事务部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九节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第一条中心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中心主任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第二条中心员工报销,需经下列审批程序: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中心主任签字—出纳付款。

 

第三条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中心主任不在,需经电话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中心主任回到中心后再予补签。

 

第四条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节工资奖金

 

第一条机构员工年度工资标准及资金总额,由理事会参照政府指导工资及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二条在职社工奖励方法,由行政事务部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形成《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制度》实施。

 

第六章保密制度

 

机构秘密是关系机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机构附属组织(龙祥义工队)及所有员工都有保守机构秘密的义务。

为保守龙祥机构秘密,维护机构权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一条机构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对保守、保护机构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实行奖励。

 

第二条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和基层社工)都有保守机构秘密的义务。

机构秘密包括机构核心技术秘密及服务对象隐私。

有关服务对象隐私的专业原则请参照《龙祥社工守则》。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或工作时间外私人交往时,须特别注意不泄露机构秘密,更不准出卖机构秘密。

 

第三条机构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机构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如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等);

 

3、专有核心技术;

 

4、机构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5、理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机构其他秘密事项。

 

第五条属于机构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保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机构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接触机构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

非接触机构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机构秘密。

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第七条记载有机构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朋友或陌生人阅读。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第九条对保守机构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机构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条档案柜、办公室电脑等机要重地或信息载体,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或打开。

 

第十一条机构行政事务部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机构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机构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三条机构员工(含管理层和合同社工)个人拟向新闻出版机构、电视媒体等提供报道、接受采访、发表评论、出版稿件等方面内容时,应先报机构行政事务部审核,经机构主任同意后方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所接触的机构的秘密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体系经机构在职员工、理事会一致通过后生效并从2008年03月01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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