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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docx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篇一:

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

  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

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

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

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

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

  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

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

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

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

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

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案例:

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一、案情简介(:

北京法院)

  吴某于20XX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元。

20XX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

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20XX

  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万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万元一节,吴某于20XX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XX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XX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XX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篇二:

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5种情形

  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5种情形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以下5种情况,即使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提示一: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根据本市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

  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二:

如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仅凭一份聘用书是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为一般聘用书上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所以不能将其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20XX年10月,职业经理人左先生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

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左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

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左先生固定工资为8000元。

  当晚,左先生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

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左先生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

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左先生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20XX年5月,左先生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左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5万余元。

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左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被法院终审驳回诉请。

  提示三:

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等,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

  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提示四:

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公司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正是由于存在双重身份,人事经理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相当的特殊性。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国良院长认为,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人事经理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

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

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不予支持。

  【案例回放】李某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后李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工作近一年来,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总经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要求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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