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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教人54号

 

余教人〔2011〕54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教育系统教师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成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余杭区教育系统教师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杭区教育系统教师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教师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加快我区教师队伍学历(学位)提升步伐,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教科研能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区委组织部鼓励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教师适用范围: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在职教师,人事关系委托区人才开发中心教育局人才服务工作站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和经区教育局批准的编外合同制幼儿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进修是指:

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成校教师进修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区教师进修学校、社区学院、高中学校教师和区教研室教研员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第二章原则、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各学校(单位)审批在职教师报考进修学历(学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需培养的原则。

在职教师进修学历(学位),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报考专业应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或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一致。

2.总量控制原则。

鼓励在职教师在职报考进修学历(学位),要以不影响本单位学科教学为前提,每年同意报考人数控制在本校教师总数的3%-5%左右。

3.名优教师优先的原则。

在职教师进修学历(学位)应优先培养本单位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行为、教育教学实绩优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或具有培养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六条学历(学位)进修所报考的类型、专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中小学教师和职教文化课教师报考学历(学位)的,原则上进修所任学科对口专业或教育硕士,职教专业课教师可进修工程硕士;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研员视工作需要确定进修专业。

第七条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报考对象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素质好,业务较强,身心健康;

2.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中小学教师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区级及以上名优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

3.中小学教师有三年以上教学一线经历,教研员、教科员、培训教师等有三年以上教研或教育行政管理经历;

4.报考教育管理专业对象为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八条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进修须经所在学校审批同意;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须填写《余杭区教育局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选择在岗不脱产学习、集中授课时间安排在寒暑假的进修形式,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学校(单位)、区教育局审批。

进修人员必须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条学历(学位)进修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经区教育局批准,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署《余杭区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进修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学校(单位)工作的,学习管理、经费报销等均由调入学校(单位)负责;进修期间因调离或解聘等原因离开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任何补助。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按期完成进修任务,达到预期进修目标。

每次集中培训结束后应按规定的时间返回学校(单位);

2.有权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医疗等福利待遇;

3.有权按规定获得学费等补助;

4.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自获取学位(学历)之日起,必须回本学校(单位)服务满三年。

第四章经费处理

第十四条在职教师进修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的,列入报销范围。

1.学费:

所在学校(单位)承担学费总额的70%,本人承担30%。

区学科带头人及以上名优教师,所在学校(单位)承担学费总额的85%,本人承担15%;省特级教师的学费由学校全额报销。

2.交通费、住宿费:

凭有效票据向所在学校(单位)申请报销集中学习期间往返的交通费(限普通硬卧火车、长途汽车)、集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为50元/人/天)。

3.其他学习费用:

获得学历(学位)后,凭有效票据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入学报名考试费、入学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的50%。

第十五条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十六条经费列支渠道,学校(单位)承担的经费从各学校(单位)列入预算的当年教职工培训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规定的三年服务期内,未经学校(单位)及区教育局同意,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须全额偿还所在单位承担的学费补助。

第十八条进修超过规定时限的,超时进修期间的学费、差旅费等不得报销。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业或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学(辍学),超过时限部分的费用不得报销,单位不再提供时间保障。

第十九条进修人员因自身原因被就读学校劝退或除名的,其进修期间的各种费用不得报销,所在学校(单位)有权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取得或在读相关学历(学位)并经区教育局同意的人员,仍参照《关于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层次有关规定的通知》(余教人〔2007〕23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余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余杭区教育局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申请表

2.余杭区教育局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协议书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余杭区教育局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申请表

报考学历(学位)层次:

□学士□硕士□博士

报考学历(学位)种类:

□本科(学士)□教育硕士(博士)□工程硕士(博士)□其他()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行政

职务

职称及取得时间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现任教(从事)专业

报考

学校

报考专业

进修年限

进修形式

学费总额

工作、学习简历

所在学校

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区教育局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余杭区教育局教师在职进修学历(学位)协议书

甲方(学校):

乙方(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教师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加快教师学历(学位)提升步伐,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教科研能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在职参加学位(学历)进修。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乙方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二条乙方承诺自获取学位(学历)之日起,在原学校(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

第三条乙方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毕业证书、办学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协议书”、集中学习通知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以下承担办法向甲方提出学费等报销申请。

1.学费:

所在学校(单位)承担学费总额的70%,本人承担30%。

区学科带头人及以上名优教师,所在学校(单位)承担学费总额的85%,本人承担15%;省特级教师的学费由学校全额报销。

2.交通费、住宿费:

凭有效票据向所在学校(单位)申请报销集中学习期间往返的交通费(限普通硬卧火车、长途汽车)、集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为50元/人/天)。

3.其他学习费用:

获得学历(学位)后,凭有效票据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入学报名考试费、入学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的50%。

第四条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在规定的三年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须全额偿还所在单位提供的学费补助。

2.乙方进修超过规定时限的,超时进修期间的学费、差旅费等不得报销。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业或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学(辍学),超过时限部分的费用不得报销,乙方不再提供时间保障。

3.乙方若因自身原因被就读学校劝退或除名的,其进修期间的各种费用不得报销,甲方有权予以解聘。

4.乙方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只享受一次补助。

5.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主题词:

教师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徐美娟同志。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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