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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突发性水体污染事故,加强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水体污染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无锡市突发生产性水体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各钻井队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水体污染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

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

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油污染事故:

原油、燃料油等各种油品在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4)其它生产活动引起的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的。

2 事故分级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

按照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三级预警,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2.1 Ⅰ级(特大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周边水体大面积污染,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2 Ⅱ级(重大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周围地区水体污染,且有一定的扩大趋势,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立即予以控制,在12个小时内可以控制或消除的。

2.3 Ⅲ级(一般事故)

发生事故,有污染水源的趋势,但对周围群众生活和周边水系不构成直接威胁。

事故危害在一定范围内和短时间内可控,经合理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消除的。

3 组织体系

3.1 设立突发生产性水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

(2)指挥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的信息,负责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驻地部队的支援;

(7)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估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

3.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管理科,值班电话4685801。

办公室工作职责:

参与制订和修订《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送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承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其它交办的工作。

3.3 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1)应急监测组:

以市环保局为牵头单位,由市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对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

(2)处置及调查组:

以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城管局、农林局和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种类,对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紧急疏散组:

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牵头单位,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城管局和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污染发生现场的居民及相关人员的进行紧急疏散。

  

(4)医疗救护组:

以卫生局为牵头单位,由市卫生局和市医院管理中心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5)综合保障组:

以市经贸委为牵头单位,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无锡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政府信息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

(6)专家咨询组

以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由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由指挥部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部进行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7)信息发布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3.4 各市(县)、区级指挥部基本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事故应急预案,对本辖区发生的事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救援处置。

3.5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和当事人有如下责任:

(1)先行处置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当事人要首先按规程进行自行处置,当发现自行无力处置时,应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向本单位、当地政府报告和告知周围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

(2)启动预案的责任。

事发单位得知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所造成的损失。

(3)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4)协助处置的责任。

事故处于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的过程中,事发单位和当事人应全力协助当地政府和处置小组工作。

(5)配合事故调查和接受处理的责任。

(6)赔偿损失的责任。

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依法赔偿的责任。

4 应急响应

4.1预警预防

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

各市(县)、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湖、沿江、沿河及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主要排污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水平,及时消除事故的隐患。

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由指定部门或个人(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

一般事故预警由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大及特大事故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发布。

4.2 事故速报

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报告上级政府或责任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无锡市应急办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

紧急处置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办和市政府。

市指挥部在确认重、特大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4.3分级响应

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一般事故由所在市(县)、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重、特大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指定的现场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工作。

4.4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5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

市指挥部迅速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预案启动

  5.1 各级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立即进行事故信息的核实和分析,并在1小时内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等级做出相应的响应:

事故处置根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处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政府,并上报省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5.2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1)启动重、特大应急预案。

由市指挥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环保、安监等部门关于事故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布置任务;

(2)组织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实施对事故发生区的管理、救援和处置;

(3)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并开展应急监测;

(4)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分析事故影响范围,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5)做出应急处置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6)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和环境恢复工作,并向公众公布有关情况;

   5.3 现场管理

  市环保、安监部门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辖区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专家库有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环境监测组对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提供污染事故监测报告,提出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5.4 情况通报

对于重、特大事故,市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5 预案终止

(1)一般事故终止

各市(县)、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

市指挥部做出终止预案的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重、特大事故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向市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

市政府做出终止预案的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理赔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6.3 事故灾害调查评估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调查队伍。

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灾害的意见。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应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要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办建立事故应急反应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7.2 社会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紧急救助,参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3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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