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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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教学理念和目标:

1.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制度,实体法律制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和程序法律制度(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2.使学生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常用方法;

3.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简单法律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1.宪法基本制度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制度中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和刑罚;

4.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中各种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

1.宪法基本法律中国家机构体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3.刑事法律制度中犯罪构成和犯罪种类;

4.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中各种诉讼法律的诉讼程序。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讨论法、辩论法、质疑法、观摩法。

四、课时安排:

10学时

1、宪法、行政法:

2学时

2、民商法、经济法:

2学时

3、刑法:

2学时

4、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2学时

5、刑事诉讼法、仲裁和调解制度:

2学时

五、教学内容:

引言:

在第七章中我们主要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现在我们开始学习宪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来学习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概述

(一)导入:

给学生展示一个问题并讨论

[讨论]当你面临一则招聘广告,其中有性别、身高要求,而你不符合要求又特别想从事本工作。

你该怎么办?

2001年,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在招聘广告中有这么一条“男身高不低于1.68米,女不低于1.50米”。

当时,四川大学法学院蒋涛,身高不足1.68米,正值毕业期间,到银行去应试,身高条件不符合。

之后,蒋涛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

结果又会怎么样?

请同学思考并讨论。

[总结]起诉的理由是:

一、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二、精神受到损害

后来以中国银行成都分行改变招工广告的身高规定而终结。

但由于蒋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关证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蒋涛凭借宪法的规定胜诉了。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国家将宪法称为“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二)宪法背景介绍

宪法最初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利义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不同的宪法。

2、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和特征,先给学生列出以下几个问题,并播放

[录像]:

“宪法与时俱进”前4分51秒至9分04秒:

1、新中国共有几部宪法?

2、现行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3、现行宪法经过几次修改?

每次修改有几处,主要有哪些重要内容?

4、04年的宪法修正案有哪十四处修改?

[老师总结]

总结宪法的发展历程,使学生对宪法的发展有个初步了解。

1、我国从建国以来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的宪法。

2、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

3、现行的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

1988年主要修改了2处,其中将“私营经济”写入宪法;1993年主要修改了9处,确定了“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主要修改了6处,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2004年主要修改了14处。

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主要修改之处为:

(1)修改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修改了: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修改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修改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修改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了: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修改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修改了: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1)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2)修改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3)修改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4)增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用图表解释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宪法的特征:

首先,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其次,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再次,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理发机关;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严于普通法律。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国家的性质:

是国家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

(五)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同时还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通过举例讲解公民的权利

1、平等权

回顾之前的案例,起诉的理由是:

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判决结果是:

以中国银行成都分行改变招工广告的身高规定而终结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刑法中有些罪犯最终的判决结果是:

判决有期徒刑XX年,剥夺政治权利XX年。

政治权利指的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指的是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如法院有错判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有权利要求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

齐玉苓诉陈晓琪侵犯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案例

(二)给学生播放几组图片,同时简单讲解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5、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6、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等

播放案例:

重点纳税人,强调我国公民的纳税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

通过图表给学生解释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结构

1、

中央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国家机构: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地铁运输法院等。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思考或讨论]:

宪法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节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总称。

我国实体法包括:

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

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导入]:

杜宝良行政处罚案

[案例]:

驾驶员与交管部门、1000元的卖菜收入与10500元的巨额罚单、暗中执法与不知情违法等等关键词,成了本案备受关注的理由。

从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对执法部门的更多期待出发,人们进而思考:

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是什么?

本案所引发的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

2004年至2005年,杜宝良在北京市一路口连续违章105起。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杜宝良成了许多人同情的对象,人们对交管部门不及时提醒、教育,只是一味罚款,感到不满。

6月13日,杜宝良将北京市西城区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主要是:

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未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表示,对于非现场违法者,今后将邮寄书面告知书,并利用街头的信息亭及时发布违章信息,此外,对于民警的暗中执法也有所约束。

7月27日,杜宝良撤诉。

点评:

“杜宝良案”的出现,关键在于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程序意识的缺乏。

另一方面,车主和司机也应当了解交通违法告知制度的意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及时知晓自己是否违法等信息。

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不仅仅需要约束、规制公权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样才会形成政府与公民个体间在推动法治进程中的良性互动。

(一)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与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题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指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主要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三)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案例]:

孤独的站台

湖南湘乡村民陈光辉是在火车站站台上被人认定为“小偷”的,然后被一伙人扭到了火车站广场殴打起来。

事发时,火车站不仅有许多的工作人员,还有值班的警察,而湘乡火车站派出所就在这个出站口的旁边,相距不过30米。

从派出所的办公室望下去,整个广场一目了然。

按理说盗窃事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才对,但为什么没有呢?

群众反映,湘乡火车站派出所一位姓宁的副所长就在事发现场,当时无法忍受殴打的陈光辉曾向他求救,但那位副所长并没有理会,而是扬长而去。

湘乡火车站派出所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为什么?

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被人指认为小偷,随后陈光辉被一伙人在火车站附近殴打致死,在此期间,3家派出所对此事的态度十分冷漠。

文小蓉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3家派出所告上法庭。

2004年10月5日早晨,有人向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报警,说在当地的一条河堤上发现了一个遍体鳞伤、全身浮肿、奄奄一息的人。

伤者被迅速送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了。

这位死者是谁?

为什么会遍体鳞伤?

警方正准备展开调查的时候,当地一名叫文小蓉的妇女前来报案,说自己的丈夫一夜未归,杳无音信,警方将她带到了那个死者的面前。

经过辨认,这个遍体鳞伤的人正是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

据鉴定,他身上的伤是被人长时间持续殴打所致,文小蓉的丈夫是当地一家工厂的技术员,头一天坐火车去邻市朋友家喝喜酒,说好当晚坐火车返回,但一夜未归。

喝喜酒的人怎么会遍体鳞伤地被人打死了呢?

通过调查,当晚发生在当地火车站的一起抓“小偷”事件和陈光辉的死联系在了一起。

当时有一位妇女就是抓“小偷”事件的发端者。

这名妇女说,当晚她和家人一起去湘乡市火车站送客,她感觉有人将手伸到了她的裤袋里,事后发现丢了160多元,她和家人将“小偷”抓住了。

这个“小偷”就是喝喜酒归来的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

但令人不解的是,陈光辉的身上没有钱,这名妇女和家人认为他是在耍赖,决定教训他一下,几拳就将陈光辉打翻在地。

虽然文小蓉丈夫辩解自己不是“小偷”,但根本没有人听,并且当场还有不明真相的群众也加入了殴打之中。

其实这起抓“小偷”事件是经不住推敲的,首先,说陈光辉是“小偷”只有这名妇女自己的证言,没有旁证。

第二,如果钱真是文小蓉的丈夫偷的,为什么赃物那160元钱又不在他的身上?

但当时这些细节都被忽视了。

群众的激愤也许有些盲目,但是当晚文小蓉的丈夫是在火车站站台上被认定是“小偷”的,然后从这个出站口扭到了火车站广场被人殴打的,事发时火车站不仅有许多的工作人员,还有值班的警察,而湘乡火车站派出所就在这个出站口的旁边,相距不过30米。

从派出所的办公室望下去,整个广场一目了然。

按理说盗窃事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才对,但为什么没有呢?

群众反映,乡火车站派出所一位姓宁的副所长就在事发现场,当时无法忍受殴打的陈光辉曾向他求救,至于求救的细节有许多说法,最极端的说法是文小蓉的丈夫跪在那名副所长的面前,但那位副所长并没有理会,而是扬长而去。

向警察求救无效,又一再被众人殴打,文小蓉的丈夫只得答应去火车站广场旁边这家饭店找朋友借点钱“还”给那名妇女。

但到了这家饭店,钱还未借到手,又发生了另外的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导致了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最后的丧命。

文小蓉说,在借钱的时候又来了几个人,声称丢了800元钱和一部手机,于是就陈光辉拉走了。

这伙人是以王志辉为首的一伙社会闲散青年,事后他们供述他们之所以从这名妇女手上抢走文小蓉的丈夫,主要是在这座火车站多次被盗忌恨小偷,想教训他一下。

但记者在当地听到了另外的一种说法,王志辉他们是一个敲诈团伙,当天看到抓住了一个“小偷”,想在文小蓉丈夫身上敲诈一笔钱,所以把他抢走了。

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被这伙人带到了郊区,反剪着双手吊在铁门上轮番殴打,天快亮的时候陈光辉不行了,就被他们抛到了河堤上。

事情发生后,主犯王志辉被判了死刑,几个从犯也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同时疑问也在人们的心中升起,火车站派出所那名副所长为什么对身处险境中的陈光辉无动于衷呢?

派出所告诉记者说那名副所长已经调往别处,无法联系,不过和当地的群众说法不一的是,派出所说他们并非无动于衷,而是有所作为的,当时火车站的一名职工在场可以作证。

这名铁路职工说,他和那位宁副所长曾想将文小蓉的丈夫带回派出所处理,但受到了这名妇女和她家人的围攻,人单力薄,没有成功。

我们后来在那名副所长所做的调查笔录里也看到了一致的说法,笔录里副所长还强调,自己因此还受了伤,但那名妇女和家人则否认曾阻拦火车站派出所带人,他们说当时一直没有人出面管这件事。

那位副所长当时为什么没有将文小蓉的丈夫带回派出所,具体原因存在争议,但有一个事实是肯定的,他的确实是在派出所一名副所长的眼皮底下被人殴打,被人带走的。

文小蓉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认为湘乡火车站派出所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当地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细节浮出水面,这个细节给这起事件增添了更深的悲剧色彩。

原来,当天晚上湘乡火车站派出所得知文小蓉的丈夫被王志辉这伙人抢走后,虽然没有采取措施,但他们却给湘乡市公安局110报了警,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他们和湘乡市公安局有不同的管辖范围,他们属于铁路系统,只负责铁路沿线和火车站站内的事,离开了火车站就是地方公安负责了。

那么为什么湘乡市公安局同样缺席当晚这起抓“小偷”的事件呢?

据了解,当晚110接警后,是望春门派出所出的警。

据望春门派出所所长说,接到110指令后,所里派了两名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并在现场调查是否有人看到打架的情景,但当时并没有人出来作证。

后来民警又接到另一个报警,就离开了火车站。

在这位所长的讲述中,他强调的是到现场后没有发现有人打架他们就走了,而实际情况是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被众人殴打,又被另一伙人带走不知所踪,为什么所长对案情的介绍与实际的情况会有这样的出入呢?

这位所长解释说,火车站派出所向110反映的情况,与110向望春门派出所反映的情况有一定的出入。

望春门派出所到底是如何接警,如何出警的,现在已经无法得知,但结果是,当他们草草了事转身离去的时候,文小蓉的丈夫正被反剪着双手吊在这扇铁门上被人持续殴打并最终丧命。

而在这起事件中,漠视生命的还不止这两家派出所,当天晚上,一直在等待丈夫回家的文小蓉夜里2点钟左右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声称她的丈夫出了车祸。

事后得知,这个电话实际上是王志辉这伙人发现文小蓉的丈夫昏了过去,感到大事不好,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打来的。

当时毫不知情的文小蓉预感到丈夫可能出了事,租了一辆车四处打听,但并没有发现车祸。

文小蓉焦急万分于是跑到了她家附近的可心亭派出所求助,结果被顶了回来,让她回家等电话。

求助被拒的情况下,文小蓉喊来了亲戚朋友,十几人找了一个晚上也没有找到丈夫。

天亮的时候,有朋友提醒如果能够查到那个陌生人的电话号码就有可能得知丈夫的消息了,于是文小蓉又跑到了可心亭派出所,而派出所的民警以没时间为由,让文小蓉自己去查。

文小蓉两次向可心亭派出所报案,得到了警方的证实,至于派出所为什么要那样做,警方是这样解释的:

第一次由于情况不明,他们无从查起,第二次他们安排了具体民警初查,只不过没有进展。

但警方的解释被文小蓉所否定,她说可心亭派出所根本就没有出过警。

文小蓉以这3家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他们告到了法院,最近法院的审理结果已出,这3家派出所在文小蓉的丈夫陈光辉死亡这件事情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后12万元,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给了文小蓉。

主持人:

现在说法有两种,第一种说法是车站派出所根本没有管这个事情,第二种说法是车站派出所确实有民警出来来管这个事,但是由于势单力薄没有管住以至于人被带走。

陈天本:

若是第一种情况有报警了,派出所根本就没管,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显然是在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存在严重的不作为的情况,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违法者抗法,可能派出所能力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也应当负起责任,它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求助,要求请求增援,在增援警力还没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他要监控现场,对事态的发展必须要了解。

主持人:

车站派出所发现人被带走之后给110打了一个电话,但是第一个接到报警电话的望春门派出所派出两名警员到了现场,发现没人打架就回去了。

陈天本:

这一种处理案件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望春门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以后看没有人就走恶劣,这是一个处理不妥当的,他应当向周围的群众了解一下情况,可以询问一下这些人去了哪里,为下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做一些工作。

这个作用他也没有做到,所以是一个重大的失误。

主持人:

但实际上这个事件仍然还有一丝转机,这个转机就在文小蓉的手里,她在发现丈夫始终没有回来的时候接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匿名电话之后,她找到了当地的一个可心亭派出所报案。

陈天本:

文小蓉来报案的时候,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不清楚,但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应当进行纪录,结合这个案子的情况,这个人已经失踪这么长时间了,又有这样一个莫名其妙的电话,警方是应当郑重对待这个事情,要进行核实的。

主持人:

回头看整个事情三家派出所,如果能够有一家派出所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按照相关的程序来办事,可能事情在某一个环节就能给控制住,并且最终不会出现这样严重的后果。

陈天本:

在群众遇到危难的情况甚至是一般的需要帮助的情况下,他都会想到的是110,对我们群众向110求助特别是涉及到那些像人身安全的求助,110作为第一反应缺失了,警察对于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就很难实现。

主持人:

派出所是我们国家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它和人民群众的接触可能是最密切的,而110是一个公民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能够联系公安机关的生命线和安全线,像这样一些沟通的渠道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它的畅通,如果说这样的沟通在紧急时刻不能奏效的话,一个公民身处危险当中就很难得到救助,所以作为公安机关来讲,应该时刻保持自己的这份责任感,因为这份责任感关系到千万人的安全。

[点评]湘乡火车站派出所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也就是说湘乡火车站派出所不履行法律职责,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况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

(2)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法定权限

(5)滥用职权

(6)不履行法定职责

(7)行为内容显示公正

2、追究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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