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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3篇

案件调研报告3篇

4月15日下午,寻乌县召开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两个调研报告集中学习会。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曾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帅,县矿管、林业、国土、水保、环保等涉稀土相关部门股级以上干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参加了学习。

会议主要学习了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关于涉稀土犯罪案件的两个调研报告,深刻剖析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特点,总结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起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进一步落实了稀土监管长效机制。

曾雷书记强调:

一是始终绷紧“慎独、防微、检点、慎交”四根弦,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努力增强“宗旨、奉献、监督、表率”四种意识,提高抵御各种诱惑和风险的能力;三是切实抓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营造浓厚氛围、严格责任追究”四项工作,建立和完善稀土监管长效机制。

通过这次集中学习会,全体与会同志再次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受到了教育,纷纷表示要为保护寻乌的矿产资源和绿水青山尽好责、履好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环节中涉法上访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

从笔者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200余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就有53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6%。

涉法上访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还

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

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

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

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

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

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

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

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

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

如:

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

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

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

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

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二)显示现行法律滞后的弊端。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新旧观念、新旧体制相互转变,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表现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村级组织犯罪等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处理,就会引起上访告状。

此外,村官犯罪的查处具有两可性,削弱了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涉嫌七种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移交由检察机关管辖处理。

因此,就由公、检两家管辖农村的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分工看似明确,但实际操作性不强,

由于农村基层组只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公、检两家相互推诿、扯皮,有时出现两家同时介入案件的行为,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近年来对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查处率的降低,惩治力度不大,基层群众对村官司法处理结果不满,往往引发上访。

(三)嫌疑人钻司法程序的“空子”。

司法部门依法办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办案。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一些案件因证据缺乏或者主要嫌疑人的没有归案,而使案件中途搁浅。

但为了保证程序合法,证据到位,有时不得不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有时监视工作稍有不慎,嫌疑人便趁机逃之夭夭,使案件悬而未结。

受害人一方身体的损害或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受害人急切的求决心理,就可能引发上访问题。

如受害人李某因张某的伤害行为致眼部重伤,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发现案件中李某的伤是否属于张某所为的证据不具排他性,李的眼部重伤系张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且公安机关收集的间接证据也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做了不批捕决定并列举补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此被取保候审。

当公安机关证据补充到位依法批捕张某时,因执行监督不力人已不知去向。

为此,受害人李某认为司法不公,四处上访。

(四)上访者“崇尚权力”思想作崇

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走到今天的中国,由于受封建专制残余思想的影响,“崇尚权力”在中国人观念里根深蒂固,因此,在群众的心目中,权力比法律大,唯有上边才有“青天”,才能替民做主。

所以,从客观来说,老百姓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矛盾、上访鸣冤虽然是根植于他们骨子里的一个传统思想,那么,他们越级上访寻找“高官青天”的举动,就不难理解。

但在众多的此类案件中,往往有许多上访人是主观原因所致,大致看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群众法律知识不全面,依法治国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一些上访户由于不懂法或者没有全面理解法律的内涵,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己要求得不到满足却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导致越级上访。

2、有些上访者是因为斗气,有的是对办案单位有意见,与单位、部门斗气,认为办我案,就是整我,唯我独尊,不能容忍工作中的些许差错,一旦出现失误就抓住小辫子不放,小题大做,不计成本地四处上访。

3、有些人知道稳定的重要性,知道各级领导担心上访事件的发生,他们就利用这来给领导施加压力,以达到其目的。

也有少数恶意上访者,他们的问题已经过处理,并有定论,但其对定论不满,又不按程序办事,寻找正确解决途径,却利用信访无次数限制、无时间限制、无内容限制等宽松条件,时不时到上级转一圈,或者写封告状信,给相关部门找点事,相关部门也就只有跟着转圈儿。

4、群众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比较薄弱。

如今老百姓打官司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中国公民往往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致使老百姓看来有理的诉讼因证据方面的原因而败诉,于是开始长期的申诉之路,但又因场景的变化,重新取证又不可能,司法部门也无法给予群众所期望的结果,就出现有冤难诉的情况。

同时,有些群众对司法部门的办案程序缺乏了解,不能明确主管部门,就急于将本应在基层解决的问题上交,后经解释劝导,方才明白正确诉讼途径。

如黄某被生意上的竞争对手雇请了四人打伤致重伤,事隔一年后,公安机关才立案,又因团伙作案,嫌疑人没能一次性落网,导致证据收集欠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无法分辨,案件久拖未决,导致受害人冤屈满腹,在不懂得执法程序的情况下,不得不四处寻求帮助,在检察机关反复的讲解法律及法律程序,才主动息诉罢访。

5、有的上访者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支配,为达到一些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采取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形式,给领导施加压力,故意扩大上访的规模,超越上访的地域。

三、处理此类上访案件的对策:

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问题的特点及原因表明,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极其急迫,我们必须坚持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处理、安抚、解释、平息好涉法上访案件,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侦查监督部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力量,认真处理好侦查监督工作环节中的涉法上访问题更是首当其中的任务。

为此,笔者建议:

1、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服务质量。

处理此类来访质量高低、效果好坏,直接体现了侦查监督干警的综合素质,解释不清、法律法规不熟,或者态度生硬,最终会导致上访群众不信任、有抵触情绪,继而上访。

因此,侦查监督人员要在充分认识做好此类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协调能力;要改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多替党和人们想一想,多为党和人们办实事;要改变上访就是闹事、找茬的老观念,问清是非曲直,分清具体情况,谆谆善诱、晓之以理;要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政治观、执法观和综合素质教育,着力提高队伍的“执法为民”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面对新形势下任务的艰巨性,考虑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多层面性,在人员配备上要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干警,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解决问题有回声。

2、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一体化,采取源头预防控制措施。

一是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引导侦查,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控诉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各项机制,建立良好的侦诉协作关系。

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和制约,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实行有效的控制与救济。

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了解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争议较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二是在对内预防控制上,严格运用检察裁量权,对批捕、起诉案件的裁量权刻上更加人性化的烙印。

一方面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对青少年不起诉的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刑事案件行使求刑权,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等,另一方面切实作好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原则,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这样,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尤为重要的是,大批可能存在的涉法上访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初始阶段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的问题。

3、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原则。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勇于维护正义,勇于纠正错误,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当作维护上访人人权的大事来做,认真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认真处理每一起事件,对发现确有错误的,一定要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复查、复议,重新作出裁决和结论。

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无错误的,要依法维持原决定,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

4、坚持四定原则,及时化解与预防相结合。

对一些问题重大的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特别是进京上访和言辞极端的异常访,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加强协调,畅通信访渠道,快速出击,实事求是及时化解,做到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

同时,重调查研究,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把苗头性问题超前处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上访问题的发生。

5、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化解疏导原则。

坚持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全过程,对各种涉法上访人员,无论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还是无理的,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处理的法律依据。

对确属当事人不懂法律、法规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缠访缠诉、息诉罢访工作。

同时,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服从依法公正的决定,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6、维护司法权威。

对依法确定的“权威性”结论,上访者不按程序办事,恶意上访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确告之不得再继续上访,对于无理取闹、恶意诉讼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打击从而减少无理上访的案件,以维护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7、加大宣传及普法力度,倡导文明的法制环境。

要以普法教育为契机,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

不断掀起学法、用法高潮,教育群众正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因对法律、政策不理解而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

上访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综合素质的提高,就会依法上访,并减少上访过程中恶性事件的发生。

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深入持久,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理、有节地文明信访。

8、实行阳光听证,对此类案件采取公开听政,公开答询的形式进行审理,邀人大、政协、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亲属及有关单位参加,将社会监督用于办案之中,利用社会舆论力量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彻底消除上访人“公、检、法是一家,肯定官官相护”等抵触情绪,扭转他们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歪曲心理。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

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

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

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

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

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

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

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

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

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

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

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

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

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

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

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

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

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

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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