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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管道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和原则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5本单位施工技术能力、设备状况、综合管理水平及工程施工经验。

2、编制原则

2.1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2.2根据业主对本项目的要求,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优化各项资源配置。

2.3安全第一。

在安全方案编制中始终按照技术可靠、措施得力、施工顺序安排合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施工方案。

工程开工前做到安全保证措施首先落实到位,在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二、安全目标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及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率为0。

三、安全管理措施

我项目部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安全管理规定,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项目部组建危险源安全防范领导小组。

项目经理为安全防范领导小组组长,项目总工为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各施工组负责人为安全防范领导小组成员。

1、岗位职责

1.1组长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对工程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项目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保证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3)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5)在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例会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6)经常组织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中,要考虑安全工作,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参与事故的调查,具体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

1.2副组长安全职责

(1)实施本单位项目的安全质量目标,协助组长分项负责安全技术审核关。

(2)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安全技术交底,审核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预案。

对本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主持施工技术例会,研究处理施工中重大的安全技术问题,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4)经常深入施工一线检查,善于发现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案、预案解决难题,确保施工顺利实施。

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负责安全环境工作和危险源的评审识别。

(6)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时在职权范围内必须认真组织整改。

(7)组织对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并深入施工一线,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施工中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应亲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防范事故的具体措施。

1.3组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下一级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2)自觉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具备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考核持证后方可上岗。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在本单位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5)坚持原则,行驶安全否决权。

对“三违”行为,要敢于制止和教育;对机械设备及作业环境有危害及职工生命安全或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要立即制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6)协助工程技术人员做好本单位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参与本单位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保护现场,参加救援,并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领导汇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具体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4各施工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各施工组负责人,对本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研究本施工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本工程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领导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3)对本施工组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施工作业场所、机具设备、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负责组织制定本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上级批准后贯彻执行。

(6)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安全检查活动,负责对新工人的班组级教育和安全规程的宣贯。

(7)不违章指挥,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发生事故,组织或参与急救伤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或参加事故原因调查,拟定改进措施。

2、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1土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

一般应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不小于0.8m。

(3)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

(4)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施,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5)管节吊装时,需专人负责,认真检查吊扣及钢丝绳的稳固。

起吊前应让吊车慢慢升起,检查钢丝绳有无挂脱或挂错。

(6)基坑边应留有护道,静载距坑边缘不小于1.5m,动载距基坑边缘不小于3.0m,不允许车辆在坑边缘通行,否则将对基坑边坡的稳定造成破坏。

(7)施工中注意对基坑及边坡的监测,注意观察坑边缘顶地面有无裂缝及沉降,必要时应采取插打型钢支护、隔水等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8)基坑开挖后,应设置警示标志。

安排专人进行场内车辆指挥,防止重载车辆或无关人员靠近基坑。

危险场所警示标志设置要齐全,位置要得当,夜间要有红灯示警。

2.2管材运输、装卸及堆放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车辆、设备保证处于完好状态,不带病作业,运管子时严禁超高,高出拖车立柱或车厢部分不得超过管径的二分之一,立柱必须齐全牢固。

装车时管下应垫稳,全车捆牢后方可起运,运管材的车辆中速行驶,避免急刹车以防止管子移动、移位伤人。

(2)运管车辆只能在现有的道路或已平整、压实的施工道路上行驶,而不允许随意在无路地段行驶。

管子运抵现场时,选择地势平坦的场地堆放,管堆底层掩牢,靠近村镇、路口或可能有人攀登的现场应设置“禁止攀登”、“管堆危险”等警告标志。

装卸管时,专人统一指挥,严禁装卸工站在管子上和卸管一侧,以防管子下滑伤人。

(3)大的堆管场设围栏与警卫,大量储存管材时,堆与堆之间应留出必要的便道,主要便道宽度不得小于5m,管子堆放层数不超过2层。

管垛掩牢,上层管子整根落入下层两管之间凹处以防滚动,在管堆上吊运管子时,自上而下一层层吊,严禁从下层抽吊。

2.3管道焊接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在沟槽没焊接钢管固定口时,应挖工作坑。

工作坑应满足施焊人员安全操作的要求,尺寸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焊接设备应完好,符合相应的焊接设备标准规定。

(3)焊接设备的工作环境应与说明书的规定相符合,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4)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必须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作业中裸露导电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和防护设施,严禁与人员和车辆等金属物体相接触。

(6)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单独设置,并设自动断电装置,多台焊机作业时,应保持间距50cm以上,不得多台焊机串联接地。

(7)作业时,严禁将接地线连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轨道上,现场应设专人检查,确认安全。

(8)露天作业使用的电焊机应设防护措施。

(9)受潮设备使用前,必须彻底干燥,并经电工检验,确认合格,并记录。

(10)作业结束后,电焊设备应经清理,停置在清洁干燥的地方,并加遮盖。

(11)清扫场地,焊割完的灼热工件应放在安全地点,工作地点溅落火星应彻底熄灭。

(12)切断气源,盘好氧气与乙炔橡胶软管,放在指定地点,未与气源脱离的氧气和乙炔严禁存放在工具箱内。

(13)做好交接班,并与接班者共同检查安全。

2.4吊装及管件就位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吊装时应对吊装质量、吊机能力和钢丝绳强度进行验算,禁止超负荷吊装。

(2)吊装管道下沟时,吊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安全部位,吊机与沟边应保持1.50m以上净距。

(3)吊装操作应由专人指挥,起吊时吊件下不准站人。

吊装下沟时应由1~2人扶稳,防止吊件晃动碰撞。

(4)在有架空电缆的区域吊装,吊机最高起吊位置的吊臂顶端与架空电缆线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2.5管道强度试验安全管理措施

(1)在打压时,空压机和管道之间的各接口应绝对牢固,避免管口脱落强压气流伤人。

管道试压时,后背处严禁站人。

(2)管道吹扫时,分工要明确,专人指挥,全线范围内要有可靠地通讯联络手段。

(3)在吹扫管道时,应及时控制收、发球两端的压差,如压差过大应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吹扫时应妥善处理排弃物,不得伤人。

(4)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种设备要有专人操作,除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乱动。

(5)施工期间,安全员全面负责监督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随时排除,并采取预防措施。

3、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对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所有用电机具在操作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接送电,其他人不得接送。

(2)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安装单一行程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3)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敷设整齐,架空线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4)配电系统实行分级配电。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涂有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时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照部颁发的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6)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有关规定,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

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护和保管由专人负责。

(7)电源照明电压采用220V,在电源一侧加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应不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使用橡胶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

(8)施工现场应制定电气安全运行与维修管理规定,现场电工和各用电人员应熟悉规定,并认真执行。

(9)施工用电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0)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运行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11)施工现场值班电工应熟悉管理范围内的变电站、供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性能与运行方式,做好现场巡视、维护管理。

(12)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接线应正确、牢固,布线应清晰、整齐,不得乱拉乱扯。

电缆穿越道路时,应穿钢管并覆土保护。

(13)变压器、供电线路检修时,必须执行停电、验电的管理规定,并采取挂接临时接地线和设安全标志灯安全措施。

(14)现场电工应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

(15)值班电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文字记录。

(16)电工班应配备齐全的高压绝缘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并按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电工禁止酒后作业。

4、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管理措施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设备,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4.1.2施工机械操作工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4.1.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自动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技术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4.1.4电动机械的电气接地、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在露天和潮湿地区使用,应采取防潮防触电保护措施。

4.1.5施工机械使用前,操作工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械各部完好,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4.1.6机械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随意更换原机零部件,需要更换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试验、鉴定,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4.1.7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运转时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4.1.8轮式机械和机动车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

4.1.9大型移动式机械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并安装稳固,机身应保持水平。

4.1.10大型移动式机械运转和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处。

运转和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周围环境,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指令。

4.1.11轮式、履带式机械起步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

4.1.12电动机械必须在机械附近配备开关箱,且一机一闸。

启动前,应检查电气接地,确认完好、无漏电。

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确认灵敏可靠。

使用中遇停电,必须关机断电并制动。

4.1.13机械运行中,操作工和现场人员严禁触摸运转的部件,并保持安全距离。

4.1.14机械运转中,严禁操作工或驾驶人员离开岗位,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熄火、制动,必要时应锁闭操作室或驾驶室。

4.1.15机械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机械必须在断电、熄火、制动和楔紧行走轮后进行。

在机械悬空部位下作业时,必须将悬空部位支撑或支垫稳固。

4.1.16作业后必须断电、熄火、制动、操作柄置于零位,移动式机械应停置于平坦、坚实、安全的地方,并锁闭驾驶室、操作室。

4.1.17机械集中停放场所应设专人值守,并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大型内燃机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和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8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有害物处理装置。

4.2运输车辆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4.2.1启动前应检查信号和指示装置、制动系统、轮胎气压等,确认正常。

4.2.2行驶中遇有上坡、下坡、凹坑、明沟或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减速,缓慢通过,不得中途换挡,不得靠近路边、沟旁行驶,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4.2.3在泥泞、冰雪道路上行驶应降低车速,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2.4通过危险地区、河道和狭窄道路、便桥、通道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由有经验的人员指挥通过。

4.2.5装卸车时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令。

4.2.6停放时应熄火、制动,并锁闭车门。

下坡停放应挂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一档,并将车轮楔紧。

4.2.7向基坑卸料时,轮胎与基坑边距离应由坑深、土质和支护情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设牢固挡掩。

4.2.8运载物品应捆绑稳固牢靠,运载轮式机具时,应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4.2.9运载松散材料或砌块的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顶部。

运载松散材料应采取遮盖措施。

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4.2.10载重汽车不得人货混装。

4.2.11使用自卸汽车装料时,应拉紧手制动器。

自卸汽车不宜在架空线路下方卸料,需在其下方卸料时,卸料前必须确认车厢顶升后其与上方架空线路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卸料时应将车停稳,确认四周无人员来往,不得边卸料边行驶,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车厢倾斜状态下行驶。

4.3挖掘机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4.3.1机械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

4.3.2不得在超过本机允许的坡度上作业和行驶。

4.3.3上、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中途换挡,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4.3.4在电杆附近取土等作业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作业中尚须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4.3.5施工中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征兆时;

(2)发生暴雨、水位暴涨和山洪暴发;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

(5)在坡道上作业,发生滑移;

(6)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

(7)安全标志、防护措施损毁、失效。

4.3.6在松软地面上作业,地面上应垫以枕木或垫板。

4.3.7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牢支腿并保持机身水平,支腿应置于开挖面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开挖面后方。

履带式挖掘机驱动轮应置于开挖面的后方。

4.3.8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挖掘神的不得超过机械规定,在反铲作业时,轮胎距开挖面的边缘应大于1m,履带距开挖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4.3.9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并将轮胎或履带楔紧。

4.3.10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应待清除后方可开挖,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等。

4.3.11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方可挖土,铲斗未离开开挖面时,不得回转和行走。

4.3.12作业时,各操作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需制动时应先变低速后制动。

铲斗升降不得过猛,斗臂抬高和回转时,不得碰撞沟槽侧壁和其它物体。

4.3.13反铲作业时,斗臂停稳后方可挖土。

挖土时斗柄伸出不宜过长,提斗不得过猛。

4.3.14作业中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严禁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4.3.15向运土车辆中装土时,应降低铲斗,减小卸落高度。

在车辆为停稳时不得装车。

装车时,铲斗不宜从驾驶室顶上通过,需通过时,驾驶室中不得有人。

4.3.16履带式挖掘机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

轮胎式挖掘机行驶前应收回支腿并固定。

挖掘机行走时,斗臂应在正前方,制动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m以上。

4.3.17保养或检修时,铲斗应落地。

进入底盘下检修时,必须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楔紧后方可进行。

4.3.18作业后,应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

4.4装载机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4.4.1装载机作业距离不宜过大。

4.4.2行驶时,宜将铲斗提升离地50cm,机上不得乘运其它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4.4.3行驶中应避免突然转向。

铲斗载荷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4.4.4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铲料,不得铲斗单边受力。

卸料时,应低速缓慢举臂翻转铲斗,铲臂不得快速下降。

4.4.5铲斗运载物料时,宜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50cm,平稳行驶,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载物料。

4.4.6装料中,遇铲斗阻力大,轮胎打滑现象时,应立即停止铲装,待排除后方可再铲装,并应避免铲斗偏载。

4.4.7在沟槽边卸料,轮胎距沟槽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m,铲斗不宜过于伸出。

4.4.8作业后铲斗应平放在地面上。

4.4.9装载机进行检修保养时,必须锁定转向架,需升臂润滑、调整作业时,应锁定安全销或将铲臂支撑牢固。

4.5推土机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4.5.1推土机行驶前,应确认机械四周无人员和障碍物,且起步不宜过猛。

行驶时,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铲刀的支架上。

4.5.2需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平整作业面,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

4.5.3上坡时熄火,应立即放下铲刀并制动,待分离主离合器后,方可重新启动内燃机。

4.5.4下坡时,当推土机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的情况下,转向动作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作方向相反,此时不得使用制动器。

4.5.5向沟槽内推土时,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机身、铲刀与沟槽边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后退时应先换挡,方可提升铲刀倒车。

4.5.6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

4.5.7用推土机牵引其它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钢丝绳连接应牢固可靠,或采用牵引杆连接。

4.5.8作业后应落下铲刀和松土器。

4.5.9短途转移宜将铲刀离地40cm,不得高速行驶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驶,且转移距离不宜超过10km。

4.6起重机械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4.6.1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6.2起重机操纵机构应完好,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制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4.6.3作业前应检查吊索具,确认符合要求。

4.6.4作业时,指挥人员与操作工必须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工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工可拒绝执行。

4.6.5起重机必须按规定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严禁用起重机运载人员。

4.6.6被吊重物必须位于起重机正前方,严禁斜拉、斜吊。

4.6.7操作工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升降吊钩等动作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意。

4.6.8起重机作业时,机臂下方严禁有人。

4.6.9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任何物件。

4.6.10起重机吊重物,升降速度应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为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4.6.11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至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6.12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作业。

4.6.13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6.14使用轮胎、汽车式起重机时,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支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其水平。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方可进行。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质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的长度和仰角。

伸缩起重臂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

4.6.1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从驾驶室上方越过,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6.16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重物应在起重机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栓拉控制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6.17作业中发现机身倾斜、支架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将重物下降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4.6.18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吊钩挂牢,操纵杆置于零位,关机并制动收回支腿,锁闭操纵室。

4.6.19行驶前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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