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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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手册

 

前言

作为近年来物流与金融创新性融合,质押监管业务在国内市场发展已经趋近于成熟。

该业务不仅能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拓宽银行贷款渠道,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突破企业资本瓶颈,同时通过对客户上下游协同运作,提高客户供应链运营效率,为企业之间多层次深入合作构建平台资源。

作为全国物流企业百强之首,中远物流从04年起就配合全国各大金融机构在多个行业和多个业务领域深度开展质押监管业务。

从目前发展来看,中远物流质押监管业务规模在同业处于领先水平,服务质量也得到了各合作银行高度认可,更与近二十家内外资银行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成为多家银行首选合作对象。

中远物流为提升系统内从业人员对质押监管业务整体认识和操作水平,为能在全系统内进行培训提供统一大纲,特编写此教材。

这部教材中既涵盖了物流监管业务理论也包含了现场实务、既有管理要求也有操作方法,既有监管专业知识也有相关行业基础知识,这些知识点分别融入到质押监管业务基本概念、市场开发、运营管理、合同体系、项目方案设计、现场管理与操作、项目评审、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等十个章节之中。

本培训教材由北京区域、厦门区域、上海区域、大连区域以及中远仓配分别负责对应章节编写。

这些区域公司在系统内都是质押监管领域领跑者且各成特色,他们为推广和规范该业务作出了突出贡献。

由于编写人经验和水平有限,难免在教材中有不准确和疏忽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予以体谅。

 

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0-11

第一章质押监管业务概述

1.1中远物流简介

中远物流全称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是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规模和实力居市场领先地位现代物流企业,是我国最大中外合资第三方物流企业。

中远物流总部在北京,下设大连、北京、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武汉八个区域公司,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希腊和香港设有代表处,并与国外40多家货运代理企业签定了长期合作协议;在中国国内29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300多个业务网点,形成了功能齐全物流网络系统。

中远物流凭借国际化网络优势,在细分市场基础上,重点开拓了汽车物流、家电物流、项目物流、展品物流,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服务。

目前,汽车物流主要为上海别克、一汽捷达、神龙富康等厂家提供进口汽车组装物流配送服务;家电物流客户主要有海尔、科龙、小天鹅、海信、澳柯玛及长虹等知名企业。

项目物流主要开发了长江三峡水电站、秦山核电站、江苏田湾核电站、齐鲁石化工程、厦门翔鹭PTA、上海磁悬浮轨道梁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物流项目。

展品物流在完成"中华文化美国行"、"德国亚太文化周"、"亨利*摩尔巡回展"、"北京国际工程机械暨技术设备展览会"等多项具有经济和社会效应展品物流项目基础上,中远物流已初步形成以北京、上海和广州为中心跨国展运物流服务核心经营体系。

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以“做最强物流服务商,做最好船务代理人”为奋斗目标,致力于为国内外广大客户提供现代物流、国际船舶代理、国际多式联运、公共货运代理、空运代理、集装箱场站管理、仓储、拼箱服务、铁路、公路和驳船运输、项目开发与管理以及租船经纪等服务。

公司连续三次在“中国货运业大奖“评选中,荣获多项最佳奖。

1.2质押监管业务基本含义

质押监管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与物流业服务创新,曾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十大创新物流业务模式”之首。

该融资模式兴起和推广,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满足了物流企业经营需求,也有效拓展了商业银行市场空间,实现了中小企业、物流企业和商业银行“三赢”。

质押监管业务主要操作模式是出质人(客户企业)以合法拥有所有权货物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出质人授信融资担保,监管人(物流企业即监管方)接受质权人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

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监管方通常只对质物清单上注明货物种类和数量负责。

中远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中远物流利用自身物流服务能力,在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同时,接受银行委托,对客户质押给银行处于仓储、运输等物流状态货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进行监督。

其中,对质押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表面查验、核对,及时向银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监管方及时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三方协议约定行为情形,监管方应及时制止并向银行报告。

质押监管业务中,银行、客户、物流企业三方合作关系如附件1-1所示。

 

附件1-1业务合作关系示意图

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物流企业充当重要角色。

作为处于银行和客户企业中间人,它所行使是质押物监管职责,要保证银行和客户企业两方面利益都不受到损害。

物流企业通过向银行提供上述监管服务、向客户提供相关物流服务,收取相关监管及物流费用,从而增加了业务收入。

银行方面,物流企业要替它监管货物,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

客户企业方面,通过普通渠道向银行贷款成本比较高,手续也很繁琐,通过物流企业质押服务,不仅简化了过程,更减少了不必要融资成本,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同时物流企业为它提供各种运输、仓储服务,保证了质物品质。

质押监管业务参与方一般包括出质方、质权方和监管方:

(1)出质方

出质方是一般是从事商品生产、经销企业法人,是质押融资业务融资需求方,其基本资质要求如下:

①出质方应与质权方、监管方签订相关协议;

②具有高效、准确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具有与质权方、监管方实现实时通讯能力;

③具有良好资信,近几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2)质权方

质权方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业务资历金融机构,是质押监管业务资金提供方,其基本资质要求如下:

①具有经营许可证;

②资金规模充足;

③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近几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一记录;

④具有高效、准确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及实时通讯能力。

(3)监管方

监管方是从事物流服务企业法人,其基本资质要求如下:

①有一定规模仓储设施(堆场、仓库);

②具有从事质押监管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技术;

③有严格、完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对质物管理制度;

④具有高效、准确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具有实时通讯能力;

⑤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较强抗风险能力。

质押监管业务是传统物流服务延伸,是同时服务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值服务。

质押监管业务不同于传统物流仓储、运输业务,它既对出质人负责又对质权人负责,货物完好安全,是当事双方共同愿望。

货物是否解除质押,要视债务关系是否解除,监管人必须有质权人指令才能放货。

质押监管业务性质是物流业务而不是银行业务,是服务于质押贷款从属性业务;由于监管方介入,使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有了牢固支撑。

并使借贷双方经济成本降低。

1.3质押监管业务特点及服务内容

与传统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不同,质押监管业务是企业受银行委托,对客户质押物进行监控,对客户进行监督。

因此,质押监管不仅是服务客户,还是监督客户,防止客户违规。

中远物流质押监管业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履约保证、统一管理、现场监控、信息服务。

(1)履约保证:

中远物流利用在监管业务领域多年管理经验向银行承诺提供满足需求监管服务,并通过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下属各受权公司管理和监督,保证各受权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向银行提供服务。

(2)统一管理:

中远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由受权公司对各受权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项目评审、统一对外签约、统一单证管理、统一集中结算、统一项目巡检、统一技能培训等多个方面。

(3)现场监控:

中远物流及其受权公司通过派驻监管员,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场货物进出仓进行操作,保证货物处于有效监控之下,并满足银行质权要求,在监控过程中实现货物正常流动,满足客户生产贸易需要。

(4)信息服务:

中远物流及其受权公司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报送监管质物物流状态信息、出入库及存货状况信息,保证银行及时掌握货物情况。

1.4质押监管业务相关金融知识简介

质押监管业务主要涉及金融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4.1贷款敞口:

贷款敞口即银行贷款总额度减去企业预存在贷款银行保证金帐户上保证金部分金额。

1.4.2保证金比率:

保证金比率即贷款企业需要交付保证金金额与银行贷款总额度比率,比率=保证金金额/贷款总金额(质押监管业务中常见保证金比率有20%~50%不等)。

1.4.3质押率:

贷款企业将有形货物交给银行质押,银行核定商品价值后,最终给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与核定价值比率。

比如某企业将自有价值5000万钢材质押给银行,银行最终给企业贷款为3000万,则质押率即为60%。

银行设定质押率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贷款企业违约后产生损失和处理质押物过程中发生成本。

1.4.4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单据支付款项书面承诺。

其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1.4.5国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开立给出口商,承诺当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单据时,将会作出承兑或付款保证文件。

主要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1.4.6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认可而给予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1.4.7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求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各类存货。

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或临时性资金需要。

借款人不得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活动。

1.5质押监管业务种类

由于质押监管业务是一种创新型业务,目前在业界并没有统一概念。

从银行业务分类角度而言,有静态质押业务、动态质押业务、先票后货业务、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厂商银业务、保理业务等等。

但从监管方角度而言,根据监管服务特点,将质押监管业务按照质押标种类、质物所处物流状态等分成不同业务种类。

1.5.1按照质押标属性划分

按照质押标种类划分,质押监管可以分为权利质押监管(包括仓单质押监管、未来货权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监管。

仓单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将货物储存到物流企业仓库,物流企业为其开具仓单,出质人即可凭借仓单向银行贷款。

如果物流企业信誉足够好话,那么仓单应用范围也相应很广泛,甚至可以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融资贷款。

仓单质押模式下,对物流企业信誉度要求很高,它所开具仓单必须真实有效唯一。

出质人部分提货,监管方要收回原有仓单再重新出具仓单。

由于仓单本身属于有价证券,一旦丢失,三方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所以仓单质押模式具有较高风险,于是,动产质押监管模式开始应用。

出质人以银行认可合法动产作为质押担保,只需要物流企业承认动产质押清单并对该动产进行监管,银行就可以给予融资。

动产质押有两种控货方式。

对于动态动产质押监管模式下出质人可以采用总量控制,即在银行要求最低库存量基础上,对于超出银行要求最低控货部分,出质人无需追加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出货或者换货。

监管人员根据最低控货通知书控制发货,一旦总货值达到控货下限时就必须要停止质物出库。

对于静态质押监管模式下出质人采用逐笔控货。

未来货权质押监管是质押监管与货代、进出口业务相结合一种监管方式。

它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向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货权提供质押担保货押业务。

有时监管方还要承担货运代理等流动质物监管责任。

1.5.2按照质物所处物流状态划分

按照质物所处物流状态划分,质押监管业务分为存货质押监管和物流质押监管两类。

存货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将银行认可货物以质押方式申请融资,并存入银行指定监管区域(包括仓库、堆场等仓储区域),由监管方进行监管。

物流质押监管与存货质押监管不同是,质物所处物流环节不仅是仓储环节,还包括运输、进出口报关报检等环节。

根据交易对象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内贸易质押监管和进出口贸易质押监管。

存货质押监管根据监管区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又可划分为自有仓库监管、客户仓库监管和第三方仓库监管。

自有仓库监管是指出质人将质物存储于监管方拥有所有权或实际控制仓库,监管方既提供库内、场内监管服务,也提供货物进出库装卸、搬运、货位管理等操作。

客户仓库监管是指出质人将质物存储于出质人拥有所有权或实际控制仓库、堆场,监管方提供库内、场内监管服务。

第三方仓库监管是指出质人将质物存储于非出质人和监管方拥有所有权或实际控制第三方公共仓库、堆场,监管方提供库内、场内监管服务。

1.6质押监管主要业务模式

1.6.1静态质押监管

静态质押业务模式是指出质人向质权人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并将质押货物交由质权人指定监管人实际占有,由监管人为出质人开具仓单或其他有效单据后,质权人根据质押物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出质人提供一定比例融资服务。

监管人接受质权人委托根据其指示履行保管、监管以及谨慎放货等义务。

若出质人到期无法偿还质权人融资,则由质权人负责最终处置质押货物。

1.6.2动态质押监管/滚动质押监管/核定库存

动态质押业务模式是指出质人向质权人交纳一定保证金后,质权人根据出质人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和具体发货计划以及质押物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出质人提供一定比例融资服务用于采购供货商所供质押物,供货商在收到资金后应在约定时间之内将货物交质权人,由质权人委托监管人根据其指示履行从运输到仓储等各个环节保管和监管以及谨慎放货等义务。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提货、换货,质物均不得低于相关方事先合同约定货物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

质权人根据出质人与供货商供货合同和具体发货计划在货物交付之前融资;质权人有权要求供货商负责质押物最终处置。

1.6.3保兑仓

保兑仓业务属于货物(存货)融资类型,也称买方信贷业务。

指银行以真实贸易合同金额为依据,为客户提供专项用于向合同卖方支付货款融资授信方式。

该业务是买方通过监管方全程办理物流服务(包括提货、运输、仓储),使银行达到对融资物全程监控目。

1.6.4海陆仓

出质人以其全部或部分物流标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出质,由监管人整合出质人海上运输、陆上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质权人根据质押物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出质人提供一定比例融资需求,监管人接受质权人委托并根据其指示履行质物全程保管、监管以及谨慎放货等义务。

若出质人到期无法偿还质权人融资,则由质权人负责最终处置质押货物。

1.6.5厂商银/先票后货

出质人向质权人交纳一定保证金后,质权人根据出质人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和具体发货计划以及质押物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出质人提供一定比例融资服务用于采购供货商所供质押物,供货商在收到资金后应在约定时间之内将货物交质权人,由质权人委托监管人根据其指示履行从运输到仓储等各个环节保管和监管以及谨慎放货等义务。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提货、换货,质物均不得低于相关方事先合同约定货物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

质权人根据出质人与供货商供货合同和具体发货计划在货物交付之前融资。

1.7质押监管业务相关法律知识概述

1.7.1《合同法》相关内容

1.7.1.1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7.1.2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合同。

仓储合同中对于特殊物品存储有着特殊约定,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当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

在验收环节需要注意,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背书是在仓单背面签名,表示该仓单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如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对于货物提取环节,应当注意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如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因仓储物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2《担保法》(动产质押部分)相关内容

1.7.2.1动产质押定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动产为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若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价款优先受偿。

1.7.2.2质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孽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费用。

1.7.2.3质权人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除外。

将质物提存,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

1.7.2.4其他约定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质权人可以就质物全部行使其质权。

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质物行使质权。

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之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债务,在其所占有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与其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

1.7.3《物权法》相关内容

1.7.3.1动产交付概念与内容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7.3.2质权(动产质权部分)

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动产为质押财产。

1.7.3.3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3)质押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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