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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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按实结算、现场签证。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拟布钻孔10个,其中一般性孔4个,控制性孔4个,2个剪切波速实验孔(为抗震设计提供参数)。
孔深预计20m-25m,剪切波速实验孔孔深预计30m-35m具体孔深视地层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年月日开工,20
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
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Y元米
计,剪切波速试验孔按Y元孔另计,共孔。
计取
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约为
¥(大写人民币整)(含税);勘察
工作外业结束后付预算勘察费的\;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经送审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应付实际勘察费的100%;不留余款。
勘察人同时提供相应价款的发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协助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其中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
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程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本次勘察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国标《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有关规范执行,并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13-07-2006);
8.2施工场地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信号)由业主负责解决;
8.3业主需派专人负责孔深丈量验收,并负责现场钻探米数签证。
实际结算以现场签证单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协助,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备案不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发包人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勘察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委托代理人:
(签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盖
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20年月日鉴证日期:
20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