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 粮农宝 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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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粮农宝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附件1:

(小贷1104)V.201201合同编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粮农宝”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粮农宝”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小贷1104)V.201201合同编号:

借款人的声明和承诺

我是诚实守信的人,我将为了家庭的幸福而合法经营、辛勤劳动,我将尽一切办法偿还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我相信“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我已经认真阅读了合同的全部内容,我理解并接受合同的所有约定。

我的家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承诺为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和我家人的全部财产并没有对所有权进行分割约定和划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贷款人(甲方)和借款人(乙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二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金额

大写

拾万仟佰元整

小写

拾万

0

0

年利率:

%(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期限:

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根据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约定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

2、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若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执行本合同中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条贷款用途为,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

第五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乙方应在使用贷款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发放前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条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

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第七条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

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

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八条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乙方按年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

还款日为每年的月日,首次还款日为年月日。

乙方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年月日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之和。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年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

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年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

每一年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到期还款本金=

到期还款金额=到期还款利息+到期还款本金

第一十条甲、乙双方同意:

乙方获取的农户直补资金应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

农户直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户应获得的粮食补贴资金和农户综合补贴资金等。

乙方委托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之前向财政部门申领乙方应得的农户直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划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偿还乙方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并由甲方进行扣划还款。

如农户直补资金未拨付或农户直补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乙方应自筹其他资金并于每期还款日当天16:

00之前,将当期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

若乙方全部以自筹资金归还当期贷款,则应至少在当期还款日前天将当期应还本息金额存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放款账户,并在存入后及时通知甲方扣划。

第一十一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每年2月20日至3月31日为甲方与财政部门约定的“结算期”,此期间内不接受乙方的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申请。

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500元,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B、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利息及应还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结清时,按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一十二条期限调整

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自延期或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延期或展期后实际期限(合同原约定期限加上延期期限之和)所对应的新的利率档次确定并执行,同时按照剩余本金和新的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

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或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该首先还清欠款并归还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息。

第一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到账后的两周内,将贷款用于合同中注明用途的经营项目。

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二)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获得贷款,也不以其他人的名义获得贷款。

如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可以随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三)乙方承诺获得的农户直补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委托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之前向财政部门申领乙方应得的农户直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划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偿还乙方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并由甲方进行扣划还款。

(四)如农户直补资金未拨付或农户直补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自筹其他资金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五)在本合同贷款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享受农户直补资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出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甲方有权利立即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六)在贷款期间,乙方因婚嫁、农转非等原因丧失直补资格的,乙方应提前到甲方处办理变更合同或提前结清贷款。

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若乙方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由于退耕还林、修路征地等原因导致乙方丧失直补资格或直补金额发生变化的,乙方所获得的征地补偿等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七)合同期内,如果乙方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进行承包、租赁或兼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的,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前述变更行为。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进货、销货单等全部财务和经营资料,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九)借款期内直至还清甲方贷款本息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和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的名义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

(十)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资金投向禁止或限制的产业。

(十一)若乙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必须为前去调查情况的邮政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与自己同样的食物和住宿,直至乙方偿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为止。

(十二)乙方同意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甲方(或商请其他行、信用社)在乙方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十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管。

贷款发放后4周内,乙方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如合同、发票等)交由甲方核验;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全部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的,乙方应如实填写《贷款支用报告书》,并最迟于贷款发放后4周内提交给甲方。

第一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向乙方获取家庭、生产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资金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三)若乙方有能力还款却不还款的,甲方有权在公开场合重复公布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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