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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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模板

2020年霍邱县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3

(一)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3

(二)降尘量监测……………………………………………………………………………3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4

(一)国控断面水质监测……………………………………………………………………4

(二)水功能区专项监测……………………………………………………………………5

(三)沣河流域水质监测……………………………………………………………………6

(四)汲河流域水质监测……………………………………………………………………7

(五)小淠河流域水质监测…………………………………………………………………7

(六)水库水质监测…………………………………………………………………………8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9

(八)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10

(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10

三、专项监测…………………………………………………………………………………11

(一)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11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12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12

四、污染源监测………………………………………………………………………………13

(一)入河排污口监测………………………………………………………………………13

(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14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14

五、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15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区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和点位

监测范围:

霍邱城区。

监测点位:

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大楼(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县环境监测站做好站点水、电、站房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5.评价方法

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二)降尘量监测

1.监测范围和点位

监测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519号)确定。

监测点位:

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大楼。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2天。

为保证月初统一时间报送数据规定采样周期开始日期为每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的一天,结束日期为下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的一天。

4.工作方式

县站负责采样工作,市站承担监测分析工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5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国、省控断面(点位)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点位)

监测范围:

沣河、汲河、城东湖、城西湖

监测断面(点位):

省环保厅《关于全省“十三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的通知》(皖环函[2016]1213号)中确定的工农兵大桥、东湖闸2个国控控监测断面(点位)和砖洪大桥、二水厂取水口、沣河桥、沣河村、工农兵大桥西500米5个省控监测断面(点位)。

2.监测指标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和频次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2日。

加密监测为1次/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国考监测断面(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

地表水省考监测断面(点位)监测任务由市站组织实施。

县站负责辖区内监测点位地表水采样工作和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分析工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水功能区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点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的通知》(皖环函〔2019〕626号)确定的水功能区断面。

监测范围:

淮河、沣河、汲河、城东湖、城西湖。

监测断面:

淮河设1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润河集(陈郢村);沣河设1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河口大桥;汲河设1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老集村双河渡口(城东湖入湖口);城东湖设3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南湖区胡家埠、中湖区黄泊渡、北湖区东湖闸;城西湖设3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南湖区、中湖区、北湖区放水闸。

2.监测项目

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化学需氧量大于30mg/L时,监测化学需氧量;反之,监测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水功能区监测。

5.数据及报告报送

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5日前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监测结果,监测数据报送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水质异常处置程序参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执行。

(三)沣河流域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点位)

监测范围:

沣河干流、找母河、牛角河、窑湾河、沿岗河。

监测断面:

沣河干流共布设6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乌龙镇唐岗店村(霍邱县与叶集区交界)、长集镇汪井村、张集大桥、二里涧大桥、工农兵大桥、反修桥;沣河支流共布设5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陡岗桥(找母河)、河口镇朱塔村(牛角河)、邵岗乡焦桥村(窑湾河)、沣河桥(沿岗河)。

其中乌龙镇唐岗店村断面为沣河叶集区入霍邱控制断面。

2.监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规定执行。

(四)汲河流域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点位)

监测范围:

汲河干流。

监测断面:

汲河干流布设1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

砖洪大桥。

该断面为汲河裕安区入霍邱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

2.监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规定执行。

(五)小淠河流域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

监测范围:

小淠河。

监测断面:

小淠河流域共布设2个监测断面,断面位置为冯瓴乡龚岗村、彭塔乡香椿树大桥。

其中彭塔乡香椿树大桥断面为小淠河裕安区入霍邱控制断面。

2.监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规定执行。

(六)水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点位

监测范围:

龙潭水库、蝎子山水库、老圏行水库、水门塘水库。

监测点位:

龙潭水库共布设1个监测点位,点位位置为马店镇龙潭湖村;蝎子山水库共布设1个监测点位,点位位置为冯井镇中军楼村;老圏行水库共布设1个监测点位,点位位置为三流乡新华村;水门塘水库共布设1个监测点位,点位位置为新店镇陈埠村。

2.监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六价铬、电导率。

3.监测频次

每季度下旬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规定执行。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

监测范围:

沣河、汲河。

监测断面:

工农兵大桥、东湖闸2个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3.监测频次

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每1小时监测一次;其他参数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

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整体运维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点位

监测范围:

城东湖。

监测点位:

共布设1个监测点位,点位位置为:

城关镇龙腾村二水厂取水口。

2.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2)水质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常规监测,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

每年6-7月份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如遇异常,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县站负责采样工作和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分析工作。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规定执行。

(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点位)

监测范围:

全县各乡镇和开发区、示范区。

监测断面(点位):

共布设40个监测点位,点位位置为:

见附件1。

2.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2)水质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和54项非常规指标。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季度监测一次。

如遇异常,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站负责实施。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三、专项监测

(一)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县供水人口在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以上的(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工作方式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站负责实施。

5.数据报送

分别于3月1日前、6月1日前、9月1日前、12月1日前将每季度审核后的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市站综合室。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县所有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

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站负责实施。

5.数据报送

分别于6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监测数据报送市站综合室。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和点位

监测范围:

霍邱城区。

监测点位:

见附件2、附件3。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和频次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附件2)

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附件3)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站负责实施。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等规定执行。

四、污染源监测

(一)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入河排污口(具体名单见附表4)。

2.监测项目

排污口必测指标:

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排污口增测指标: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特征污染物等增测项目。

3.监测频次

上半年4-6月、下半年10-12月各安排1次监测。

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加密监测,直至恢复正常。

4.工作方式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逐步实现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

入河排污口监测为地方事权,规上入河排污口由县站采样,市站分析,规下入河排污口由县站负责实施。

5.数据报送

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总站数据平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及要求

监测范围为市局、县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见附件5)。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由县局确定。

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2.监测项目

监督性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确定。

3.监测频次

按照“双随机”的原则确定。

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站负责实施。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县站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1.监测依据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2.监测要求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制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3.工作方式

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

4.数据报送

监测结果按要求上报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系统。

五、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认真贯彻执行原环境保护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政府办公室《霍邱县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办[2018]142号)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附1:

霍邱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

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

序号

监测断面(点位)

所在乡镇

监测点位坐标

水源地

类型

备注

1

城东湖(潘北村)

潘集镇

N:

32°18′51.42″

E:

116°25′20.97″

湖库

潘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

城东湖(大城圩)

孟集镇

N:

32°13′2.24″

E:

116°21′29.82″

湖库

孟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3

城东湖(马南园村)

三流乡

N:

32°10′54.71″

E:

116°19′13.31″

湖库

三流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4

七五水库(众兴村)

众兴

集镇

N:

32°1′29.20″

E:

116°8′32.99″

湖库

众兴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5

三八水库(唐老庄村)

众兴

集镇

N:

31°58′3.10″

E:

116°6′2.27″

湖库

众兴集镇西皋自来水厂水源地

6

龙潭水库(龙潭湖村)

马店镇

N:

32°13′57.13″

E:

115°58′51.35″

湖库

龙马自来水厂水源地

7

渠下塘(石庙村)

龙潭镇

N:

32°7′26.77″

E:

115°55′44.49″

湖库

龙潭镇石庙自来水厂水源地

8

沿岗河(许集村)

城西湖乡

N:

32°19′39.89″

E:

116°10′6.26″

河流

邵五自来水厂水源地

9

邵岗自来水厂取水井(邵岗村)

邵岗乡

N:

32°18′33.29″

E:

116°8′18.00″

地下水

邵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10

溜山水库(渠东村)

高塘镇

N:

32°19′5.89″

E:

115°58′43.82″

湖库

高塘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11

龙潭水库(龙潭湖村)

马店镇

N:

32°13′39.10″

E:

115°59′8.33″

湖库

高塘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12

天堂水库(天堂村)

岔路镇

N:

32°8′41.50″

E:

116°13′12.02″

湖库

岔路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13

淠河(龚岗村)

冯瓴乡

N:

32°12′58.94″

E:

116°29′50.48″

河流

冯瓴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14

淠河(赵圩村)

彭塔乡

N:

32°6′49.96″

E:

116°31′12.15″

河流

彭塔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15

夏店自来水厂(黄竹园村)

夏店镇

N:

32°3′24.13″

E:

116°14′49.83″

地下水

夏店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16

汲河(砖洪村)

夏店镇

N:

32°3′19.28″

E:

116°19′42.29″

河流

砖洪自来水厂水源地

17

汲河(园觉寺村)

花园镇

N:

32°5′45.32″

E:

116°20′43.61″

河流

花园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18

长集镇自来水厂取水井(长塘稍村取水井)

长集镇

N:

32°4′17.54″

E:

116°9′42.06″

地下水

长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19

长集镇自来水厂取水井(长集街道夏时农机厂院内取水井)

长集镇

N:

32°3′44.42″

E:

116°9′47.49″

地下水

长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0

长集镇自来水厂取水井(长集街道老水厂院内取水井)

长集镇

N:

32°4′11.22″

E:

116°9′55.30″

地下水

长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1

泉河(三郢村1#取水口)

临水镇

N:

32°29′2.29″

E:

115°53′29.99″

河流

临水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2

泉河(三郢村2#取水口)

临水镇

N:

32°30′5.04″

E:

115°52′13.77″

河流

临水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3

淮河(闸口村)

周集镇

N:

32°28′3.69″

E:

116°7′26.09″

河流

周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4

淮河(朱张村)

王截流乡

N:

32°28′16.75″

E:

116°7′3.42″

河流

王截流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25

淮河(陈嘴村)

城西湖乡

N:

32°26′59.18″

E:

116°12′25.62″

河流

城西湖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26

河口镇自来水厂取水井(河口街道永安社区1#取水口)

河口镇

N:

32°8′3.15″

E:

116°6′37.83″

地下水

河口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7

河口镇自来水厂取水井(河口街道永安社区2#取水口)

河口镇

N:

32°7′59.55″

E:

116°6′24.50″

地下水

河口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28

白莲乡自来水厂取水井(白莲村)

白莲乡

N:

32°12′20.50″

E:

116°6′43.16″

地下水

白莲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29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取水井(双砖井村1#取水井)

临淮岗乡

N:

32°27′7.30″

E:

116°18′0.79″

地下水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30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取水井(双砖井村2#取水井)

临淮岗乡

N:

32°26′43.05″

E:

116°18′32.05″

地下水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31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取水井(黄家庙村取水井)

临淮岗乡

N:

32°26′21.84″

E:

116°20′2.14″

地下水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32

户胡自来水厂取水井(户湖村1#取水井)

户胡镇

N:

32°6′15.37″

E:

116°0′44.58″

地下水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33

户胡自来水厂取水井(户湖村2#取水井)

户胡镇

N:

32°5′38.59″

E:

116°0′53.79″

地下水

临淮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

34

高镇自来水厂取水井(高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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