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631107 上传时间:2023-03-2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4.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精品.docx

最新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精品

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及法律机制

  本文作者汪习根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一、国际贫困与人权关系研究的成就与局限围绕贫困与人权的关系以及减少贫困的方法,国际社会观点纷呈,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种主张1.收入论。

  这种观点基于一个直观的假设,即贫困的本质在于贫困者所占有财富的匮乏,个人或家庭收入的不足导致基本人权无法得以充分实现,因此,为了减少贫困,人们必须找到使财富进入穷人口袋的方法。

  将收入分配给低收入者仍是核心问题。

  〔4〕该观点在实践中主要用于官方贫困线的设定,以美国为典型。

  〔5〕2.平等论。

  由于受到物价水平、家庭规模、社会关系、居住环境和健康状况等变量的影响,绝对贫困线的度量难以准确反映贫困者实际的生存状况。

  贫困问题并非根源于收入低下,而在于财富在不同人口之间分配的不均等。

  贫困预示着富裕社会里的不平等问题。

  以消除缺衣少食为图景的古老术语掩盖了缩小贫富差距和减少不公平的新议程。

  〔6〕3.能力论。

  减少贫困的实质在于提升能力,而能力是指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功能性活动的可能的组合,即能够实现人们所愿意的生活方式的实质自由。

  所以应该透过赋予自由发展的能力而实现减贫。

  因为,1贫困可以用能力的被剥夺来合理地识别;这种方法关注于具有自身固有的重要性的剥夺收入低下只具有工具性的意义;2除了收入低下以外,还有其他因素也影响能力的被剥夺,从而影响到真实的贫困。

  〔7〕4.需要论。

  贫困意味着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减少贫困就是提高《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中的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基本需要的方法通常整合了能力方法所考虑的基本变量,但它增加了其他的变量,诸如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包括水、能源、教育、卫生、食品、住房、基础设施等。

  〔8〕5.赋权论。

  即基于人权的减贫观。

  基于人权的方法有四个显著特征问责、参与、授权,以及不受歧视和平等。

  既然减贫被当作一项社会经济权利,那么基于人权的方法主张如果国家不履行义务,穷人就可以问责于国家。

  〔9〕基于人权的方法被联合国所确认广泛存在赤贫现象阻碍充分有效地享受人权,克服赤贫是充分享有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必要手段等等。

  〔10〕6.责任论。

  如果某个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他主体的贫困,那么,前者就因侵犯后者的人权而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国家内部的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要对导致贫困的国家制度安排承担责任;富裕国家的政府和公民要对导致贫困的全球制度安排承担责任。

  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不只是任由人们挨饿,更参加了使其挨饿的行为。

  〔11〕既然人们应当对造成贫困的行为和制度承担责任,那么免于贫困本身就构成一种权利。

  免于严重的贫困是最重要的人类利益之一。

  我们是为了舒适的生活———确切地说是为了各个方面的舒适生活而需要获得安全的食物和饮水、衣着、住房及基本医疗服务的血肉之躯。

  〔12〕既然赤贫是对人权的侵犯,那么,人类就享有免于贫困的人权ahumanrighttofreedomfrompoverty。

  〔13〕这些观点作为西方国家讨论贫困与人权关系问题的最普遍理论形态,或明或暗地看到免于贫困的某些人权属性,其可取之处不可否认。

  但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免于贫困与人权的内在一致性。

  只看到人权的某个要素,如收入的方法仅仅关注财产要素,平等的方法只强调平等要素,能力论与需求论只是将能力的提高与需要的满足视为实现人权的手段而忽视了贫困与人权的直接关联性。

  因为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等现代化活动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它们是为人的发展和福利服务的,不能构成贫困研究的基石。

  此外,贫困与不平等是两个不同本质的问题。

  〔14〕虽然基本需要的方法把贫困与适当生活水准权相挂钩,但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关于何为基本需求,以及这些最低限额应有多高,人们永远都无法达成共识。

  〔15〕而从实质上进行深层次分析,它们只是古典的个人主义人权观在减贫行动中的改良形态,仍然难以超越传统人权观的藩篱。

  它们回避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不去界定免于贫困本身是不是一项人权,而是依旧用传统人权如公民政治经济权利来描述贫困问题,难以将免于贫困的权利从人权系统中离析出来以寻求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因而并未对彻底解决世界范围内的贫困问题提出根本性的设想,最终必然退回到了将减贫视为富人救济穷人、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进行施舍的老路。

  涛慕思•博格的责任论较之于前述五种观点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论证了对贫困的制度性责任,在政治哲学实践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其研究旨趣在于以反贫困为例来验证全球正义理论,远未形成为一个权利的理论体系,对免于贫困的权利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是什么、其法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据何在、实现这项权利需要的法治机制如何构建这些始源性议题的论证均付之阙如。

  本文试图循着这些思路,对免于贫困的权利进行概念证成与法律实践建构。

  二、免于贫困的权利之法律价值证成克服人权与贫困关系分析的理论局限,理性地构建免于贫困的权利这一概念,不仅必要而且合理。

  一方面,该权利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具备了公认的人权要素;另一方面,该权利不同于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住房权、工作权等既有人权形式,且不能被这些既有的人权形式所替代和覆盖,并为法社会学实践所验证。

  要素对应论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人权的一种整合性方法。

  正如著名人权法学家温斯顿在综合不同定义后所提出的机构A拥有权利R来得到特别的福利G,只有且仅有拥有R的A提出正当要求的基础是社会有责任来保证和促进A享有福利G。

  权利意味着利益、自由和满足人们利益或锻炼人们自由或能力所需要的方式的能力或渠道。

  〔16〕可见,权利包含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利益、自由和要求他们内在价值的主张。

  由于它们的工具性价值,满足那些利益、自由或力量的方式即是主张。

  〔17〕概括起来说,人权是主体自由平等地获取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任何人权至少必然包含着自由、利益、平等、资格、正当这五大要素。

  否则,就难以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权。

  免于贫困的权利符合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1.自由。

  在法哲学中,自由是权利的应有之义,意指主体意志不受干预或胁迫的能动性,自由与人的能力的实现和发挥是内在契合的。

  而贫困不仅是一种资源匮乏的状态,更是对参与社会活动自由的限制或剥夺。

  正如伯林所言,如果一个人太穷,而不能利用他的法律权利,那么这些权利赋予他的自由对他来说什么都不是。

  〔18〕因此,通过减贫实现人的内在素质的外在化并扩展人的潜能,才能增进自由的价值。

  免于贫困的权利既赋予主体免于侵害的消极自由,又赋予主体主动参与、促进社会发展进程并分享其成果的积极自由,还使主体通过减贫措施来扩展其他的实质自由。

  2.平等。

  贫困所导致的不只是个体间的不平等,更是人的集合体在全球意义上的不平等,且其结果是累进性而非简单叠加性的。

  无论是国际关系旧秩序还是非洲、拉美新自由主义的改革,最终均是以减损平等为代价而换取所谓自由的。

  其结果是在为全球经济总体增长注入活力的同时,造成了全球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不平等和更大规模的贫困,生活在底层的人口正在遭受贫困带来的各种伤害。

  免于贫困的权利就是针对这种持续性的实质不平等而主张的人权,旨在以机会平等为起点、以规则公平为中介,实现贫富之间的均衡发展。

  3.利益。

  利益和权利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免于贫困的权利直接指向贫困者的利益,以经济利益为依托,全面涵摄生命、健康、政治、社会、文化等所有利益。

  此外,免于贫困的权利在国际层面上也间接地促进了富裕国家的利益。

  这项权利在贫困国家的实现将提升穷人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从而为富裕国家培育更大的消费市场和人力资本市场。

  贫困的副作用不仅在于对贫困者经济利益的损害,还会因为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环境的非友好型利用而导致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全面恶化。

  反言之,免于贫困所带来的不仅是贫困者的个人利益,还波及社会整体利益。

  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社会、政治、精神以及自然利益,其利益的维度远远大于其他权利形式,〔19〕具有明显的区域聚集性、阶层附着性。

  4.资格。

  资格意味着能力或权能。

  贫困不只是指生存上的困境、收入低下,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更是指自我发展的能力缺乏和主体性的缺失。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贫困理解为多维度的人类能力缺失经济能力收入、生活状况、体面的工作、人类能力健康、教育、政治能力赋权、权利、话语权、社会文化能力地位、尊严和保护能力不安全感、风险、脆弱性。

  〔20〕而发展能力总是被认为是最具有决定性的事项。

  在多数极贫国家,如果没有足够的国家能力,即使持续增加资金注入,其发展的努力也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21〕能力的法律表达即是权能与资格,包括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两者。

  贫困不仅意味着在实质和规范上主体没有权利能力———因为减贫只是一种恩赐而非权利义务上的安排,而且还表明行为能力无法被激活和释放———即使是一个拥有健全身心的适格法律主体也无法凭借自身行为超越贫困陷阱。

  可见,无论是经济贫困还是能力贫困抑或其他,它最终是对人的资格这一重要的权利要素的剥夺。

  传统的减贫理论模型一直没有把免于贫困当作贫困者的资格来看待,其结果是极端贫困的人口对统治他们的政客和官僚既无害处又无好处,统治者鲜有动机去关心他们的利益。

  〔22〕因此,减贫只有以赋权为基础,构建基于发展资格共享和机会均等的减贫新思路,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缓解全球贫困问题。

  5.正当。

  人权是一种尊重人的价值尊严的正当性要求,体现了对正当利益的保护。

  人的尊严构成国际社会的底线性道德共识,得到诸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

  对人的尊严与物质需要和分配正义之间关系的思考,能够深化对尊严的认识。

  无可否认,一个被剥夺相应的生存方式或工作机会的赤贫者,正遭受着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的侮辱。

  〔23〕免于贫困的权利通过激活贫困者的发展潜能、提升其发展能力,使每个人都可以有效参与、促进并享受物质和文化的发展,来获得维系体面生活所需资料,实现全球分配正义,从而捍卫人的尊严与正当利益。

  贫困正是以严重破坏全球分配正义为手段而对人的最起码的价值尊严的否定,而要还原贫困者的人之本性,就必须对制约贫困的关系格局进行利益配置上的否定之否定,认定反贫困的权利定向的合法性。

  可见,应然法与实定法对待贫困者权利的立场在正当性上正在迈向原则重叠与精神同构境界,改变造成全球贫困的国际秩序,实现全人类共享体面生活的免于贫困的权利由此而成为一种具有规范与德性之双重合法性的基本人权。

  三、免于贫困的权利之法律规范求证从法之规则要素上细究,尽管免于贫困的权利因子在现行规范文本中或多或少有所显现,但它尚未上升成为一项独立的和真实的法定人权。

  人们总是如此地自信既然贫困与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直接相关,而这些内容已被载入到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之中,因此就没有必要在公民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外再去另起炉灶、重复构建一个所谓免于贫困的权利了,似乎免于贫困的权利已经为这些权利所覆盖或包含。

  〔24〕为此,我们还必须将分析的视角转向法规范进行实证主义的研究,探明现有国际人权法律规范体系在减贫上的法律实效,并以此反观减贫的人权法逻辑地位与重构之价值。

  目前,无论是全球绝对贫困人口数,还是相对贫困者人口数,都是惊人的,并没有因为全球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减少,相反却在不断增加。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在1987年,全球低于这一标准的人口为12亿,1993年升至13亿。

  现在全世界贫困人口数量达到近15亿。

  〔25〕这绝非单个的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适足生活水准权等这些规定在现有人权公约中的以个人为主体的人权形式所能够比拟与取代。

  也许有人会反问尽管世界上总的贫困人口数量并没有因为国际人权公约的通过而减少,但这也不能怪罪于人权公约没有将免于贫困的权利直接当做一项人权加以规定,而是这些国家没有加入人权公约所致。

  其实这一理由并不成立。

  如果我们进行法社会学的分析,便可以发现,不少人权公约缔约国在加入前后的贫困率其实变化不大甚至有增无减,加入之后反而更为贫困。

  以国际贫困线每人每日消费支出不足1美元为标准,对缔约前后有关国家贫困人口比例变化进行统计,这一规律便清晰可见肯尼亚于1972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此前后贫困率的变化情况为40%1969、40%1974、48%1981、52%1997、56%2000。

  〔26〕利比里亚于1967年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其贫困人口到了几十年后竟然愈益增多,从1997年的55.1%涨到2001年的76.2%。

  〔27〕布基纳法索于1999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其贫困率在1994、1998、2003年分别为44.5%、45.3%、46.4%。

  〔28〕津巴布韦于1991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时的贫困率为26%,但到了1996年竟增加到35%。

  〔29〕赞比亚于1984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其贫困率到了1991年居高不下,为70%,到1996年涨至80%。

  〔30〕尼日利亚于1993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其贫困率的演变情况为27%1980、46%1985、42%1992、67%1996。

  〔31〕印度于1979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1987-1988年贫困人口为3.07亿,贫困率为38.9%,1993-1994年贫困人口为3.20亿,贫困率为36%。

  虽比率略有降低,但贫困人口总数却增加了1300万。

  〔32〕莱索托于1992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1986—1987年贫困线PL以下人口比例为58.8%,极其贫困人口1/2PL比例为34.7%;1994—1995年贫困线PL以下人口比例为58.3%,极其贫困人口1/2PL比例为38.6%。

  〔33〕南非于1994年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的贫困率从1995年的7.1%增加到2000年的10.7%,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贫困率则从1995年的23.8%涨到2000年的34.1%。

  〔34〕埃塞俄比亚于1993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的贫困率从1995年的31.3%涨至1997年的35%,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贫困率则从1995年的76.4%涨至1999-2000年度的80.7%。

  〔35〕科特迪瓦于1992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的贫困人口比率从1995年的12.3%增加到1998年的15.5%,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贫困人口比率则从1995年的49.2%增加到1998年的50.4%。

  〔36〕泰国分别于1999年和1996年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的贫困率演变情况为<2%1998、<2%2000;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贫困率演变情况为28.2%1998、32.5%2000。

  〔37〕或许,有些国家在加入公约后贫困恶化的局面得到了某些程度的遏制,但以上铁的事实表明,是否加入现有国际人权两公约,与贫困的减少并无直接的正相关关系,相反至少在上述国家呈现出极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

  可见,人权两公约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反贫困上失灵了。

  相反,在一些没有或刚刚加入、其影响力尚未发挥的国家,反贫困的情况也可能得到重大改善。

  例如,中国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在此前贫困率的演变情况为14.74%1995、9.79%1996、8.30%1997、8.10%1998、7.63%1999、8.49%2000、7.97%2001,〔38〕呈现出相当明显的递减趋势。

  由此可知,是否加入人权两公约并不是减贫的充分必要条件。

  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从文本形式上分析可知,公约列举的经济社会权利以及对此具有保障作用的政治决策与参与权利,没有哪一条直接将反贫困确定为是一项人权,反贫困被虚置。

  追根溯源,其深层原因在于,公约在人权法本体论上的定位与反贫困之间的不兼容。

  如果说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以自由为重心,那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则以平等为本位。

  但其共同点依然是传统的个人主义或社团主义人权观。

  而从古代神本位、近代物本位到现代的社会本位,虽然反映了法律进化的艰辛历程,但理想的法治社会还必须从社会本位转变到以人为本的法理念上来,尊重一切人而非部分人的价值尊严,捍卫全球正义而非国家界域内部的所谓制度正义。

  世界史表明,贫困在本质上是一个全球性的、历史累积的制度性不义的结果。

  要矫正这种非正义,必须超越自由和平等而奉行博爱与全球连带的价值观来求解反贫困之道。

  因为贫困的全球关联性告诉我们,反贫困不可能基于个人自由或内部平等而实现,因而不能成为第一代或第二代人权,而只能将其作为一种人类共享的新一代普世权利。

  概括起来,免于贫困权利的内在根据在于第一,场域的全球性。

  免于贫困的权利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非仅仅存在于一国或一区域内部,即使是一国或一区域内部的贫困,也与全球的不公直接相关。

  第二,利益的融贯性。

  免于贫困的权利不仅是单纯的经济社会利益诉求,还是对文化、政治专制与殖民的否定,更是对导致这类利益受损的制度根基加以扶正与矫治的需要。

  第三,功能的母体性。

  免于贫困的权利旨在满足每个人维持体面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文化资料,既能够派生出工作权、教育权等一系列子权利,又具有求证现行国家制度和国际秩序正当性的价值,是一个上位的基础性人权。

  第四,实现的比较性。

  免于贫困的权利具有强烈的对比性,其实现的状况需要通过人际、区际和国际三个层面的比对与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因此,免于贫困的权利是一项相对独立的不可为其他人权形式所取代或覆盖的基本人权。

  四、免于贫困的权利的基本含义及本质特征界定自足清晰的免于贫困的权利概念,是这项权利在人权法体系中获得特定地位的标志,也是开展相关学术对话的基础。

  要想构建免于贫困的权利范畴,必须首先厘清贫困、免于和权利三个术语的基本含义。

  从国际组织通常使用的概念来看,贫困的含义是不确定和变化的。

  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为贫困下的定义是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

  〔39〕而在《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修改为,贫困不只是收入或人力发展不足,还包括人的脆弱性,以及话语缺失、权力缺陷及社会排斥。

  〔40〕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人类发展报告》所采用的人类贫困指数HumanPovertyIndex,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HPI-1,贫困意味着健康长寿低龄死亡、知识阅读交流困难及体面生活无法持续获得饮水和儿童相对年龄体重不足的被剥夺。

  〔41〕有学者归纳贫困的所有界定方式无非是下述三者之一,即1人们所拥有的不能达到一个客观而绝对的最低限度;2人们所拥有的少于社会中的其他人;3人们不足过活的感受。

  〔42〕换句话说,贫困可以从绝对的角度、相对的角度和主观感受的角度加以识别。

  无论从哪个视角来看,贫困肯定意味着缺乏和不足。

  从人的基本属性上看,人是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体,其需要是综合的、多元的。

  因此,从抽象的意义上可以这样定义贫困,即贫困是人类维持体面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文化资料的匮乏与不足。

  首先,贫困的根源不在于全球资源或财富总量的短缺,而在于制度或社会结构上的缺陷,因此贫困意味着被剥夺的状况;其次,贫困的内容涵盖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领域,既是对食物、饮水、衣着、住房以及医疗卫生等维系人类生存物质资料的剥夺,又包括对知识、文化、教育以及社会政治参与等保障人类发展之公共资料与手段的剥夺;最后,贫困的表现形式是难以维持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

  传统法哲学理论将自由区分为免于……的自由befreefrom和从事……的自由befreetodo。

  前者是消极自由,指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后者是积极自由,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

  免于一词更多地用于对抗与防范国家或公共权力的情形,如罗斯福提出的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等等。

  在这个意义上,免于意味着国家或者其他公共权力不得通过具体行为或制度设计来限制或侵害公民的权利。

  据此,有学者认为,富裕国家以三种方式侵害了全球贫困者的免于贫困的自由,从而应当在消除全球贫困上承担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1关联的社会制度。

  富裕国家通过投资、借贷、贸易、贿赂、军事援助、文化输出等方式急剧地影响着贫穷国家,这种被宰制的全球制度延续甚至恶化着全球贫困;2无补偿的资源消费。

  全球精英通过相互承认的方式分割自然资源,既没有对贫困者进行补偿,又没有留下贫困者应有的份额;3暴力的侵害历史。

  历史上的殖民主义、种族灭绝和奴隶制导致全球贫困。

  〔43〕从这个意义上讲,免于贫困意味着不受强权者互动性和制度性的侵害。

  权利是主体、免于外界侵害和积极行为三个要素共生与互动的产物。

  其中,国家不再被视为是自由的敌人,国家逐渐被视为是自由的保护人,不仅因为国家能够制定法律来创造防卫线,还因为国家能够消除那些妨碍我们去实现最大潜能的障碍。

  〔44〕因此,本文认为,应当跳出旧有的消极或积极人权观的理论束缚,从三位一体〔45〕的权利视角来剖析免于贫困的权利概念1.在主体上,免于贫困的权利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和集体两个层次。

  任何一项人权,都是人类社会每个成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最终归结为一个个现实的人。

  免于贫困的权利的提出,就是要使每个活生生的人都能够避免、消除并摆脱维持其体面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文化资料被剥夺的状况。

  离开主体的个人层次,免于贫困的权利就丢失了利益的实际享有者,最终丧失这项人权存在的价值。

  当孤立的个体连结而成为一个集合体时,该集合体便以其相对独立性而成为免于贫困的权利的主体,对此,即使是目前学界提出的并不十分出色的反贫困战略,也承认某些特殊的集合体可以被认定为贫困者或减贫措施的实施者。

  在《人类发展报告》中,每个主权国家和特定地区如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非洲南部撒哈拉地区均被作为相对独立的贫困主体。

  不过,这种做法目前只是停留在地理学或人类学层面,没有上升到人文与法律的高度。

  为此,有必要将这类集合体从单纯的贫困地域或种族、民族转变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上来。

  2.从障碍上看,如果囿于字面,免于贫困的权利可以解释为防止被侵害而陷入匮乏与被剥夺境地的权利。

  免于被侵害意味着,该项权利的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客体,在质和量上均能得以维系,不被任何其他主体克减或剥夺。

  该权利的障碍在法社会学意义上可分解为单体障碍与整体障碍,前者是指个人、公司、国家或者组织单个地拒绝履行减贫义务或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后者则是全球性、区域性或国内社会性地无视该权利或直接间接地实施侵权。

  在法规范意义上可归结为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障碍。

  前者是一种侵权行为举止,后者则是一种制度性障碍,如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设计者与维护者所实施的制度性侵权。

  消除上述障碍是实现免于贫困权利的最根本任务。

  3.从行为上看,免于贫困的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免遭外部侵犯的消极行为和主动实施反贫困的积极行为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节日庆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