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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范本

单方解除合同范本

合同的签订一般就是开始发生了效力,但是要是在该合同合法的情况下才能算数,合同的签订生效虽然是十分简单的事情,但是合同的解除就不是了。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方解除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止,现乙方根据《本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月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即双方签章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

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二、合同解除程序

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

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

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

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

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

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

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行使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

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中国应予提倡,因为:

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

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解除权的重要原因。

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

如果合同解除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解除。

第二,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少诉讼。

第三,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

 

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院裁决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

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三、合同解除法律特征

解除以有效合同为标的

中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

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

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

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

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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