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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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郑州市植物园建设项目人工湖景观工程
建设单位:
郑州市园林局
2008年6月3日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郑州市园林局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豫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郑州市植物园建设项目人工湖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
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
工程内容:
郑州市植物园建设项目人工湖景观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所有内容:
水系、驳岸、码头、游路、铺装、假山、亭子、景观桥、木栈道、植物种植、养护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6月5日
竣工日期:
2008年9月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整(人民币)
¥:
15720000.00元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6月3日
合同订立地点:
郑州市园林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本工程通用条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99-0201)执行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预算书(10)工程报价单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使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图集及于本工程有关的行业规范、标准图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标准图、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已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发包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现场签证、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一处接水、接电的位置,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自行安装计量表并承担安装费用和水电使用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
(4)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提供已掌握的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办理所需证件、批件。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娇艳要求:
双方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在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铺设指定地点至施工场地的水、电、通讯线路及施工便道和保护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等设施完好畅通和日常维护工作,费用施工单位自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如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提供的预备方案时,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设计。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费用自理。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见技术规范5.1.6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重要地段、路口承包人应派专人疏通交通保证道路畅通,费用自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有特殊要求,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单位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一步详细调查,认真做好场地周围地下、地上各种管线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在施工前做好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施工单位自理,因调查不详造成防护不当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保证每日清理,符合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拟派项目部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并保证及时到位,其主要设备应为承包人自己的设备。
②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因施工破坏的绿地、公共设施、道路、地上地下构(建)筑物及施工便道恢复至有关单位的要求、费用自理。
③积极主动协调地方关系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5天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合同价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方式确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签证、国
家政策性调整。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的80%,工程决算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
26.2工程范围变更洽商发生后,承包人应在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提供工程量及费用的认定,逾期将不予签证。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
乙方负责接受、检验、保管材料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工程监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对材料质量负责。
28.1.2乙方应在相应材料供应前及时向甲方提出材料供应计划。
28.1.3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1.4承包人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工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29.1工程设计变更:
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2份,竣工后10天内提供。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2000元/天执行,施工过程中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工期延误按上述罚金额度实行暂扣,待工程竣工后进行最终清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人所报工程质量目标按合同总价款2%处罚。
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在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郑州市调解委员会调解;
(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郑州市园林局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豫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郑州市植物园建设项目人工湖景观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投标人所中的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主要设备质量保修期为3年。
发包人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所有工程均达到要求时将合同价款剩余的5%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有事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事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该工程结算价款5%,质量保修金不支付利息。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