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理工学院章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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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理工学院章程最新版
湘潭理工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序 言
湘潭理工学院由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转设而成。
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创办于2001年,建校之初,位于长沙西汉时诸侯的历史古城——北津城内,故名北津学院,2006年迁至长沙市望城区。
2018年引进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湖南铭泰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在湘潭市船形山路3号建设北津学院湘潭校区。
2020年,北津学院经过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湘潭理工学院。
湘潭理工学院以“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为办学理念,立足湖南,服务吉利集团和区域经济发展,面向国际国内开放办学,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先进、国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建设世界汽车强国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湘潭理工学院。
英文名称为XiangtanPolytechnicCollege(简称XPC)。
第三条 学校现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船形山路3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铭泰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铭泰)。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办学规模暂定15000人左右。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依法依规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与调整学科结构,逐步形成以工学、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以汽车技术、汽车商务为重点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十三条 不断优化专业结构,重点强化汽车类专业建设,形成从汽车教育、汽车制造、汽车研发、汽车运动、汽车娱乐、现代物流到汽车服务的涵盖“汽车产业链”的专业布局。
加大力度,继续建设好会计学、经济学、电子商务、信息与计算科学、商务英语等专业,满足社会需求。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着力推进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雷锋精神为引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七条 学校对接国家“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吉利汽车20200战略”,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依法与国外境外知名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引进国外境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由举办者提名的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5人。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和教职工推选相结合,任期4年。
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二)根据校长提名,对副校长、校务会成员进行任免。
(三)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和批准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主持下召开,议事规则为: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在获得董事长批准后,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权利,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讨论一般事项时,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如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最终决定权。
1.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2.聘任和解聘校长。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4.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
首届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专家代表、教师代表或学生代表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学校章程规定,对学校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校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学校用人不当处提出质疑,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湘潭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学校党委由7至9人组成,党委书记由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命,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
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董事会。
党委委员与党员校务会成员可以实行双向交叉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为: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必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由董事会做出决策;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等工作事项,由学校党委决定。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八)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共湘潭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
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委员4人,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5年。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正高职称、年龄70岁以下、有10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者担任。
校长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对学校实施日常管理。
(二)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境外机构等签署各类重要文件,对学校建设与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有关规定,提名副校长人选报董事会批准,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拟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依法依规实施奖励与处分。
(六)拟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算等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组织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吉利集团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向董事会、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会: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执行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务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等7至9人组成。
第三十条 校务会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为全体校务会成员,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校务会为学校行政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校务会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对议题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四)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校务会上通报。
(五)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务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每5年为1届,每学年开会1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要求,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教职工代表等7至9人组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工会分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潭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持服务青年,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5人左右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申请设置新的专业。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审定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规范学术道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为: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毕业生授予学位。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系、部、中心、所等教学与研究机构,其中设置教学系5—8个。
各系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设党总支书记1名。
第四十一条 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育人为本、崇实重用,发挥教育教学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制定和实施系(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拟定和实施系(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组织或参与编写各专业教材、补充教材、辅助教材及各类教学资料。
积极开展科技、经济、文化等社会服务。
(五)拟订教师配备和使用计划,做好聘任教师的考核及初审,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
制订和实施教师培训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学习。
(六)制定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
负责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七)负责学生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八)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九)负责系(部)的行政管理。
做好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管,做好教学数据信息的统计和填报。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二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系(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监督系(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立系(部)务会议制度。
系(部)务会讨论并提出本系(部)的发展思路与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主持人按会议内容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担任,研究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时,由系(部)主任主持;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科研处,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组建学校汽车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对接吉利集团汽车研究院、上海交大华研实验室,开展汽车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协同创新,提高学校服务吉利集团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已取得学籍者,入学一个学期后,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三)已取得学籍者,因病、入伍、创业等,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必须复学,否则予以退学。
(四)学业成绩达不到规定标准予以留级。
(五)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缴纳学费、身体患严重疾病等情况者,予以退学。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获得学校指导和经费等支持。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价。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敬畏规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认同学校教育理念,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类义务劳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办法,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评定国家奖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书福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组成的奖学金,实施“吉时雨”精准扶贫计划,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住宿费全部免交,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