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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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宁波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宁波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几乎每年都有台风、洪涝、干旱、海潮及泥石流类灾害发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疫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省救灾防病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区域内发生的台风、洪涝、干旱、海潮及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可能由此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动员社会,群防群控;以人为本,科学救灾。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防台、防汛、防地质灾害等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为依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

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事先掌握和分析自然灾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及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可能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危害,做好预测预警和灾前防病准备工作;实施救灾防病紧急时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态势,强化对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各种中毒的监测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人深入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建立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县、乡(镇)、村级监测点,及时掌握准确的疫情信息,分析其发展趋势,使灾区的防病措施建立在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领导小组根椐省、市政府应急办的通知,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布预警,部署防灾工作。

3.2.3  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自然灾害及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增强、降低或消失时,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政府应急办的通知,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及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救灾防病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内容和要求

根据不同灾情和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情程度,由灾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灾害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受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况及趋势等;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受灾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等。

根据灾情的发展做好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灾情发生地按《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上报灾情,并实行严格的灾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灾情和疫情汇总,以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

(5)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自然灾害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动队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

 

(2)市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3)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

(4)受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灾区的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受灾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当地的灾情和救灾防病情况,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灾情发生地的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协调指挥救灾防病工作。

(2)灾情发生地卫生局的领导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市级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

(4)市中心血站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5)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

(6)灾情发生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灾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

(7)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的救灾防病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援。

4.1.3  Ⅱ级和Ⅰ级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在岗值班,协调指挥全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

(2)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领导小组建立各应急处理专业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组织全市应急处理工作。

(4)院前急救机构做好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采供血机构保障抢救用血,医疗机构加强急诊力量,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救治伤病员。

(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预防灾区及转移人群暂居地发生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救灾防病的情况,必要时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员支援。

4.2  灾后防病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尽可能清除传染病和中毒发生的条件。

重点实施对灾民迁移途中和临时移居的帐篷、窝棚及垃圾、粪便、蚊蝇、鼠类的消杀工作。

建立垃圾堆放点,有专人管理和消毒;清除蚊蝇孳生地;及时整治环境、清除污泥、垃圾和粪便。

做到水退到哪里,清理消毒工作就做到哪里,先清理后消毒再回迁。

科学、合理地使用消毒药物,必要时应对消毒处理后的环境进行效果监测评价。

(2)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避免食用腐败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加强对灾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有重点地对可疑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样检测,定期开展监测。

(3)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时,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

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进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须落实到每家每户。

宣传教育群众“喝开水不喝生水”。

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定期监测饮用水的消毒效果。

(4)严格控制传染源。

对已经发现的传染病人必须及时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同时,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疫点和排泄物的消毒处理。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由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Ⅰ、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后灾情或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认自然灾害灾情或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报请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结束。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救灾防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救灾防病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救灾防病应急处理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和交通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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