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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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审批刘小辉审核张声普刘坤编制贺宇盛
Q/YS1.1-2012
目
次
前言....................................................................................................................................................................II
1
2
3
4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职责.................................................................................................................................................................1
工作程序.........................................................................................................................................................2
4.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2
4.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3
4.3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5
4.4奖与罚..........................................................................................................................................................6
I
Q/YS1.1-2012
前
言
本标准对公司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进行了规定。
标准代替原公司Q/YS1.0-200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由公司设备部提出。
本标准批准人:
刘徳民
本标准归口部门:
设备部
本标准起草单位:
设备部
本标准审核人:
张声普
本标准会审人:
刘坤张波陶伟
本标准起草人:
贺宇盛
本标准校对人:
黄立芫
本标准于2005年7月首次发布,2012年7月第一次修订
更改记录页
序号
更改单编号
更改条款及摘要
更改人/日期
备注
说明:
本表由文件持有人根据“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及时填写。
II
Q/YS1.1-20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
本规定适用于司属各单位的起重机械及其操作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令(第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GB5144-94塔式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05-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0051.3-88起重吊钩、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GB10055-8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7-88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
GB12602-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GB13329-91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15052-94起重机危险部位与标志
ZBJ80002-86汽车式起重机和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ZBJ80013.7-8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3
职责
3.1机械所属单位(部门)的职责
3.1.1负责做好起重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相关证件及使用手续的办理;
3.1.2负责组织编制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1.3负责组织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
3.1.4负责起重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的监督;组织起重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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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3.1.5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起重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1.6定期进行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7负责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3.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职责
3.2.1爱岗敬业,不迟到早退,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3.2.2熟悉了解所操纵起重机械的构造和技术性能,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起重机
械;
3.2.3掌握操作规程及有关法令,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3.2.4熟悉了解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要求,不违章作业;
3.2.5熟悉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3.2.6熟悉指挥信号,并按指挥进行操作,同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2.7能正确判断所操纵机械的常见故障,不操作故障未排除的机械;
3.2.8严格履行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2.9应认真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
4
工作程序
4.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4.1.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4.1.1.1在选择操作人员时,各单位(部门)必须查实候选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正规培训,是否已取
得公安交警部门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驾驶证和起重机械操作许可证,并认真核对允许操作的机型。
4.1.1.2了解所选人员的身体状态,必要时可派员陪同所选人员进行体检,做好体检见证材料的保
管工作。
4.1.1.3对操作人员近年的操作业绩进行考查,并根据所招聘的岗位进行必要操作实践考核。
4.1.1.4在以上三项工作中发现有下例情况中任意一项者不得录用:
a)
b)
在没参加任何正规培训、考试的前提下取得驾驶证、操作证者;公司内部培训者视为正规培训)
眼睛视力修正视低于0.8、色盲证、高血压经药物控制无效、耳朵听力测试不合格、旋晕病、
反应迟钝及其它神经性疾病者;
c)
2
在以前的工作单位连续两年发生记录以上事故者或者经常性违章及发生过重大事故且负主要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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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
d)
e)
组织纪律性较差,在以前的工作单位经常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机械操作法规者;
在实践考核中其实际技术水平与经历不相符、不适应在要操作的机型上进行安全工作的。
4.1.2操作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
4.1.2.1对于新聘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分配到岗位进行培训。
4.1.2.2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特点对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
4.1.2.3对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培训的人员,各车车长或担当培训时导师任务的师傅在安全上负完全
责任,不允许被培训人在任何时候独立操作起重机械。
4.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4.1.3.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对操作的机械设备按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认真
的检查和保养,对发现的机械故障及可能生成事故的隐患及时汇报并做好处理前后的记录。
4.1.3.2操作人员工作的依据是生产任务单,在没有接到任务单的前提下进行的各项工作均可视为
严重违章。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必须是在接到本部门主管班长和项目部工地级以上第一安全责任人
及项目调度的口头指令方可进行作业。
4.1.3.3操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机械设备的操作工作,对违
章指挥、不按规定办理安全作业票或应作吊装方案而未作方案等情况可拒绝操作。
4.1.3.4操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应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对休息不好的操作人员,一经发现,不得予
以安排工作。
4.1.3.5操作人员除日常保养外,还应作好起重机械的换季保养和例行保养,对不按说明书及规程
进行例行保养者按违章处理。
4.1.4违纪处理
对不按以上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发生重大事故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4.2.1
项目或专业机械使用部门在起重机械设备调入前应派专人前往机械设备的调出现场或公司
机械设备库进行清点、验收,并了解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验收的标准依
据为:
《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机械设备的使用许可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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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94)》、《汽车式起重机和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ZBJ80002-8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88)》、《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钢丝绳电动葫芦
安全规程(ZBJ80013.7-8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GB10051.3-88)》。
4.2.2液压提升装置、履带式、塔式、门式等起重机械设备进行长途运输时做好设备的防护工作且
必须投保。
4.2.3对经过长途运输后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时还应进行一次检验,以确认在运输中是否造
成机械设备损伤、损坏。
4.2.4专业使用部门在进行履带式、塔式、门式起重机械设备组装、施工电梯的安装和80吨以上
轮胎式起重机械安装副吊臂及液压提升装置组装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4.2.5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进行组装后,都要进行整体安装验收和负荷试验,对进行过卷扬机、
液压系统检修的起重机械也必须进行负荷试验,在进行负荷试验前应编制负荷试验方案和安全施工
措施,在试验时应对所试验的起重机械设备认真检查,并做好试验时的各项记录。
工作标准依据为: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86)》《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GB10057-88)》《起重机械超载保护
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起重机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
4.2.6
起重机械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好特种机械设备准用许可证等相关手
续,对于在安装前需报批的项目要提前报批。
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7起重机械设备在工作时,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操作人、操作规程等标志牌应悬挂在明显位
置。
起重机械设备标志牌样式见下图1。
机械作业标志牌
机械设备名称:
履带式起重机
规格型号:
CC-1000(200吨)
目前机械工况:
主臂66m、塔体倾斜角88度
副臂48m、最大吊重7.9吨
最大作业半径50m
作业车长:
XXX
操作员:
XXX
图1起重机械设备标志牌样式
4.2.8
2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按行业规定,工作时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起重机械工作时,任何
人不得将监护人员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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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对其作业中可能发生意外的工作范围进行隔离和监护。
如:
吊车起重臂
下、尾部配重回转半径内、卷扬机钢丝绳走向两侧、电动式吊车行走轨道等。
4.2.10
起重机械除操作人员每天在班前、班后必须对所操作的机械进行检查,作好检修记录;机
械使用部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日应对其所管理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巡检;机械使用部门
的行政、技术负责人每月必须组织相关的安全、技术人员对所管理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月检,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进行处理。
4.2.11
对一些特殊部位,如:
起重机各部滑轮、塔头各绞接部位、在工作时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
监护,至少每月对塔吊主臂顶部及副臂头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2.12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部门应立即进行处理,并作好处理记录,故障较严重的,应
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应编制故障防范措施。
4.2.13
在检查中发现下例问题之一的,如:
力矩限制器失灵;塔式工况副臂变幅上、下限位器失
灵;塔式工况副臂变幅角度指示装置失灵;直杆工况吊臂机械和电子角度仪同时失灵;风速仪失灵
等,应立即停止工作,待修复或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止事故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4.2.14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对整改落实和故障的处理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重点查有无防止故障再次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记录、
故障处理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及故障处理验收记录回收归档。
4.2.15在沿海或有8级以上大风的地区施工时,门式起重机、各类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所
接吊臂长度超过全部长度30%的都要采取防风措施,每台机械必须设立4个防风地锚,30吨以上龙门
吊、300吨m以上塔吊的混凝土锚坑不得小于1.5m×1.5m×1.5m,缆风绳与地面形成的夹角不得大
于45度。
4.2.16在预报大风到达现场时间的前10小时,必须将吊臂起重机的吊臂落到地面,门式起重机械
及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将缆风绳固定在预设的地锚上。
4.3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
4.3.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按照国家标准每两年应进行一次检验;
4.3.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检验;
4.3.3对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检验;
4.3.4经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械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要对其进行检验。
4.3.5经常性检查应根据现场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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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4.3.5.1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4.3.5.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4.3.5.3线路、容器、阀、泵、液压系统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4.3.5.4吊钩及防松装置;
4.3.5.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4.3.5.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4.3.5.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4.3.5.8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4.3.6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检查内容
包括:
4.3.6.1金属结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4.3.6.2主要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3.6.3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4.3.6.4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4.3.7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3.8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的需求。
4.3.9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4.3.10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0.1
将起重机械移到不影响其它机械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
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4.3.10.2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3.10.3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
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4.3.11在对机械整体或部分升离地面时必须将千斤顶支好或吊点捆绑牢固。
4.3.12在用汽油,酒精等易燃品对机械零部件进行清洗时,必须做好防火工作。
4.3.13清洗后的废油必须回收到油桶等安全容器并将其安全处理。
4.4奖与罚
4.4.1奖励
4.4.1.1操作人员能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一年内在保养和维修起重机械方面成绩突出,无违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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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者,可参与爱机标兵、爱机能手等先进评选。
4.4.1.2对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成效的项目可参与科技进步奖评选。
4.4.1.3对于一年内未发生起重机械机械事故的单位,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4.4.2违章处罚
4.4.2.1对于酒后上班操作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单位(部门)应停止其工作一周,进行安全教育
并罚款200元;如发生酒后工作两次以上者,待岗学习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取消操
作机械设备的资格,并罚款500元。
4.4.2.2对于未经许可利用公司起重机械干私活、出私车者一经发现对操作人罚款500至1000元,
如发生事故,操作者承担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其操作公司机械设备的资格。
4.4.2.3对于在工作中私自将起重机械交由不具备操作公司起重机械资格人员操作的,按双方严重
违章处罚,如发生意外事故的,机械设备原操作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操作公司机械设备的资格并对操作人员按4.4.3.2条款进行处罚。
4.4.2.4起重机械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监视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
故障立即停机检查,对工作中不坚守岗位或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而导致机械故障演化为机械设备及
人生事故者,按渎职处理。
4.4.3机械事故的划分及处罚
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
设备事故。
4.4.3.1事故划分
a)
b)
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
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c)
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
事故)。
d)
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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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机械原因造成人生伤亡事故按《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4.4.3.2处罚
a)
发生特大机械设备事故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者,分别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
3‰、2‰、1‰且不小于1000元处以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清理出操作队伍,交人事
部门处理。
b)
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者,分别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
3‰、2‰、1‰且不小于1000元处以罚款。
并下岗学习6~12个月。
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再上岗,
不合格者退回人事部门处理。
c)
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者,分别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
3‰、2‰、1‰且不小于500元处以罚款。
下岗学习1~3个月。
d)
发生记录事故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的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