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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厂内劳务派遣人员、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各合资合作企业、独立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环境安全保障部是公司对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相关方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

各单位(指公司下属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采购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见附件一),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

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其中,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审批(见附件三),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

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见附件四),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安全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环境安全保障部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力资源部、环境安全保障部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使用单位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

劳务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配套(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采购部与各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公司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种各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采购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其他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务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工、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执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期执行。

附件:

1、安全管理协议(样本)

2、项目作业安全审核表

3、临时施工用能申请表

4、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协议(样本)

附件一:

安全管理协议(样本)

甲方(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为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多)方协商,以下内容双(多)方共同确认:

一、双方遵守《重庆建设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及监督,并严格执行。

二、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1、甲方安全职责及要求:

1)甲方在签订承包协议或合同前,提供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2)甲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后提供相应的公司安全管理文本,并由发包单位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承包方应一次性组织其员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同时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管理,同时负责施工安全协调管理、并派专人任现场安全员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4)甲方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对乙方提出的施工申请进行审批,配合其施工安全管理。

5)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整改。

6)甲方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本部门的相应职责履行审批手续,有义务向乙方提出其未履行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监督其执行。

2、乙方安全管理职责及要求:

1)乙方在签订协议前,提供与承包合同内容相对应的集体资质和个人资质。

2)乙方应为其员工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3)乙方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围栏等防护措施。

4)乙方应为施工安全负责,有施工作业可能危害的应急措施

5)乙方应为其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工伤保险,出现施工作业事故,应承担事故指标。

6)乙方派人担任乙方施工安全协调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7)乙方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前向甲方迁建规划部提出《项目作业安全审核表》审批,由甲方迁建规划部协助向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审批程序。

3、在承包方完成《项目作业安全审核表》审批后,由双方协调人在“执行确认”栏上签字认可本项目施工。

4、多方作业、交叉作业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协调管理,使施工安全有序。

5、对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情况参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考核》执行。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附件二:

项目作业安全审核表

项目名称

令号

项目区域

项目启动时间

承包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现场安全员

电话

电话

电话

安全审核项目

序号

审核项目及安全措施

执行确认

1

在项目合同中体现了安全管理事项,并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或条款,落实

了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安全措施和方案

2

承诺遵守公司治安、消防、安全、交通、环保等管理规定,并对所有作业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

3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安全操作资质。

4

基建、安装、维修等项目在施工区域周边合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

封闭施工,中断通行并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6

高空作业(≥2m)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7

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重点防火单(部)位、生产现场动用明火作业,提前向公司办公室申请并获得动火证。

8

因用水、用电等敷设临时管线,提前向环境安全保障部申请并获得批准。

9

占用公司道路获得了公司办公室批准,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10

使用公司设备获得设备保全处批准。

11

施工废料自行外运,不对公司环境造成污染。

12

多方作业相关方与项目承办单位协调,确认作业相关事宜。

13

其它需审核的事项。

安全审核确认(签字、盖章)

项目承办单位

环境安全保障部

公司办公室

承包单位

注:

本表一式四份:

项目承办单位、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相关方一份。

附件三:

临时施工用能申请表

申请单位

施工地点

临时用能原因

安全防范措施

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临时用能总负荷

能源管理部门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安装电工

签名

现场监护人

签名

承办方安全员

签名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名:

申请日期:

注:

本表一式四份:

能源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承办单位、相关方联系单位各一份

附件四:

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协议(样本)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承包)单位

出租或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

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约束条件

(一)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承租或承包单位应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考核规定》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返还承租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八、仲裁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1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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