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8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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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8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
(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投标的程序、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以及建设-移交等建设模式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第七条 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
(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前款不招标工程的监管办法。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的人数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确定中标人。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定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认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
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发布。
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非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
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质疑时间做出变通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另行明确。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
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施工(监理)经验,但不限于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经验。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
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如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11名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 招 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
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第三十条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招标人应当在标底公示10个工作日之前,将标底预算书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其他招标工程编制的标底是否审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公布。
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公布的标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采用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的,公布的标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留金、暂定金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标底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标底,重新公布标底,截标日期顺延3日。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标底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后认为重新发布的标底确有错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相关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依法做出处理,但已作出的评标结论不作改变。
第三十四条 实施优质优价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
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施工单位追加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等优质工程奖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在该工程合同履约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良好以上的履约评价,不能获得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一)工程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招标人可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机械设备不到位、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拖延工期等情形,按责任主体合理设置处理条款。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推荐费率在招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办法。
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等。
投标人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市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抽签定标法外,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
因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
本条所称的暂定价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确定某些主要材料或者设备的技术标准,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项材料或者设备的单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预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
因设计或者其他原因,暂定金额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未进行招标发包的视为规避招标。
本条所称的暂定金额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提供部分工程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工程造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
总承包商可以依法自主确定分包工程和选择分包商,招标人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单位,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其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专业工程的承包商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向其交纳总包配合费。
建设单位支付专业工程的工程款应经总承包单位签署。
但施工现场不存在总承包单位的除外。
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的承包商视作总分包关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指导费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
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五)其他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
招标人应事先设定合同价上限,施工类合同价上限可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服务类合同上限可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确定。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招标人应当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平均值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四)公式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
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日常履约得分两部分组成。
招标人应当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日常履约评价的分值权重;
(五)抽签法。
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先评后抽法等。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评审计分,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