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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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第一项: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要求。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四)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五)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查验进货和维修记录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维修配件进货记录、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三)进入监督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查看维修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实地检查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农业机械维修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项: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改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的改装是否经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二)农业机械的改装是否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三)申请改装的农用机械是否注册登记,是否与其档案、证件记载一致,是否定期检验合格。
(四)申请特殊改装的农业机械是否距报废年限三年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核查、查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改装合格证书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登记证书、行驶证、改装合格证书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申请车厢(不含全挂车)是否仅专门运输禽畜、鲜活产品,或防潮、防晒货物、体质大质轻的物品运输等特殊用途。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登记及变更登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否定期检验。
(三)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提供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拥有者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核查、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登记、是否定期检验、是否免检或拥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号牌、行驶证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更换发动机或整机的需要检查更换的发动机或整机来历凭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整改。
(二)对不按要求进行年检的,通知、督促其进行年检。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更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
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持证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二)驾驶证档案核查合格,持证人无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交通)事故、农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
(一)到农机监理机构抽查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办理人员是否按要求提交资料。
(二)现场检查驾驶证、操作证是否过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整改。
(二)对驾驶证、操作证过期的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项: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及许可到期培训。
(二)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存在超出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四)是否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聘用教学人员是否经自治区农机局考核合格的人员。
(六)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完备。
(七)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八)是否按要求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市农机局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表格,并备案存档。
(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情况,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照和教学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办学条件、培训记录、收费凭证存根、学员档案等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根据需要向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五)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报告,由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六项: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机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农忙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二)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
(三)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
(四)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项:
对农业机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农机行政执法活动的农机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
(五)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不定期采取询问执法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征求意见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四)适时开展全市农机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
市农机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采取人员询问、调阅案卷资料等形式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四)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立即纠正。
(二)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全市农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八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补贴产品申购者、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产品申购者
1.对购机者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核。
2.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补贴产品申购者购买的补贴机具按照相关规定集中进行监督。
(二)通过实地查看的方式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实补贴机具信息,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二)实地核查补贴产品申购者的具体购买行为,要求补贴产品申购者提供所购买的补贴机具及相关补贴手续证明等材料。
(三)进入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经营场所,查看补贴机具经销资格证明、销售记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等材料。
(四)向有关人员询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价格、供货、“三包”服务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补贴产品申购者监督检查程序。
购机者购机后按市农机部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核实。
1、市农机部门核实补贴机具的型号、配置、参数和出厂编号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2、购机农户、经销商、农机部门核实人员三方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2、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3、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检查单位。
4、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购机者购买的机具信息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二)检查中发现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一般性违规行为,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于补贴机具经销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上报。
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项:
深耕整地补贴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补贴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合同复印件、《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验收单》进行审核。
(二)核实申请补贴地块信息和GPS等影像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三)核实实施程序是否与作业补贴实施方案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申请补贴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集中进行监督。
(二)通过实地抽查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实补贴作业信息,做到“见人、见地、见合同”和“人地合影、签字确认”。
(二)实地核查补贴申请者的具体耕整行为,要求补贴申请者提供作业合同或土地承包(或租赁、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核查作业合同(或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与影像资料。
(二)抽查补贴申请者,沟通核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申请补贴信息与核查作业合同(或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