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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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doc

答疑函

一、项目名称:

太和县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

THXCG20190083 

三、首次公告时间:

2019年07月02日

四、答疑内容:

致:

各潜在投标人

首先感谢各潜在投标人对我中心应急广播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并提出了若干质疑,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第一章招标公告二、投标供应商资格4、本项目所投的应急广播系统需要和安徽省省级应急广播系统平台成功对接证明文件(投标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质疑:

为何非要提供‘(投标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只有一份,当天可能有会参与多个项目投标,无法每个项目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建议修改为:

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4、本项目所投的应急广播系统需要和安徽省省级应急广播系统平台成功对接证明文件(投标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格要求4、本项目所投的应急广播系统需要和安徽省省级应急广播系统平台成功对接证明文件(投标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质疑:

为何非要提供‘(投标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只有一份,当天可能有会参与多个项目投标,无法每个项目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建议修改为:

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格要求4、本项目所投的应急广播系统需要和安徽省省级应急广播系统平台成功对接证明文件(投标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2016年6月1日以来,县级及以上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类似业绩

质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属于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类,应急广播系统属于其中一个小类别,不应该限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条件,建议修改为:

2016年6月1日以来,信息系统集成建设项目业绩。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

2016年6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县级及以上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类似业绩。

4、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3.5资格审查资料3.5.1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证书、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质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属于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类,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考核合格证等,存在设定的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删除。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投标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证书、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5.2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其它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投标人须知11、投标人注意事项

为确保太和县融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能够遵循《应急广播系统总体技术规范GD/J079-2018》、《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依据规划设计完成应急广播播控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急发布渠道建设目标,实现融媒体中心与应急广播系统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在建设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在履行合同前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项目招标过程中,参与太和县融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须提供项目主要设备系统的原厂授权文件。

3、项目中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的主要设备设施必须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的测试认证。

4、为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相关软件版权正版要求,项目中的系统软件必须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5、为确保太和县融媒体中心与应急广播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所投“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须提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验室对接文件。

质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通过原厂授权文件、国家广电总局的测试认证、软件著作权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验室对接文件限定了投标人的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为确保太和县融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能够遵循《应急广播系统总体技术规范GD/J079-2018》、《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依据规划设计完成应急广播播控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急发布渠道建设目标,实现融媒体中心与应急广播系统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在建设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在履行合同前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项目招标过程中,参与太和县融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须提供项目主要设备系统的原厂授权文件。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如果是主要系统设备原厂家来投标则不需要授权文件,如果是代理商来投标那如何保障产品是符合的?

所以要求代理商必须有原厂家的授权文件。

3、项目中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的主要设备设施必须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的测试认证。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2018第1号令(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中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检测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相关软件版权正版要求,项目中的系统软件必须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正版软件是保障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软件、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应急发布各个必要核心产品在升级、维护、扩容、对接市级、省级、国家级应急广播平台的必要要求。

也是为了满足太和县应急广播核心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合理需求。

5、为确保太和县融媒体中心与应急广播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所投“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须提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验室对接文件。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2款软件是县级融媒体平台打通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软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些软件是达不到中央、省、市县、乡村互联互通的标准的,平台实现打通“四屏”(电视、电脑、影视屏、户外大屏、)、“三微一端”(微信、微博、微视频、手机客户端)进行多终端应急信息发布。

这对于专业应急广播公司而言,应该是常识问题。

6、评标办法前附表符合性评审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

质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项目属于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类,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设定的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酬除。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评标办法前附表符合性评审投标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

7、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1、投标人所投“数字编码器”检测符合GB/T28430-2012《数字电视系统中数据广播规范》技术要求且音频谐波失真≤0.8,得4分;0.8(不含0.8)-1.5(含1.5),得2分,没有不得分。

满分4分;(提供所投设备的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本项目预算价1900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设工程,重要设备甚多,纵观招标文件建设清单唯有一台数字编码器,市场价大概0.5万元左右,用数字编码器作为加分项不具代表性;技术商务评审表中,技术部分共40分,数字编码器4分,占到技术分的十分之一,存在分数占比过高,用单一设备控标嫌疑,建议删除。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编码控制器是整个应急广播系统中的核心产品,平台依据规范《应急广播系统资源分类及编码规范-GD/J080-2018》进行编码控制,不能以价格来确定价值,根据国家广电总局2018第1号令(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中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检测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2、本次招标室外广播终端众多,对广播终端雷击防御提出要求:

投标人所投“智能广播终端”依据YD/T993-1998、2006《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其性能符合6000V雷击实验要求的,得4分,其性能符合4000V雷击实验要求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满分4分;(提供所投设备的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本项目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对广播终端雷击防御引YD/T993-1998、2006《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不符合广电行业项目属性,此标准也不包括直击雷的实验;广电行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208-2005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存在标准引用错误;雷击防御不单单广播终端设备需要支持防雷,还需配套的防雷器材、接地装置接地体、接地导线等配套使用,本项目建设清单并无其他配套设备,存在方案设计缺项漏项;技术商务评审

表中,技术部分共40分,广播终端4分,占到技术分的十分之一,存在分数占比过高,用单一设备控标嫌疑;本项目是广电行业中的广播电视类产品采购,广电产品的权威检测机构应为广电总局下属的‘广播电视规划院’和‘广播科学研究院’,本采购项目中的产品检测将广电总局下属两大检测院排除在外,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倾向性。

建议修改为:

2、本次招标室外广播终端众多,对广播终端雷击防御提出要求:

投标人所投“智能广播终端”依据GY/T208-2005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进行检验,其性能符合4000V雷击实验要求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满分2分;(提供所投设备的国家广播行业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次招标室外广播终端众多,为本系统核心产品之一,对广播终端雷击防御提出要求:

本次招标应急广播终端接收信号为4G终端,应参照YD/T993-1998、2006《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合情合理。

9、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3、投标人所投“高音喇叭”(高音号角)依据GB/T12060.5-2011《声学系统设备第5部分:

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测试听音无异常且20-20000HZ内持性灵敏度达104dB的得4分,102dB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满分4分;(提供所投设备的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本项目是广电行业中的广播电视类产品采购,广电产品的权威检测机构应为广电总局下属的‘广播电视规划院’和‘广播科学研究院’,本采购项目中的产品检测将广电总局下属两大检测院排除在外,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倾向性。

技术商务评审表中,技术部分共40分,“高音喇叭”(高音号角)4分,占到技术分的十分之一,存在分数占比过高,用单一设备控标嫌疑;建议修改为:

3、投标人所投“高音喇叭”(高音号角)依据GB/T12060.5-2011《声学系统设备第5部分:

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测试听音无异常且20-20000HZ内特性灵敏度达102dB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满分2分;(提供所投设备的国家广播行业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高音号角为本次招标核心产品之一,对关键参数提出要求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2018第1号令(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中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检测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4、本次招标融合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的系统设备“应急广播管理平台”、“IP播出话筒”、“广播终端音柱”、“RDS调频接收终端”、“流媒体服务器”等软件的真实性及后期升级扩容和维护,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应急广播管理平台”、“IP播出话筒嵌入式软件”、“广播音柱终端配置软件”、“RDS调频接收终端固件程序软件”、“流媒体服务器配置软件”等软件著作权的,有一项得1分,计5分。

以上软件通过省级及以上软件测评中心测试登记的,有一项得1分,计5分;满分10分。

(提供软件证书及软件测评证书复印件加公章)

质疑: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测评都是用来说明企业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证明,两项证明文件都给分,显然是对同一项目进行了重复加分,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另外,软件著作权是国家级的认证,软件测评是省级的认证,相同类型的资质证明文件一般采用国家级的认证,评分表中硬是把省级的认证重复加塞进来,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本项目中涉及到软硬件众多,“应急广播管理平台”、“IP播出话简”、“广播终端音柱”、“RDS调频接收终端”、“流媒体服务器”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设备不具有代表性,存在用特定产品控标嫌疑。

建议修改为:

4、本次招标融合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的软硬件设备,提供软件著作权的,有一项得1分,满分10分。

(提供软件证书及软件测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首先,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即供应商根据特定需求开发软件后,随即自动取得该软件著作权。

基于软件著作权的特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未禁止招标文件对软件著作权提出要求。

该评分标准将供应商的相关软件著作权和测评证书作为加分项,是为了太和县融媒体中心采购相关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合理需求,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禁止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11、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5、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防雨设计的室外收扩机外壳”和“室外广播终端防雨防尘IP66”产品证书,有一项得1分,满分2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室外收扩机外壳是室外广播终端上的一个组成部件,整机通过了IP66认证,其部件肯定也具备IP6性能,显然是对同一产品进行了重复加分,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建议修改为:

5、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室外广播终端防雨防尘IP66”产品证书。

得2分,满分2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室外广播终端防雨防尘IP66”产品证书。

得2分,满分2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6、本次招标融合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共享发布平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等软件真实性及后期的维护、升级、扩容,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软件”、“共享发布系统软件”、“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等软件著作权的,有一项得1分,计3分。

以上软件通过省级及以上软件测评中心测试登记的,有一项得1分,计3分;满分6分。

(提供软件证书及软件测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测评都是用来说明企业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证明,两项证明文件都给分,显然是对同一项目进行了重复加分,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另外,软件著作权是国家级的认证,软件测评是省级的认证,相同类型的资质证明文件一般采用国家级的认证,评分表中硬是把省级的认证重复加塞进来,我公司认为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建议修改为:

6、本次招标融合媒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的软硬件设备,提供软件著作权的,有一项得1分,满分6分。

(提供软件证书及软件测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首先,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即供应商根据特定需求开发软件后,随即自动取得该软件著作权。

基于软件著作权的特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未禁止招标文件对软件著作权提出要求。

该评分标准将供应商的相关软件著作权和测评证书作为加分项,是为了太和县融媒体中心采购相关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合理需求,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禁止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13、技术、商务标评审表产品符合性7、投标人所投的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既保证与县级融合媒体中心共享联通,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证明,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得5分,满分5分(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人所投的“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必须提供国家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验室对接证明,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得5分,满分5分(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通过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和国家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证明文件的唯一性,作为加分项屏蔽潜在投标人。

只有某企业的才具有此对接证明文件,请业主单位公布三家及以上满足此要求,具有平台对接证明的产品和生产厂家。

建议修改为:

7、投标人所投的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既保证与县级融合媒体中心共享联通,投标人必须承诺与国家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提供承诺文件得5分,满分5分。

8、投标人所投的“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必须承诺与国家广电总局融合媒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验室对接,提供承诺文件得5分,满分5分。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人出具的承诺函不予认可。

依据国家县级应急广播标准应急信息共享发布平台是国家应急广播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依据国家县级融媒体建设要求,把融媒体中心打造成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应急广播是县级融媒体中心重要发布渠道之一,请潜在投标人认真解读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14、技术、商务标评审表综合实力1、资质及人员技能2、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数字编码器”、“室外数字智能收扩机”、“高音喇叭”、“智能广播音柱”、“电话接入网关”、“短信接入网关”产品CCC认证的,有一项得1分,满分6分;(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

本项目重要设备众多,非“数字编码器”、“室外数字智能收扩机”、“高音喇叭”、“智能广播音柱”、“电话接入网关”、“短信接入网关”为需CCC强制认证产品,这几个产品只是项目中一部分设备,太局限CCC认证产品范围。

通过特定产品证书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更改为:

1、资质及人员技能2、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CCC认证的,有一项得1分,满分6分;(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数字编码器”、“室外数字智能收扩机”、“高音喇叭”、“智能广播音柱”、“电话接入网关”、“短信接入网关”为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

安装于室外公共部位,涉及公共安全,列为评审因素,让顾客和消费者通过认证标志来识别商品的质量好坏和安全与否,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15、技术、商务标评审表粽合实力1、资质及人员技能3、项目成员中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声频系统全国信息化工程师岗位技能证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音响调音员(音响师)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质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通过特定行业认证“声频系统全国信息化工程师岗位技能证书、音响调音员(音响师)二级/技师”限制潜在投标人得分,为某供应商量身制定,对其他供应商人员所具有的国家认证资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为:

3、项目成员中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声频系统全国信息化工程师岗位技能证书;音响师,高级音响调音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的安全集成安全运维相关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等,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答:

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指标描述内容修改为;3、项目成员中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声频系统全国信息化工程师岗位技能证书;音响师,高级音响调音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的安全集成安全运维相关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等,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16、技术、商务标评审表综合实力2、企业荣誉2、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会业称号的得2分;

质疑: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省份有“专精特新”企业这种称号,其它省份的企业根本不可能获得此称号,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禁止设置地域歧视性条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通过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差异化对待潜在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

2、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或类似荣誉企业称号的得2分;

答:

本项质疑理由不成立,按招标文件执行。

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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