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服务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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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服务指南模板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服务指南
2020-06-03发布2020-07-01实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第八条规定: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6条预防性卫生监督规定: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中介服务技术依据
中介服务技术依据见附录1。
四、中介服务范围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
五、中介服务对象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对象是蓄水池、水箱的水质。
六、中介服务内容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一)现场采样
样品由中介服务机构上门采样,现场采样的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
若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则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二)实验室检验
对建设项目中所有蓄水池进行常规指标的检测;对建设项目中不少于50%的水箱需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对市政水进行常规指标检测;
1.水质常规指标是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中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具体如下: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
(2)毒理指标:
砷、镉、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盐(使用臭氧时)、甲醛(使用臭氧时)、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4)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一氯胺(总氯)、臭氧、二氧化氯,上述指标按照消毒工艺选做。
2.部分指标是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氯、浑浊度四项指标。
3.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4.游离氯指标应由中介服务机构在采样现场进行检测。
七、中介服务方法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是通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对二次供水项目蓄水池、水箱的水质卫生质量进行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应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结果评价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八、中介服务结论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论如下:
二次供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九、法律效力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中介服务机构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提供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应有与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或同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二次供水水质卫生学指标检测检验能力。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具有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检测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要求见附录1。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无特定资质对应业务范围要求。
十一、中介服务合同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3。
十二、中介服务材料
(一)中介服务材料形式标准
1.纸质版材料,包括:
委托单。
2.电子版材料,包括:
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图。
(二)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中介服务材料目录见下表。
表1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
出具部门
要求
1
建设项目工程资料
原件
1
电子报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包括建筑物数量、建筑单体水箱或蓄水池数量、储水单位间是否相通、二次供水水路示意图等。
2
建设项目竣工图
原件
1
电子报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具有法定效力。
3
委托单
原件
1
纸质
委托单位
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三)中介服务委托书名称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委托单》示范文本见附录2。
十三、工作程序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和收集有关资料等。
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等。
报告编制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汇总分析检验数据、做出结论、编制报告、内部审核、报告唯一性标识领用登记、报告上传、空调使用情况登记等。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流程示意图见附录5。
十四、中介服务期限
由合同双方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
十五、中介服务文件
(一)中介服务文件名称
中介服务文件为《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二)中介服务文件主要内容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样品名称、样品标记、样品性状、样品来源(名称、地址)、样品数量、检验类型、收样日期、检验完成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技术依据、检验项目、采样点位置。
2.检验结果。
3.评价结论。
(三)中介服务文件编制要求
1.报告内容包括:
(1)样品名称、样品标记、样品性状、样品来源(名称、地址)、样品数量、检验类型、收样日期、检验完成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技术依据、检验项目、采样点位置。
(2)检验结果:
将各样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罗列。
(3)评价结论:
将二次供水水质检验结果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限值进行对照,检验结果在规定限值内的判定为“符合”,在规定限值外的判定为“不符合”。
2.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文本应规范,计量单位应标准化,数据应真实、可信,资料应详实,应强化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图表信息应满足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要求。
(四)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封面和检验报告内页。
报告书一般采用纸质载体。
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格式示范文本见附录4。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中介服务收费由合同协商确定。
十七、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单位应及时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中介服务机构审核资料后若仍需委托单位提供补充资料,委托人应及时补充提供。
委托单位应配合中介服务机构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
2.委托单位须确定1-2人为项目联系人,协调相关工作。
3.委托单位自合同签署日起,应尽快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测试条件。
4.委托单位应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资料,包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卫生学检测,对建设项目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2.中介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的客观性负责,对检测结论的科学性负责。
3.中介服务机构应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检测报告。
4.中介服务机构须确定1-2人为项目联系人,协调相关工作。
5.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资料,包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
十八、中介服务禁止性规定
在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不准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不准超出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3.不准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卫生学检测报告;
4.不准转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中介服务项目;
5.不准擅自更改、简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中介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不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7.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6楼618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
(021)********-16185
(三)电子邮件咨询
E-mail:
zhikongzhongxi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
通讯地址:
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6楼618办公室
邮政编码:
********
二十、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6楼624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
(021)********-16182
(三)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zhikongzhongxi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
通讯地址:
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6楼624办公室
邮政编码:
********
附录1
中介服务机构证件示范文本
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具有下表所列卫生指标检测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附表1二次供水水质卫生学指标
序号
指标
检验检测要求
备注
1
色度
GB/T5750.4-2006
必要
2
臭和味
GB/T5750.4-2006
必要
3
肉眼可见物
GB/T5750.4-2006
必要
4
浑浊度
GB/T5750.4-2006
必要
5
pH
GB/T5750.4-2006
必要
6
溶解性总固体
GB/T5750.4-2006
必要
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GB/T5750.4-2006
必要
8
耗氧量
GB/T5750.7-2006
必要
9
总硬度
GB/T5750.4-2006
必要
10
氯化物
GB/T5750.5-2006
必要
11
硫酸盐
GB/T5750.5-2006
必要
12
铁
GB/T5750.6-2006
必要
13
锰
GB/T5750.6-2006
必要
14
铜
GB/T5750.6-2006
必要
15
锌
GB/T5750.6-2006
必要
16
铝
GB/T5750.6-2006
必要
17
挥发酚类
GB/T5750.4-2006
必要
18
氟化物
GB/T5750.5-2006
必要
19
硝酸盐
GB/T5750.5-2006
必要
20
铅
GB/T5750.6-2006
必要
21
镉
GB/T5750.6-2006
必要
22
砷
GB/T5750.6-2006
必要
23
汞
GB/T5750.6-2006
必要
24
硒
GB/T5750.6-2006
必要
25
铬
GB/T5750.6-2006
必要
26
氰化物
GB/T5750.5-2006
必要
27
三氯甲烷
GB/T5750.8-2006
必要
28
四氯化碳
GB/T5750.8-2006
必要
29
菌落总数
GB/T5750.12-2006
必要
30
总大肠菌群
GB/T5750.12-2006
必要
31
耐热大肠菌群
GB/T5750.12-2006
必要
32
大肠埃希氏菌
GB/T5750.12-2006
必要
33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
GB/T5750.10-2006
必要
34
甲醛(使用臭氧时)
GB/T5750.10-2006
必要
35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
GB/T5750.10-2006
必要
36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GB/T5750.10-2006
GB/T5750.11-2006
必要
37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
GB/T5750.11-2006
必要
38
一氯胺(总氯)
GB/T5750.11-2006
必要
39
臭氧
GB/T5750.11-2006
必要
40
二氧化氯
GB/T5750.11-2006
必要
附录2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委托单》示范文本
检验委托单
发文号: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水样
检验类别及
样品来源
√委托(受托方采样,样品来源:
XXXX项目,样品来源地址:
)
样品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
样品数量
(规格)
XX件XX瓶
样品标记
(样品外观标识)
(1)市政水
(2)X号楼屋顶水箱水(3)......
样品储存条件
□室温√冷藏(2℃~8℃)□冷冻(-10℃~-25℃)□不适用□其他:
留样情况
(无留样不复检)
□有(数量:
;是否退留样:
□是□否)√无□不适用
检验项目
及
检验依据
检验结果评价
□否
√是(评价依据:
GB5749-2006)
备注
标志标识
□报告不盖CMA章
□报告不盖CNAS章
预计完成日期
注意事项
委托方名称
电话/传真
委托方地址
邮编
委托经办人
确认签名
我已理解并确认上述内容
委托日期
受托方
受理员签名
受理日期
联系电话
注:
所有委托样品信息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保证对提供的样品及其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录3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登记编号:
合同编号:
中介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
(乙方)
签订地点:
省(市)区(县)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有效日期: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本项目的中介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项目进行检测。
2.乙方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的要求,对水样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二)服务方式
项目名称: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样品数量:
XX件(X件水箱水,X件蓄水池,X件市政水)
检测项目:
(三)服务要求
1.乙方编制的检测报告须符合《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服务指南》的技术要求。
2.乙方于合同有效期内提交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四)服务材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检测所需的建设项目工程资料、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五)工作程序
乙方应按照准备、实施和报告编制的流程开展二次供水检测工作。
服务
(2)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甲乙双方须各自确定1-2人为项目联系人,协调相关工作。
(二)甲方自合同签署日起,应尽快提供检测样品及相关技术资料,以确保整个检测工作在合同期限内顺利完成。
(三)甲乙双方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资料,包括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履行地点:
XXX
履行方式: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约定不明的,以双方协商的方式履行。
服务(3)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一)甲乙双方按合同标准验收。
(二)乙方交甲方检测报告X份。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报酬或培训报酬大写)为人民币XXXX元整。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大写)/,由/支付。
中介方的报酬(大写)/元,由/支付。
(三)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X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
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
元,时间:
元,时间:
③其它方式:
服务(4)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XXXX条约定,XXXX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二)其它: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X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X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服务(5)
八、※其它(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执X份,乙方执X份。
(三)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四)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报告、合同、乙方名称、标志等用于宣传、广告等商业用途。
本合同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服务(6)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中介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年月日
帐号
受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中介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年月日
帐号
受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中介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年月日
帐号
附录4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示范文本
一、封面
1——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2——报告书编号
3——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
4——日期(年月日)
二、检测报告内页说明
5——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检验报告内页
6——样品名称、样品标记、样品性状、样品来源(名称、地址)、样品数量、检验类型、收样日期、检验完成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技术依据、检验项目、采样点位置
7——检验结果
8——评价结论
9——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
附录5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流程示意图
附录6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
委托主体不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编制的委托主体应该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经建设单位委托授权的代建单位,但必须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建设单位委托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证明。
2.常见错误:
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全。
正确做法: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全部基础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图等,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常见错误:
中介服务机构采样、检测数量不足
正确做法: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情况,明确项目内蓄水池、水箱的数量,依照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中介服务工作,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附录7
常见问题解答
1.问:
哪些项目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答:
具备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需要提供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问:
审核部门能否推荐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答:
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3.问:
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收费标准么?
答:
目前,国家暂时尚未有统一、明确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收费标准。
一般由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虑其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以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齐全与否,进行报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后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
4.问:
报告唯一性标识领用登记、报告上传如何开展?
答:
报告唯一性标识领用登记、报告上传由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其领用登记报告唯一性标识,并上传报告电子版本。
附录8
中介服务依据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
3.《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二、标准规范
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
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1091-2018)
5.《关于印发<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