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陡箐乡冷坝村养羊专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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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陡箐乡冷坝村养羊专业协会章程

贵州省水城县

陡箐乡冷坝村养羊专业协会

章程

绪言

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禽养殖,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生产经营的新形势下,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积极投入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进程,迎接挑战,提高养殖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抗御市场风险,协调管理市场,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更好的服务“三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

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冷坝村养羊专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协会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畜禽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行业和成员的利益。

加入本协会的成员不分大小,地位平等,协会将坚持“自愿、自助、自主”和“民主、民办、党领导”的办会方针,使协会成为连接会员和政府的中介者、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工作者、加强行业自律的执行者、开展内外交流的联络者这样一个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组织协调为手段,在本协会区域范围内由从事畜禽养殖的农民、相关企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单位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分尚。

立足“三农”,服务“三农”。

代表本行业与政府和执法机构处理好关系,疏通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渠道;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在行业内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严格产品质量,坚持从源头抓起,全程监控生产无公害、标准化畜禽产品。

第四条本协会开展的业务工作全面接受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暨水城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冷坝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传播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增强会员整体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引进、推广优良种羊品种和先进养殖科技;增强商品羊产品的科技含量;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支柱产业的发展;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引导会员进入市场,培育商品肉羊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和引导会员在抓好产中环节的技术服务的同时,将服务领域向产前的种山羊、信息提供和产后的加工、营销等领域拓展。

(四)引导和扶持会员培育优势地方黑山羊产品,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知名肉用产品,在会员对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实行全程引导和控制;

(五)疏通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金融机构的渠道,协调会员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为会员争取政府奖励性政策支持或财政补助、金融机构的信贷倾斜扶持;为会员提出商品肉羊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申请;

(六)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实经营,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全局利益,建立良好的生产及市场秩序;努力打造诚信品牌,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质检,为市场准入把关;

(七)搞好对经济调研、数据统计、情报搜集、出版刊物等工作的及时传递、及时交流、及时生效;组织会员外出技术考察、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八)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为本协会活动范围内的种肉羊养殖企业、饲料营销部门、畜禽医疗防疫机构、畜禽养殖农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四)、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种肉羊养殖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觉得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最高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办清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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