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毕业论文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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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毕业论文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要点

《注册会计师毕业论文--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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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历来是会计理论界和法律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1998年恢复重建以来,已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度过一个法律相对宽松和平静的时期后,也进入了自己的“诉讼爆炸”时代。

我国的法律建设目前正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因此,从理论上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探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发展过程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ﻩ3

2.1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4

2.1.1技术责任ﻩ4

2.1.2质量责任ﻩ4

2.2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民事责任ﻩ5

2.2.1违法行为5

2.2.3损害后果6

2.2.4因果关系6

2.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6

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ﻩ8

3.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ﻩ8

3.1.1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8

3.1.2经营失败ﻩ8

3.2注册会计师方面责任8

3.2.1违约ﻩ8

3.2.2过失ﻩ9

3.2.3欺诈9

4.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ﻩ10

4.1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起源阶段(1981~1991年)ﻩ10

4.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阶段(1992~1995年)11

4.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至现在)11

5.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系统的不断健全和完善ﻩ12

6.结论13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较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笼统的讲,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

2.1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处罚的一种责任。

从本质上讲,行政责任是一种职业责任[2]。

2.1.1技术责任

技术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业务,从而因技术失误造成业务结果的失真和不实,为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明示;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出。

如果注册会计师有以上的行为,将会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1.2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虽然执行了行业规定的各种程序,但由于粗心、过失使得审计工作质量不高,从而使最后的结论报告有所差错,给报告使用人带来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质量责任与技术责任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与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有关的。

但区别是,质量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技术标准的认真程度。

而技术标准是指注册会计师是否执行技术标准。

质量责任比技术责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质量责任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是否真正遵循了技术标准。

2008年8月,格林科尔集团老总顾雏军被拘。

由于其与会计事务所涉及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通过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顾雏军与会计事务所同时被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其行为使上市公司的科龙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以至于造成科龙因资金链紧张而一度停产。

该会计事务所不但受到行政责任,而且还要相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2.2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在什么条件下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由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构成责任的要件也就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2.2.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违反合同约定,即违约行为。

如会计事务所不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上的约定义务,则构成违法。

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当事人。

二是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

2.2.2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及其损害结果抱有的心理态度。

过错是在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产生的,并发展成违反法律的外部行为,这种行为遭到了社会的否定评价。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即明知故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轻信该损害结果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在于其行为背离了法律和道德对其提出的应对他人尽到适当注意的要求,以至于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2.2.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损坏则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损害,是侵犯主体合法权益的后果,此种后果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可补偿性、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等特征。

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导致财产损害。

如由于相信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损失,这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补偿。

2.2.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哲学上指客观事物、客观现象之间前后因果的关系,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指的是损害后果和行为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行为为因,损害为果。

因果关系是归则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查处真正的行为主体,才能要求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而且,过错归责中,如果不能因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就要按因果关系程度来决定责任范围。

2005年10月,王桂平先后伪造了5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提供给南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注册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对方出具验资报告。

该会计师事务所指定注册会计师张忠仁负责验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张忠仁严重不负责任,对王桂平提供的验资文件中的多处明显漏洞视而不见。

在验资审核中“走过场”,导致假药案嫌疑人王桂平的“空壳”公司得以注册,张忠仁表示,其并没有对王桂平特殊“照顾”,只是对客户太“任信”了。

因张忠仁的过失,法院判其承担民事责任,并予以处罚。

2.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由于其职业性质,所犯的罪行都属于经济犯罪,也就是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注意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一类犯罪行为[4]。

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职业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来进行活动,否则一旦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可能犯有的罪行有三种:

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是注册会计师最有可能犯的罪行;注册会计师有可能犯罪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这种罪行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它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证劵内幕行为进行交易并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它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

 

ﻬ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呈现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有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因为使用者的误解[3]。

3.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3.1.1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

被审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时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承担直接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承担审计责任。

3.1.2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甚至欺诈行为,被揭发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审计存在一定水平的审计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发生经营失败,则这些审计风险就有可能显化为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可能发生经营失败的被审计单位,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也较高,注册会计师发生过失的可能性也较高,因而发生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高。

3.2注册会计师方面责任

3.2.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审计员应负违约责任.

3.2.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是因缺少其应有的执业谨慎而导致失败的行为。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

而未能查出隐蔽较强的错漏等。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审计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3.2.3欺诈

欺诈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务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为。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4.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恢复重建以来,在法律责任方面遇到不少问题,并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根据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我们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起源、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5]。

4.1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起源阶段(1981~1991年)

1981年,上海成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

从1981年到1991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源”之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纠纷,而作为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

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的第一阶段。

在这一阶段,就职业外部来讲,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国家出于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利益。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实际上等同于国家干部,审计风险没有从经济体制、法律地位同行政部门、国家企事业单位独立出来。

另一方面,就审计客户来讲,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因而,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基本上是同一个阶段。

当时的一些股份企业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国家经济当时还属于一种短缺经济状态,企业经营风险很低,很少发生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很少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

所以这些外部条件决定了当时审计不存在风险,因此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法律责任了。

因为,审计风险与法律责任是密切相关的,没有风险,就不存在法律责任。

从职业内部来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的缺乏,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使得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

当时的审计程序大量依赖经验判断,外界很难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加之国家保护,社会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服务质量优劣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也就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

在较低的审计风险条件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主要通过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实现自身的发展,使这一阶段的发展较为顺利。

4.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阶段(1992~1995年)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

宽松的经济环境与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使得我国几乎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创办了无数各种各样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创办所带来的验资及审计业务,为处于发展阶段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但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建设,企业法人及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逐渐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及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意识到了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必须与其责任同步,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好难工业的法律责任重新与已审定,在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同时,从法规制定、制度建设、职业惩处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进行规范。

由于环境变化,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作用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因此,对他们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一旦期望落空,他们就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却仍处于空白阶段。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观念淡薄,还将自己的思想观念停留在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第一阶段。

但事过境迁,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逐步由萌芽阶段向纵深阶段发展。

4.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至现在)

1996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以及1996年4月4日最高 法院56号文件的版布,拉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

前者在行为上确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标准,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有了衡量尺度,为识别注册会计师是否过失行为提供了依据。

而56号文件更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这些情况的出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走向纵深发展阶段,并未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明确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系统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为了处理和惩罚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过失与欺诈,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以便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总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演变,给我们如何处理和解决注册会计师有关的问题,提供了社会背景。

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成因的分析,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及研究相关对策,奠定了社会基础。

 

6.结论

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横跨审计和法律的两个领域的交叉问题。

论文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入手,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问题的建议。

尽管这个问题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利益和社会的公众利益,但是在国际范围内,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相关的规则依旧处于反复的变化之中。

因此,会计界应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增进与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协调以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所处的被动局面,从而发挥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中应有的“经济警察”功能。

 

参考 文献

[1]王问清,柴德平.《正确认识和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 

[2]陈黎平.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3).

[3]姚嵘.浅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今日文苑.2009(10) 

[4]陈忠志.浅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防范对策[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05)

[5].于守华,穆荣平.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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