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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答疑

合同法期末复习答疑

郑昌料整理

问:

1.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2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又什么区别?

管晓峰:

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在教材上阐述的挺清楚,请看教材。

融资租赁合同是复杂合同、组合合同,里面至少包括一个买卖合同,一个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向制造商买一个租赁物,这个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

出租人付款买下租赁物,承租人选择好租赁物,由出租方转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里边体现融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改造合同等,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是组合的。

问: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王晓珉: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看教材第四章。

具体内容中要注意满足四个条件,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问:

行为默式形式应如何理解?

管晓峰:

默式合同:

第一,建立在前一个合同关系之上,也就是当事人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会错的。

如走在路边拿出五毛钱丢在晚报亭,什么话都不说拿走一份晚报等。

这种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不会发生歧义,没有不同的解释,这种情况下才能够使用默式行为。

如果能发生歧义的就不能使用默式行为。

问:

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究竟如何界定?

合同法作业中对这三种合同类型的选择很不好定。

管晓峰:

无效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可撤销合同是指欺诈、胁迫损害了自然人的利益的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也可以不撤销,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而无效合同是始终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一是无完全权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三是无财产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问:

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那录音是否有效?

管晓峰:

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

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问:

口头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举证?

管晓峰:

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如果发生争议也就无办法了。

问:

合同法的考试重点在哪几章?

王晓珉:

在几次答疑中谈到,不是局限在哪几章,从第一章至十九章全是考试的重点,题的覆盖面非常大。

从考试的角度看,分则也有题,甚至有占分值较大的题,具体哪个知识点是重点,我在上节课讲到了。

请进入合同法的教学辅导栏目查看相关的内容。

问:

民间借款约定利息,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管晓峰:

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

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

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问:

如不用书上的原话答题,意思表达清楚和准确是否扣分?

王晓珉:

填空题和名词解释题必须是书上的原话,而简答题和论述题可以不是书上的原话。

问:

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以默示方式作出?

管晓峰:

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约定,没有特别的规定。

合同法是生活经验的哲学,它里面的规定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总结出来的。

  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前面有合同做背景,当事人不会发生误会。

第二种是这种行为是简单的行为,不会发生歧义的情况。

问:

在合同成立以后,生效以前,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责任?

管晓峰:

如果合同生效以前,不叫违约方,违约是违反的有效合同。

你提这个问题说明你对什么是违约不太明白。

合同如果不生效,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生效之后违反的有效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问:

借贷合同究竟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管晓峰:

属于诺成合同,你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合同,钱虽没到账,但合同已经有效了。

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不知道该款中的“产生”二字该作如何解释?

例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如果是牛,该牛在由出卖人交付买受人之前就已怀孕,但却在交付之后才生犊,我的问题是此时该款中的“产生”所指的是标的在交付之前怀胎状态,还是标的交付之后的生产状态呢?

再有就是此案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先行交付,但标的物所有权暂且不转移,待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牛款全部付齐之后再转移,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如果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如何确定其归属呢?

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孳息是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转移,其孳息当然也不发生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可见标的物的交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必然转移。

此例中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民法有关解释,标的以及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属于出卖人所有。

但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此例中标的物(牛)产生的孳息就得归买受人所有。

基于此案中牛的孳息究竟如何确定其归属呢?

管晓峰:

应该是第二种情况,小牛出生了才叫孳息。

孳息是跟所有权走的,有约定从约定走,没约定从法定。

孳息随产权走。

合同法规定若当事人事先约定好发生这种争议如何处理,就从约定。

问:

考试题型及分值分配。

王晓珉:

单项选择10分、多项选择10分、填空约十几分、名词解释15分、简答18-21分、论述10分、案例分析10-20分。

因为前后是三年出的题,后来进行了调整,所以分值不一定。

问: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

王晓珉:

请看教材。

问:

老师,合同法条文重要吗

王晓珉:

重要。

问: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王晓珉:

请看教材。

问:

合同法作业本上的试题有可能考吗

王晓珉:

有涉及到的。

问:

合同法复习的重点有哪些?

王晓珉:

请到该课程的教学辅导栏目中查看上一次的视频活动内容。

问:

案例分析题有多少分?

王晓珉:

10-20分。

问:

合同法考试的试题在复习指导书上占多大比例?

王晓珉:

抱歉,没有统计过。

问:

合同法考试的题型有哪些?

王晓珉:

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问:

如在答题时,要点的顺序答不准确是否扣分,如: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中的1.2.3.4.的先后顺序。

王晓珉:

不扣分。

只要要点正确,顺序不扣分。

问:

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晓珉:

看教材,买卖合同这一章。

问: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

请看合同订立这一章的第二节。

问:

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王晓珉:

有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问:

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有哪些.?

王晓珉:

看教材第六章第二节。

问: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

请看第十九章。

注意从概念和特征上进行区别。

问:

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王晓珉:

收费的有保管义务。

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问:

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王晓珉:

看技术合同那一章,有明文规定。

问: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

看第十八章:

注意从概念和特征上进行区别。

王晓珉:

一、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管晓峰:

诺成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只要是承诺了,这个合同就成立。

书面合同就是最后签章的合同就算成立。

通常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因为它的效力高。

  实践合同有些教科书称为要务合同,要具备某些标的物的合同,当事人签了章还不满足,还要拿出一部分的标的物,这时合同才能成立。

多数合同为了效力不需要要务合同,只需要诺合同就行了。

  要式合同是为了交易安全,某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不动产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无形财产变更转让等需要书面合同。

我们绝大部分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王晓珉:

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那录音是否有效。

管晓峰:

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就成立,它带有一定的君子协议。

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会主动的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出现争议。

一百个口头合同,发生争议的可能一个都不到。

发生争议的原因:

第一,记性不好;第二,信用不好。

为了防止这两个原因,人们发明了书面合同。

王晓珉: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机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2.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管晓峰:

有些当事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称为“机构主体”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自然民事权利能力人和机构民事权利能力人。

而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需要看机构,看它的章程。

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

对一般的机构所做的小的贸易,不涉及许可证和资格证书的,也许未来促进物流和经济发展,也就通常允许的,但涉及到资格证书的,如高温、有毒、放射性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意思表示把自然人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4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法律推定不满足岁数的人,在判断事非能力上面达不到标准。

民事行为能务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机构来说是一致的。

王晓珉: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邀请

  问: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管晓峰:

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种要约,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

它是一个要约行为。

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

而要约是自己提出条件。

王晓珉: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管晓峰: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带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表示,如果对方收到这个信息就有约束力了。

如果对方没有收回,你就把要约撤回,对你也没有约束力。

信息到达对方手里,这时你就不能撤回,但你可以撤销。

撤销必须是对方承诺之前你才可以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一种要约叫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就是要约人发出要约给对方之后,它就不能够改变这个要约,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

第一种,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如请你在三天之内答复,在三天之内不可撤销。

第二,对方表示不可撤销。

如,我们现在有苹果,要不要,如果要在天黑之前过来,对方派车来了。

这个要约就不能撤销。

对方来车的行为就是承诺。

王晓珉:

(三)合同成立

  1.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管晓峰:

一,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导致的结果:

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

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三,内容要合法。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王晓珉:

2.订立合同过程中,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可以泛泛而指?

管晓峰:

不行,必须要明确。

仲裁机构是每个中等城市都有的,到底是在哪个仲裁机构,特别是原被告不在同一城市时,仲裁机构是有选择的,所以你必须指定一个仲裁机构。

王晓珉: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

(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管晓峰:

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

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王晓珉:

四、合同的履行

  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管晓峰:

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

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

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

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王晓珉:

案例分析:

  2000/1/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1/1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以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管晓峰:

撤销权就是甲和乙有一个有效合同,乙作为债务人,在未清偿之前,就把自己的财产不正当的处分掉了。

企图通过一个合法的理由逃避债务。

我们合同法规定:

我们可以请求法院把债务人的这种不正当处分行为的合同请求撤销掉。

我们法律上有一个原则:

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他权的实现。

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低价处分掉,表面上是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妨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掉他的不正当行为。

  此案例中:

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签订的无偿和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目的是恢复甲的偿债能力,行使的是撤销权。

五、合同变更和转让

王晓珉:

合同变更与更改有何区别?

管晓峰:

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

如:

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要压住字。

  变更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

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

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

不是主体上的改变。

王晓珉: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管晓峰:

是这样的。

王晓珉:

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哪些?

管晓峰:

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比如与主体资格有关的,许可证、资格证。

二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

如我是歌手,人家看中的是我的嗓子唱歌,这时你不去让学生去行吗,这是不行的。

三是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

六、合同的终止

王晓珉: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这两个具体有什么内容?

管晓峰:

法定解除是合同法上规定的五种情况,而约定情况是双方通过要约承诺重新谈判。

约定分为是事先约定和事后约定。

七、违约责任

王晓珉:

怎么样理解预期违约?

管晓峰: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王晓珉:

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定有哪些?

管晓峰:

损失多少赔多少。

由三方面的金额构成:

一是有违约金的,损失未超过违约金时,违约金带有赔偿性质,是对违约的惩罚。

  二是定金的。

如双方标的是100万,造成10元钱的损失,承担了定金责任后就不承担赔偿责任金了。

定金有两种性质,一是补赔性质,二是惩罚性质。

  三是如果标的物是100万,造成损失50万,约定违约金5万,定金20万,支付了这两项还不够的,应继续支付赔偿金。

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没有损失的不赔偿。

八、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王晓珉:

案例分析:

  2001年5月1日李某将自己的耕牛一头借给王某使用,5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李某同意,双方协定了价格,并约定三天后交款,但5月9日,该牛失足坠下山崖摔死,对于该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能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管晓峰: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

或者由合同约定风险由谁承担。

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九、赠与合同

王晓珉: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管晓峰:

对扶贫救灾的公益性的是诺成合同。

但是公民之间的赠与,比较简单的私人关系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私人之间的一般的赠与虽然有书面赠与合同的,赠与合同也可以撤销。

十、借款合同

王晓珉:

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管晓峰:

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若是民间借贷,不为非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也是生活经验的问题。

十一、加工承揽合同

王晓珉:

我拿一件衣服让人家帮我加工这种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管晓峰:

算加工承揽合同。

王晓珉: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这句话对否?

管晓峰:

如果涉及强制性安全标准有这个要求也不行。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包括强制验收和单方验收。

十二、仓储、保管合同

王晓珉:

案例分析:

  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

第二天下午,旅客李某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李某很生气,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

遂起纠纷。

  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赔付义务,为什么?

管晓峰:

合同的内容是保管标的是什么。

如果箱子里有8万元钱,如何证明呢?

这个证明可能会有两种:

一种是饭店在给开处保管单时注明,二种是通过旁证,证有这里有8万元钱。

甚至钱包被偷走了,钱被花完了,但偷包人承认这里有8万元钱,这时也可以赔。

如果不能证明,人家只赔箱子。

保管人对财产没有尽到责任会有违约责任。

假如生活中发生这种事情,一定要在保管单上写上你所拥有的东西。

如果没写的话,有可能不按照你说的数字赔偿。

王晓珉:

如何看教材,如何复习。

  我觉得一是不管书有多厚,知识点有多少,一定要看教材和法条,合同法是法律课程,不是文学课程,我们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的。

仅仅是做练习题是不够的,练习题不管如何做都会有不周全的地方。

建议大家认真看教材,把内容理解了,再去做题。

做题是起到一个答题训练的作用。

它是对自己掌握知识的程度进行的测试,还有练习题是按照考题的要求规范编制的,你可以把它当作是考题做一下,培养动手的能力。

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我们成年人学习还要勤动手,不光要做题,还要做复习笔记。

就是从第一章第一节第一个问题开始往下整理,如对知识点的整理。

实际上我也给大家按照各个不同的知识层次整理了一遍,大家还可以按照这个层次整理成题的形式。

我们记重点、记要点,里面的具体内容可以具体发挥。

选择题要多利用网上资源和我们的期末得习小册子里列举的题。

管晓峰:

案例分析题的回答:

第一,仔细阅读案例的内容;第二,不要增加和减少条件,问什么,答什么;第三,回答问题要有法律规定。

答题时可以参考我们平时的练习里面的答。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

(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余红丽:

我先来回答一下看看,如有错的地方请王老师指正,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

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王晓珉:

我没意见,但第三种情况可以讨论,不排除这种情况,公章的管理人员好对付,但法定代表人不同意,于是伪造签字,达到目的。

出于此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无效的要件来确定无效还是可撤销。

你说呢?

谢谢你!

余红丽:

我认为如果是老师说的这种情况,又变成效力待定了,相当于持有公章签订无权代理的合同,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时候追认的话,则无效。

徐山平:

网上是否有中央电大《合同法》视频(9讲)的文本,如果没有,能否放到网上?

我们电大(河南电大)以合同法为试点搞网上广播,须按照中央电大的视频重点讲授,而视频有点听不清楚。

王晓珉:

应该有,查看一下,到课程辅导端找找。

问:

合同法从第九章起,是否不是考试的重点?

王晓珉:

谁说的,分论部分也有案例分析以及论述题等分值较高的题,再说即使1分或2分的选择题,几分的名词解释和简答,你也丢不起。

余红丽:

其实我认为王老师应该把出卷子的重心放在总则部分(不好意思,个人观点),因为总则部分真的是重点。

王晓珉:

我不同意,难道说分论就不用学习,那么合同法还规定分论内容作甚?

考试是个指挥棒,指导学生平时学习的方向,不能轻易谈哪些是重点,引导学生放弃应该学的知识。

问:

赠与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王晓珉:

是诺成性较弱的诺成合同。

但有的专家认为是实践合同,都不错,在不同的状态下性质会有所不同。

031060114:

那么教材书中的观点还有待商榷?

wrx900:

以前我们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大都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但合同法规定,一些诸如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单方撤销的,因此,一些学者包括我们教材的观点认为其属于诺成合同。

岳学敏:

王老师:

你好!

请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在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原因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的解释应当适用(   )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B.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

  C.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D.表示主义的解释原则

王晓珉:

我没想好,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

严静:

民间借款约定利息,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余红丽:

民间的借款合同的利息,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还有就是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

王老师请指正。

严静:

噢!

这个规定我好像知道,但是除了这个之外还有其他规定吗?

余红丽:

关于利息方面的好象只规定了这么多,对了,还有就是关于支付利息的时间,这个你也应该知道吧。

我认为知道这些足矣,呵呵。

王思成:

目前,许多学员在分析案例时存在回答简单化如:

对、错等情况,请教王老师应怎样答好分析题

王晓珉:

思成:

你好!

你和家人都好吧?

辅导时帮助学生掌握对案例分析题的正确回答。

再回答了正确与否或有效无效、有无法律依据后,要根据你判断的信息来源(法律规定、教材上的阐述等)作出具体回答。

即要分析,有时还要求举出法律条文第条。

  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还约定若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超过同年5月10日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

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

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

食品厂仍未发货。

6月初食品厂发来货物,商场拒收理由是:

“合同已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解除。

”食品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履行合同。

试分析:

  

(1)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

为什么?

  

(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

分析要点是:

  

(1)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

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

  

(2)食品厂迟延交货,商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商场并有权要求食品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解答案例分析题时要注意的一点是,对所提问题给与肯定明确的回答。

上述案例中第1问是“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

”你首先要回答是“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因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

这个回答不是随意的,而是要根据案例的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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