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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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政办函〔2009〕12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缓解中小企业
融资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等单位制定的《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
(二○○九年五月)
为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湘财企〔2009〕12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一)做大做强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到1亿元,面向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发挥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放大效应。
鼓励全市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省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再担保。
(二)支持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1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县市区以入股方式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永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富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将资本金扩大到1亿元,郴州海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迅速开展担保业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三)强化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各担保机构要采取“担保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方式,确定重点支持企业,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建立完善互动支持机制,为优势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国有和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对优势企业要采取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的方式,结合政府给予重点项目和企业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四)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各级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支持北湖、资兴、桂阳、临武、永兴、宜章等县市区和市本级参股湖南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效对接,抓紧申报,切实缓解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融资难的问题。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各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同时积极争取中、省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奖励。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3年营业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上缴的营业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
督促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一)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发放当地贷款,其中60%以上应投向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
(二)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
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银行要发挥信贷风险控制优势,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共同加强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
在出现风险时,加大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追索力度,降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
(三)改进抵押登记。
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实行分类办理。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再进行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再进行登记。
房产属国有资产的,按程序先由具有房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属民营和私人资产的,可不进行中介评估,由银行(信用社)与登记部门协调,确定价值,直接抵押登记;或由银行(信用社)与贷款单位签订价值协议,由银行(信用社)出具由法人亲笔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负责函给登记部门,再办理抵押登记。
国土、房产抵押登记所做评估时效均为1年。
抵押登记申请人先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由房产部门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先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统一到一个大厅办理。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支持机制。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的方式,提高担保和放大效率。
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要在2009年上半年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设立。
在专营机构设立以前,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岗位和人员,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
(五)放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支持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09〕10号)等文件规定,完善操作程序,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工作。
(六)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风险容忍度。
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中小企业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在规定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实行尽职免责。
(七)完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市级各银行要积极争取省行支持,力争在郴州开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试点,尽快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分类评级和信贷准入标准。
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银行(信用社),要根据实际情况改进和完善评级标准,扩大信用评级使用范围。
(八)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无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20%。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服务费用按原有费率减半收取;民间资金成立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费用按国家标准收取,不得上浮。
房产部门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鼓励市级各商业银行在县市区设立机构网点,鼓励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没有网点的乡镇设立或恢复机构网点。
按照“先行先试”的政策精神,稳步推进村镇银行试点,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
(二)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帮助解决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企业收储产品资金不足问题,大胆推行中小企业信托集合债和信托融资贷款等产品。
(三)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业务创新。
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贷款品种,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有特色的理财产品,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经验改进中小企业国内贸易融资手段。
探索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实行更为灵活的还款政策,缓解中小企业到期贷款还款压力。
结合开展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加强对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四)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市财政局、市经委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加大项目申报和跟踪力度。
市财政2009年安排8000万元,用于产业引导和承接产业转移、标准厂房建设等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扶持力度。
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票融资、资产证券化、兼并重组、发行中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股权私募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对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10号)精神,享受鼓励上市优惠政策,给予地方留成税收和产业引导资金等方面的奖励,鼓励和扶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到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直接融资。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同质条件下,各级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授予本市中小企业。
对中标企业融资有困难的,银行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大胆创新金融产品,及时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快调整中小企业结、付汇管理标准。
市人民银行要在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我市中小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
从2009年起,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由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范围。
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将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10%提高到25%,为涉外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
(一)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各中小企业要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千方百计减少库存积压,积极组织货款回笼,有效盘活资金。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财务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特别要树立诚信意识,增强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守合同、重信用,按期归还贷款,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二)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银行征信数据采集,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征集、咨询、评估和使用网络化。
积极组织商业银行运用信用信息系统,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给予信贷支持。
严格实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切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债权,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三)加强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企业的监管。
对重信用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连续3个月不能付息的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对不守信用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给予曝光和相应惩戒。
五、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和考核奖励机制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市、县两级金融工作调度会议要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切实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联审制度,提高担保效益,防范风险。
市级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月将担保情况报送市金融证券办。
(二)严格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
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力争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各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农村信用社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农业发展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市人民银行和郴州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一标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稳定增长。
市金融证券办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郴州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暂行办法》(郴政办函〔2009〕84号)的规定,对市级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激励机制。
由市财政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奖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其每年为中小企业担保的1年期(含)以上新增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奖惩机制,对县级各支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情况进行考核,降低贷款风险。
按省财政规定,对银监部门批准设立、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存贷比大于50%),自2009年至2010年,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县域内(不包括北湖区、苏仙区)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农业发展银行),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对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