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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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讲稿.ppt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讲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

到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是并非没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有的关于行政程序的规范散见于各个层级的行政单行的法律文件和各地区、各领域中的行政规定。

1、国家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2004年行政许可法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2年行政强制法,2、国务院各部门、各机关出台的一些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公安系统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系统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3、地方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

(1)2008年湖南省出台了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规定

(2)山东省出台了我国第二部行政程序规定(3)四川省的凉山州、广东省的汕头市、陕西西安市也相继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

(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背景,1、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高度重视和支持推进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2、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3、我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出台有赖于成熟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

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过去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管理经济和社会行为的,“重实体轻程序”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好的印象,好像讲依法行政似乎就是要老百姓守法,政府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用守法。

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山东专门出台一部规范行政程序的统一规章,对于规范山东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从地方到中央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高存山主任)是一部专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是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姜大明省长第238号令发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章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第七章监督和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一、行政程序,

(一)概念所谓程序,就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从起始到终结长短不一的过程,构成这一过程的是行为的步骤和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顺序。

当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可分为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秩序,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的综合。

(二)类型,一是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二是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三是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三)功能,一是行政程序具有促进行政过程法制化的功能。

二是行政程序具有促进行政过程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功能。

三是行政程序具有保障行政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功能。

四是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

五是行政程序具有增强行政过程可接受性的功能。

小结,完善程序要件并被严格遵守,结果必定是合理的,因为大家同意了程序,也就已经接受了最终结果(罗尔斯)。

程序正义是“正义之正义”。

正如韦德在行政法中说的:

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俄国法律之下,也不原生活在俄国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恶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

第二讲行政程序主体,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规定第12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是权限法定。

二是职责法定。

三是程序法定。

四是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主体地位;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后果;三是超越授权行使的权力不享有行政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种类包括:

一是事业组织二是社会团体三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四是企业组织五是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六是行政机构,公安派出所,三、受委托的组织。

一是概念。

受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二是条件和范围。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其一,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事项;其二,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条件;其三,还要具备规定当中15条规定的相应的履行职责的条件;其四,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其五,规定第15条第二款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六,规定第15条第三款规定受委托组织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行政程序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即影响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个人和组织。

2、法律地位:

一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二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三是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行政救济对象,同时也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主体。

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3、规定第23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一是申请权二是知情权,三是参与权,四是监督权,五是救济权,4、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一是服从管理的义务;二是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三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四是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五是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1、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最早是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出现的。

为了更好地界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我们一般统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行政行为,主要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两大类。

规定第四章第43条到45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一是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是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上位法和相关规定相抵触,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

三是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变相增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法增加公民义务都是不合法的。

规定第44条第一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一是广泛听取意见。

规定第47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是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定第48条应当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要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是集体讨论决定。

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才可以发布。

4、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定第50条创新了一项三统一制度,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同时规定还规定了向上级备案制度,符合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

五是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时限,规定第53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一至二年,期限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讲行政执法程序,一、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二、程序启动三、调查和证据四、听证五、决定六、期间和送达七、费用,行政执法程序,一、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主要界定了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方式创新、行政执法权利告知和行政执法教示制度。

有关专家认为: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传统,在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是执法机关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同时,因为程序的违法性,往往在执法效率上达不到要求,浪费行政成本不说,还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行政执法野蛮示范,云南省罗平县组织了一次全城规模的“打狗行动”:

城管队员执棒上街,对街上的流浪狗(大部分是家养的宠物狗,趁主人不注意溜出来)当场棒杀。

媒体在报道这件事的时候还配发了一张图片:

三名身着城管制服的彪形大汉,每人手执一根碗口粗的大木棒,正在威风凛凛地痛打一只体态玲珑的小黄狗。

执法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影响执法公信力,执法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问题首先出在立法中。

我国现在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规定部门职权,但缺少行政行为法,由于对行政行为缺乏详细具的规定,行政人员就容易养成不按规矩办的习惯。

美国1946年就出台了行政程序法,我们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执法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实际上也难有真正的公正。

城市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与程序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

行政执法难,行政执法难是普遍现象。

1、下跪执法2、夏俊峰刺死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一案3、西湖偷钓猖獗执法怎就恁难,http:

/,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立法界定:

即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执法种类,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

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

(2)认可。

(3)证明。

(4)登记。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是执法机关。

规定第60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立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如市政府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时,向社会公布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004年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行政许可执法主体,现正在清理行政强制执法主体,不久将公布。

二是执法人员资格。

规定第60条第三款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裁量权基准,自由裁量权是通向寻租之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裁量权基准,就是要通过其来约束自由裁量权。

我国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现状,我国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及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等,每一类都存在自由裁量问题。

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行政处罚涉及面最广,普通老百姓和企业感受最直接。

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很大,经常存在讨价还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比如对虚假宣传,罚款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个别执法人员故意先按上限罚款,随着说情人找来,执法者就不断地“给面子”,最终罚1万元了事。

工商部门执法涉及法律约100部,法规250余部,规章100余部,其中行政罚款事项就有388项,而这些罚款规定的幅度都很宽,执法自由度很大。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条文在法律法规中常见,什么情况罚5万元,什么情况罚50万元,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不同的执法人员就可能给出不同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的界定,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同案不同罚”,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

某市的张某和王某,分别因货车超限行驶被查处。

接受处罚时,两人碰在了一起,处理结果却令王某郁闷不已:

张某被罚1000元,而自己却要被罚1万元!

王某猜疑:

“凭啥罚我这么多?

肯定是张某和执法那人有关系。

”猜疑归猜疑,但王某拿执法人员没有办法。

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擅自超限情况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王某开出的处罚合法。

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执法者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依据,规定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制定裁量权基准考量的因素,

(一)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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