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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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落实京建发〔XX〕
44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的通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XX市建委安全文明施工和XX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XXXX工程土建施工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工程土建施工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参施单位。
目标管理
第三条管理目标
(一)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亡人事故,杜绝一般以上因工伤亡责
任事故;因工负伤频率控制在2%0以下。
(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绿色施工达标率100%,避免因施工单位、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发生严重扰民事件。
(三)创建市级“绿色安全施工工地”,现场绿色安全施工管理达标率100%。
(四)项目部与各参施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机械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安全协议书》,签约率100%。
(五)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杜绝无证上岗。
(六)无现场施工车辆交通、机械设备重大伤亡事故、无中毒事故、无火灾事故、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一般案件发案率不超过全员的万分之五,职工无被公安部门拘留15天以上,无破坏国家安全的政治事件,无群体性上访和非法游行事件。
(七)严格执行上级规定、XX城建集团强制性标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奖罚规定
第四条奖罚目的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不发生事故,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XX城建集团公司实行《对集团公司签约工程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安全风险主要是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及环保曝光事件,事件发生后会对集团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
项目部为了更好的执行XX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部下发的文件精神。
预防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及环保曝光事件,实行奖惩措施。
第五条奖励
(一)各参施单位全年未发生重伤、亡人、中毒、机械设备事故,无治安案件,无火灾,无重大现场施工车辆事故,奖参施单位项目经理2000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安全员1000元。
(二)项目部全年未发生重伤,亡人,中毒,机械设备事故,无治安案件,无火灾,无重大现场施工车辆的甲方责任事故,奖项目部
主要领导3000元,主管领导2000元,安全保卫人员奖1000元。
其它管理人员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总包项目部在绿色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中,获得市级“绿色安全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主要领导2000元,主管领导1500元,安全保卫人员奖800元。
其它管理人员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获得xx市级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经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确认后,奖项目部主要领导3000元,主管领导2000元,安全保卫人员奖1000元。
其它管理人员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在绿色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中,获得市级“绿色安全工地”和市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奖励受检工地参施单位项目经理2000元,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1500元,安全、文明施工人员奖1000元。
(四)在全国、xx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如燕房线02标项目经理部获得前两名,奖励受检工地参施单位5000—10000元,奖项目经理500—1000元,生产副经理300—600元,专业人员300—500元。
(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一贯良好,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各种竞赛活动,月度综合检查均达到优良,评比中获得优胜单位的,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奖励参施单位3000—5000元。
(六)对于阶段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如:
“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劳动竞赛活动等。
奖励在活动中评比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优胜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奖励、表彰。
(七)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新成绩突出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在各种事故抢救中成绩显著者;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机械车辆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奖1000—5000元。
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及时发现和制止重大隐患、严重违章,避免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元。
(八)对年度在施工安全、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现场车辆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所有参施人员,可评为年度先进个人或树立典型,推广经验,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九)对超大规模的、获得特殊奖项的工程项目,可视实际情况,经项目部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处罚
(一)在总包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生产因工死亡1人事故,无总包直接管理责任的,对参施单位处罚10000元,对参施单位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
(二)在总包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生产因工死亡2人事故,无总包直接管理责任的,对单位处罚30000元。
对项目经理处罚10000元
(三)在总包所管辖范围内,一年内在一个工地发生两起因工责任亡人事故的,死亡1—2人的,对单位每死亡1人处罚50000元。
对项目经理处罚10000元,并调离项目经理岗位。
(四)在总包所管辖范围内发生因工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对单位处罚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参施单位未与分包队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擅自允许分包单位进场作业和发生亡人事故的,按照以上条款,加倍对单位予以处罚。
(六)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分包再分包给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无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施工的,给予单位处罚20000-30000元,并责令限期退场。
(七)在总包所管辖范围内,一年内在一个工地发生两起因工责任亡人事故的,死亡1—2人的,对参施单位每死亡1人处罚20000--50000元。
对参施单位项目经理处罚5000—10000元,并调离项目经理岗位。
(八)发生一般等级安全事故和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参施单位的处罚:
执行(2008)114号文件或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0—800—500元;生产、安全副经理罚款500元,安全员、消防保卫干部罚款300元。
其他相关主要领导、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九)依照市建委《xx市建委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94)京建施字第380号文件的规定,施工现场构成违章和隐患,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经复查未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现场每次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较多;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处以每一项、每一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十)隐瞒事故(达到等级)不报告,每发现一起处以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3000元罚款,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十一)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现场车辆安全管理不力,现场隐患多,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对集团公司、项目部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每次通报、曝光事件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罚款10000—30000元;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保卫干部罚款1000—2000元。
(十二)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存在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第一项目管理中心、总监办检查通报批评的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保卫干部罚款1000—2000元。
对因存在安全问题及隐患被上级有关部门、第一项目管理中心、监理单位下发企业(或个人)扣分通知单、罚款通知单、监理通知单的分包单位,视其情节对分包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保卫干部罚款1000—3000元,并将通知单及罚款单一并抄送分包单位直属上级集团公司,情节严重的及时约谈其集团公司领导,并劝其退出该施工现场。
(十三)凡发生一起施工现场车辆交通、机械死亡事故,占管理指标责任的事故,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罚款30000至50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至5000元,对主管领导罚款1000—3000元,对安全、保卫、消防有关的管理干部,各罚款500—1000元(上级罚款除外)。
十四)严重违章作业、现场混乱、火灾事故、现场一般交通车辆、机械作业事故、不听指挥、现场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违章作业、单位存在严重治安问题的,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罚款2000—8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500—1000元,对主管领导500—800元、对安全员、消防保卫干部和其他有关的管理人员罚款300—500元。
(十五)对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多、管理差,上级检查各项不合格的单位或被通报批评的,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罚款1000至3000元,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罚款500至1000元。
(十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性事故、因工伤害事故和现场车辆交通、机械事故频率超标的,施工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同时上报对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报告;由xx02标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或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通报。
(十七)各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未与作业队、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现场车辆安全管理协议书,擅自允许作业队、班组、人员进场作业发生事故的,按照以上条款,加倍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予以罚款。
(十八)各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擅自将工程分给不具备施工能力、条件的作业队、班组、人员施工的,一经发现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处罚2000—10000元,并责令限期退场。
十九)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作业队、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地下地上管线等设施进行书
面安全技术交底的;不按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的,导致在施工作业中损坏地下、地上管线等设施,造成设施损坏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对相关方进行赔偿外,对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处罚10000—50000元。
(二十)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凡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备、材料,必须经xx工程土建施工0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同意,在购买安全防护用品时,要按项目部推荐确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购买;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自带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配电箱、电缆线等),都要符合建设部(JGJ46-2005)部颁标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工地造成事故;对不执行项目部规定的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视情节给单位10000—50000元的处罚;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肇事单位20000—100000元的处罚。
(二十一)未按规定配发或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对单位、人员一次各罚款30—100元。
(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次罚款50—
100元。
(二十三)施工预留孔洞及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罚款每处100—500元。
(二十四)各种脚手架(含悬挑平台)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无方案、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500—1000元。
(二十五)坑、槽、沟开挖时未根据土质情况和方案要求放坡或支护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挖坏各类管线的视情节罚款5000元—10000元。
(二十六)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电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范要求的,每处每项罚款300—500元。
站内施工用电必须服从总包单位专职电工统一协调管理,任何参施单位不得私自接电使用,违者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一经发现非电工接电对单位罚款10000—30000元;用电混乱,电线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高挂,砸、压、踩电缆线以及电缆线混在钢筋杂料中;配电箱内未按规定配置漏电保护器、接线、电线损坏严重,用电设备安全装置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一项一次罚款500—2000元,严重安全隐患一项一次罚款1000—3000元,重大安全隐患一项一次罚款2000—5000元。
(二十七)大中型机械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拆除过程中无方案未验收的,或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台罚款1000—5000
元。
(二十八)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采取硬化措施的,现场堆土未进行固化、覆盖未采取降尘措施的,一处罚款1000—5000元。
(二十九)施工现场存放油料、机械漏油未采取隔离保护措施,造成对土质、水质污染的,一处罚款1000—5000元。
(三十)施工现场存在强噪声或人为噪声扰民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扰民事件的发生,一次罚款1000—5000元
(三十一)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存在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第一项目管理中心、总监办检查通报批评的参施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保卫干部罚款1000—2000元。
对因存在安全问题及隐患被市重大办、市安全技术监督局、建管公司、第一项目管理中心、监理单位等上级各相关部门下发企业(或个人)简易处罚单及扣分通知单、罚款通知单、监理通知单的分包单位,视其情节对分包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保卫干部罚款1000—3000元,并将通知单及罚款单一并抄送分包单位直属上级集团公司,情节严重的及时约谈其集团公司领导,并劝其退出该施工现场。
(三十三)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犯上级各单位下发的停工令擅自组织开工的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三十四)各分包单位招收的工人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对未及时签订合同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人次。
(三十五)各分包单位严格履行用工管理制度,对55-60周岁人员尽量安排在打更、打扫卫生之类的相对轻松的后勤工作,严禁安排登高、脚手架、架梁等危险程度较大的工作,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严禁录用,违者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人次,且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责任自行负责。
(三十六)各分包单位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系挂五点双钩式安全带,并正确使用,违者处以2000-10000元处罚/人次。
(三十七)各单位应做好工人的班前安全教育并留存记录,进入现场严禁吸烟,正确佩戴好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颚带,违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人次。
(三十八)各分包单位夏季在每个作业点必须配备保温水桶,提供绿豆汤、茶水供工人饮用,配备移动厕所、休息处(室)等,违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三十九)各工区负责人安排施工生产任务前,必须对作业面的安全环境进行条件验收,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禁止安排施工,违者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四十)对高处作业面必须做到定型化防护到位,脚手架搭设必须满铺脚手板、马道设置防滑条、挡脚板、护身栏、架体设置缆风绳或做抱柱等,水平网搭设必须横到边、纵到底,违者处以1000-10000元处罚。
第七条一般分项处罚规定
(一)施工作业队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组织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除限期整改外,对施工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的,加倍处罚。
(二)各参施单位对上级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落实整改、没有按规定书面反馈整改结果的,罚各参施单位项目经理2000元。
(三)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未交底到具体作业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每一次(项)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安排人员)处罚200元;
(四)按项目部规定,应该执行安全、技术、旁站的施工部位,没有执行旁站的,罚指挥人员1000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
(五)司机(包括龙门吊和电动葫芦操作手)违反“十不吊”的
规定,对个人每次处罚200〜500元。
(六)施工人员私自动用电器、机械设备、防火设施的,经批评
教育不改的,罚当事人200元。
(七)在施工现场明火作业中,无动火证,无看火人员,无防火设施的,无清理周边易燃物,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施工人员罚款100元。
(八)无特种作业证(电工、电气焊、起重信号、场内驾驶、架子工)人员上岗者,对施工单位按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九)委派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与所持证件不同工种和专业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次处罚500元;对委派人员处罚1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十)委派无特种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
每次处罚1000元;对委派人处罚3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100元。
(十一)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内容不相符
的,对施工单位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十二)有特种作业证件,不持证上岗者,按无证论处每次处罚
100元。
(十三)各参施单位工地不能有未成年儿童进入施工现场逗留,发现一起罚款100元。
第八条基础工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2000元:
1、开挖沟、槽、坑等土方施工,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构成安全隐患的;坡度超过1.5米未按规定放坡或无防坍塌措施的;
2、机械打桩施工,未进行人工挖探坑到原状土的;
3、开挖沟、槽、坑深度超过2米时,周围未设置安全防护封闭设施的;
4、沟、槽、坑深度超过1.5米的未搭设上下人员合格爬梯的;
5、在危险处、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沟、槽、坑,未设红色标志灯的;
6、钢支撑未按方案或技术交底要求及时进行架设或架设不符合要求的;
7、在钢支撑上堆放物料,不及时清理支撑、腰梁上杂物的;
8、人员在钢支撑、钢回檩上、冠梁护栏里(基坑临边)行走或作业时,
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
9、在基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的;
10、防水、绑扎墙、柱钢筋和支模板等作业时,使用不合格的脚
手架的;
11、出场车辆未设专人清洗或清扫车轮的。
第九条临建房屋
各分包单位自行建设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XX市安全委员会京安办发〔2011〕6号《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标准。
应由丙级以上(含丙级)或钢结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采用。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
织施工。
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一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二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
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三是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四是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五是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临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拆除施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拆除施工方案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宿舍内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煤火等明火取暖。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拆除工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其它各类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盯不放,通过采取现场会、通报会等形式,严肃通报事故,加大曝光力度,督促举一反三,汲取教训。
同时,对于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在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等过程中,采取限制措施,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规范、强化本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全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
对不按照以上及相关规定私自搭设、未经检验合格、复检合格、达不到防火阻燃等级等,对分包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脚手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施工单位处罚50〜1000元:
1、搭设和拆除脚手架没有施工方案的,(同时对安排施工责任人
处罚50〜100元);
2、搭设、拆除脚手架无安全技术交底的;
3、架子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4、因基础不平整、不夯实造成下沉或倾斜现象的;
5、立杆未设底托、立杆垫板不合格、无扫地杆、立杆和横杆间距不规范、立杆明显不正、大横杆明显不平等;
6、防护栏杆没有跟随作业面、有两道护身栏无挡脚板、有一道护身栏和作业面防护不严;
7、作业面脚手板未满铺、有探头板、飞跳板的;
8、钢管立杆、横杆扣件连接不牢的;
9、上下架子无马道(或梯子)以及马道不合格的;
10、无剪刀撑、剪刀撑搭设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施工单位处罚500〜2000元:
1、安全网搭设不合格的;
2、水平网内有杂物不及清理的;
3、1.5米*1.5米以下洞口没有网片防护和盖板防护的;
4、1.5米*1.5米以上洞口,四周没有防护栏杆和水平网的;
5、坑、洞、井口深度达2米的临边无防护或设防护不牢固的;
6、护身栏杆搭设不规范、临边防护不严的;
7、高处及危险处作业不给作业人员配发安全带的;
8、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文字记录),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的;
9、人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十二条个人安全防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施工单位处罚20〜1000元;(对每人
次罚款20-100元):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罚款20元;
2、光背、穿拖鞋上岗的罚款20元;
3、在高处及危险处作业没有佩戴、没有系安全带或未采取其他安
全防护措施的罚款50元;
4、在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