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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代码修正对照表

附錄修正對照表

依103年8月20日環署廢字第1030069537號辦理。

修正事業廢棄物廢矽晶之廢棄物代碼,由現行R-2505(廢矽晶)改為R-2411(廢矽晶)。

依經濟部於98年4月27日以經工字第09804602040號令,修正編號五十七「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於事業廢棄物來源中新增「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即有害事業廢棄物非屬該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範疇,經檢討停用廢棄物代碼R-2505(廢矽晶),並新增1項廢棄物代碼R-2411(廢矽晶),並且調整再利用登記檢核系統,新增R-2411(廢矽晶)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項目,其再利用管理方式、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等,以利現行廢矽晶之管理。

表1廢棄物代碼名稱修正對照表

項目

現行規定內容

擬修正之規定內容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1

R-2505

廢矽晶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晶片製程、晶圓製程或太陽能電池製程產生之廢矽晶(塊、柱、圓或片)或廢矽晶坩堝料。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R-2411

廢矽晶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晶片製程、晶圓製程或太陽能電池製程產生之廢矽晶(塊、柱、圓或片)或廢矽晶坩堝料。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依環署廢字第1030060197號辦理。

因考量病理(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廢棄物(血餅、血漿)、以及受污染動物屍體等項目,基於道德與民眾觀感,不適宜與物品類的感染性廢棄物混合貯存,因而將原本之理廢棄物(C-0502)、血液廢棄物(C-0503)、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C-0505)及部分隔離廢棄物(C-0509)整併至新增項目為感染性廢棄物(病理、血液、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類)(C-0513)(新增C-0513,原3項代碼停用)。

另考量產源單位分類收集及貯存之困難,因此擬將原本之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C-0501)、手術或驗屍廢棄物(C-0506)、實驗室廢棄物(C-0507)、透析廢棄物(C-0508)、部分隔離廢棄物(C-0509)及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C-0511)整併至新增項目為感染性廢棄物(遭污染物品或器具類)(C-0514)(新增C-0514,原6項代碼停用)。

另經查C-0510自2012年後即無申報量,爰代碼C-0510停用,

感染性廢棄物原則應以熱處理方式處理,隔離廢棄物(C-0509)因可能同時包含物品及病理類,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未將其列入得以例外滅菌處理方式處理。

倘重新檢討分類代碼,將隔離廢棄物依性質區分為物品(即C-0514)及病理、組織(即C-0513)兩類,則可不受此限制。

然而針對「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中應停用10項廢棄物代碼,新增2項廢棄物代碼,其廢棄物代碼名稱及說明修正對照表如表1下所示:

表1廢棄物代碼名稱修正對照表

項目

現行規定內容

擬修正之規定內容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1

C-0501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C-0514

感染性廢棄物(遭污染物品或器具類)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2

C-0506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3

C-0507

實驗室廢棄物

實驗室廢棄物

4

C-0508

透析廢棄物

透析廢棄物

5

C-0509

隔離廢棄物

隔離廢棄物

6

C-0511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7

C-0502

病理廢棄物

病理廢棄物

C-0513

感染性廢棄物(病理、血液、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類)

廢棄之病理、血液、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8

C-0503

血液廢棄物

血液廢棄物

9

C-0505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10

C-0509

隔離廢棄物

隔離廢棄物

11

C-05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

-

-

針對本次新增之製造程序代碼,主要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管理需求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提出之控制計畫、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及整治計畫,及依同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為應變必要措施中,涉及以土壤離場處理方式部分進行分類。

本次將新增6項製造程序代碼、27項廢棄物代碼及修正1項物種代碼,並停止適用因定義較廣,已不敷使用之本署101年2月15日新增之S-1001(污染廠址挖除之污染土壤)及S-1002(中間處理後土壤),增修污染土壤離場清運之廢棄物代碼修正如下說明:

表1製造程序代碼新增

項目

新增之規定內容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1

390006

整治計畫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2

390007

控制計畫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3

390008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1項之應變必要措施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4

390009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之應變必要措施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5

390010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採取適當措施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6

390011

污染土壤中間處理程序

表2廢棄物代碼新增

項目

新增之規定內容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1

S-0101

含砷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砷污染土壤

2

S-0102

含鎘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鎘污染土壤

3

S-0103

含鉻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鉻污染土壤

4

S-0104

含銅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銅污染土壤

5

S-0105

含汞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汞污染土壤

6

S-0106

含鎳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鎳污染土壤

7

S-0107

含鉛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鉛污染土壤

8

S-0108

含鋅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鋅污染土壤

9

S-0109

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

10

S-0110

含半揮發有機物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

11

S-0111

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

12

S-0112

含農藥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農藥污染土壤

13

S-0113

含多氯聯苯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多氯聯苯污染土壤

14

S-0114

含戴奧辛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戴奧辛污染土壤

15

S-0199

含其他污染物污染土壤

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其他污染物污染土壤

16

S-0201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汞污染土壤

汞及其化合物(總汞)MercuryandMercurycompounds≧0.2之污染土壤

17

S-0202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鎘污染土壤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CadmiumandCadmiumcompounds≧1.0之污染土壤

18

S-0203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鉛污染土壤

鉛及其化合物(總鉛)LeadandLeadcompounds≧5.0之污染土壤

19

S-0204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鉻污染土壤

鉻及其化合物(總鉻)ChromiumandChromiumcompounds≧5.0之污染土壤

20

S-0205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砷污染土壤

砷及其化合物(總砷)ArsenicandArseniccompounds≧5.0之污染土壤

21

S-0206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銅污染土壤

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opperandCoppercompounds≧15.0之污染土壤

22

S-0207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項目之污染土壤

23

S-0208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項目之污染土壤

24

S-0209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農藥污染土壤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農藥污染物項目之污染土壤

25

S-0210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多氯聯苯污染土壤

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

26

S-0211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含戴奧辛污染土壤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2,3,7,8-TCDD&TCDF≧1.0ngI-TEQ/g

27

S-0299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其他污染土壤

-

表3物種代碼名稱修正對照表

現行規定內容

擬修正之規定內容

物種代碼

物種名稱

物種代碼

物種名稱

1

0514

遭污染土壤(不含營建剩餘土石方,及不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規範之土壤)

0514

遭污染土壤(不含營建剩餘土石方)

針對本次新增廢棄物代碼,主要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管制項目,並配合有害廢棄物認定要求進行分類,且新增污染土壤離場清運廢棄物(S類),再分類為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污染物污染土壤(S-01)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污染物污染土壤(S-02),其後兩碼則為流水號進行編列。

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衛署醫字第1010268094號)內容規定,針對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修正9項及新增1項事業廢棄物代碼,本次修正對照表如下:

項目

現行規定內容

擬修正之規定內容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1

R-0601

廢紙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紙。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事業產生之廢紙(報紙、批價紙、影印紙、瓦愣紙箱、紙杯等紙類製品)(衛生署)。

事業產生之廢紙(交通部)

R-0601

廢紙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者,不適用。

2

R-0401

廢玻璃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T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屑(內政部)。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署)。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交通部)。

R-0401

廢玻璃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玻璃(玻璃瓶、玻璃屑、CRT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滅菌處理後之廢玻璃),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者,不適用。

3

R-1308

廢金屬(容器)

事業產生之廢金屬(藥罐、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署)。

R-1308

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4

R-0201

廢塑膠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通傳會)。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內政部)。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容器)(交通部)。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點滴瓶、塑膠瓶罐、塑膠杯、保特瓶、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署)。

R-0201

廢塑膠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瓶、罐、杯、醫療點滴輸注液容器、醫療輸液導管、醫療廢藥水桶之廢塑膠),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5

R-0106

廚餘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廚餘。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事業產生之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交通部)。

事業產生之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衛生署)。

R-0106

廚餘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廚餘(不含隔離病房產生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6

R-0408

廢石膏模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耐火、黏土建築材料及陶瓷製品製造業在陶、瓷製造製程產生之廢石膏模(屑、塊或粉)。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R-0408

廢石膏模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石膏模(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7

R-2101

廢棄尖銳器具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並經滅菌處理後之廢棄尖銳器具(針灸針、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具、破裂玻璃器皿)(衛生署)

R-2101

廢尖銳器具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尖銳器具(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破裂之玻璃器皿),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8

R-2201

廢攝影膠片(卷)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攝影膠片(卷)(含X光膠片及以PET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衛生署)。

R-2201

廢攝影膠片(卷)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攝影膠片(卷)(包括X光膠片及以PET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9

R-1702

廢食用油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R-1702

廢食用油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10

新增

R-1309

廢牙冠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並經滅菌處理後之廢牙冠。

因應本署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中華民國102年01月24日環署毒字第1020002412A號修正),新增5項B類廢棄物代碼,本次修正對照表如下:

項目

現行規定內容

擬修正之規定內容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說明

1

新增

B-0376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iso-butylPhthalate(DIBP)<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

2

新增

B-0247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五氧化二砷

Arsenicpentoxide<毒性化學物質第二、三類>

3

新增

B-0248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鉬鉻紅

Leadchromatemolybdatesulphatered(C.I.PigmentRed104)<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4

新增

B-0249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硫鉻酸鉛

Leadsulfochromateyellow(C.I.PigmentYellow34)<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5

新增

B-0182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三(2-氯乙基)磷酸酯

Tris(2-chloroethyl)phosphate(TCEP)<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而針對主要(有害)成分代碼,為主要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毒性及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所訂,為使得可有效描述其廢棄物之主要有害成分為何,因此需選填此廢棄物之主要(有害)成分,然而毒性化學物質之主要(有害)成分有獨特性,需有明確之代碼編列以利區分,故本次亦須同步配合增刪修5項,主要(有害)成分代碼編列如下表:

項目

現行代碼

增刪修後代碼

主要(有害)成分代碼

主要(有害)成分名稱

主要(有害)成分代碼

主要(有害)成分名稱

1

新增

I2340

三2-(氯乙基)磷酸酯

2

新增

I4109

五氧化二砷

3

新增

I4226

鉬鉻紅

4

新增

I4227

硫鉻酸鉛

5

新增

I4110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因應法規修正及產業發展需要,配合修正部分廢棄物代碼,相關廢棄物代碼歷年修正對照表如下:

項目

因應法規修正依據

修正內容

現行代碼

增刪修後代碼

代碼

名稱

備註

代碼

名稱

備註

1

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衛署醫字第1010268094號)

修正

R-0601

廢紙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紙。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事業產生之廢紙(報紙、批價紙、影印紙、瓦愣紙箱、紙杯等紙類製品)(衛生署)。

事業產生之廢紙(交通部)

R-0601

廢紙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者,不適用。

2

修正

R-0401

廢玻璃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T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屑(內政部)。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署)。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交通部)。

R-0401

廢玻璃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玻璃(玻璃瓶、玻璃屑、CRT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滅菌處理後之廢玻璃),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者,不適用。

3

修正

R-1308

廢金屬(容器)

事業產生之廢金屬(藥罐、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署)。

R-1308

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4

修正

R-0201

廢塑膠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通傳會)。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內政部)。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容器)(交通部)。

事業產生之廢塑膠(點滴瓶、塑膠瓶罐、塑膠杯、保特瓶、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署)。

R-0201

廢塑膠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瓶、罐、杯、醫療點滴輸注液容器、醫療輸液導管、醫療廢藥水桶之廢塑膠),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5

修正

R-0106

廚餘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廚餘。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事業產生之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交通部)。

事業產生之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衛生署)。

R-0106

廚餘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廚餘(不含隔離病房產生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6

修正

R-0408

廢石膏模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耐火、黏土建築材料及陶瓷製品製造業在陶、瓷製造製程產生之廢石膏模(屑、塊或粉)。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R-0408

廢石膏模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石膏模(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7

修正

R-2101

廢棄尖銳器具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並經滅菌處理後之廢棄尖銳器具(針灸針、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具、破裂玻璃器皿)(衛生署)

R-2101

廢尖銳器具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尖銳器具(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破裂之玻璃器皿),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8

修正

R-2201

廢攝影膠片(卷)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攝影膠片(卷)(含X光膠片及以PET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衛生署)。

R-2201

廢攝影膠片(卷)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攝影膠片(卷)(包括X光膠片及以PET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9

修正

R-1702

廢食用油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R-1702

廢食用油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10

新增

-

-

-

R-1309

廢牙冠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事業產生並經滅菌處理後之廢牙冠。

11

依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中華民國102年01月24日環署毒字第1020002412A號)

新增

-

-

-

B-0376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iso-butylPhthalate(DIBP)<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

12

新增

-

-

-

B-0247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五氧化二砷

Arsenicpentoxide<毒性化學物質第二、三類>

13

新增

-

-

-

B-0248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鉬鉻紅

Leadchromatemolybdatesulphatered(C.I.PigmentRed104)<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14

新增

-

-

-

B-0249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硫鉻酸鉛

Leadsulfochromateyellow(C.I.PigmentYellow34)<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15

新增

-

-

-

B-0182

經核准聲明廢棄之三(2-氯乙基)磷酸酯

Tris(2-chloroethyl)phosphate(TCEP)<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16

依102年2月25日環署廢字第1020016169號,

刪除廢棄物代碼R-1101(煤灰),新增廢棄物代碼R-1106燃煤飛灰及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

R-1101

煤灰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燃煤發電廠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R-1106

燃煤飛灰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燃煤發電廠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17

R-1107

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

1.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燃煤發電廠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底灰。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2.底灰含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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