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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容易忽视的小常识

会计人员容易忽视的小常识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可以没有公章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的原始凭证,则不加盖公章。

如:

飞机票、船票、火车票和和汽车票等一般都没有公章。

二、原始凭证分割单如何使用?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收到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以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什么样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根据《规范》要求,所有记账凭证都必须附原始凭证,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1、结账的记账凭证,2、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

四、复印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吗?

根据规定,复印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丢失的应按《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记账凭证装订的厚度如何把握?

《规范》中对记账凭证的装订厚度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一般3厘米为宜。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能作为调账的依据吗?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七、在合计处理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红色墨水?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辑的《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第一辑)》,在解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设置方法时说明:

在“进项税额”专栏中用红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在“已交税金”专栏中用红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专栏中用红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以及在“出口退税”专栏中用红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

八、哪些账簿可以跨年度使用?

一般来说,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

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如:

固定资产、原材料、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账簿等,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抄写工作量大,因此可以跨年使用,另外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从业备考学习时如何提高自律性

1.回避法

举个例子,比如有些人在学习的过程中挂着QQ,开着微薄,一会儿聊几句QQ,一会儿刷新一下微薄,导致一小时的任务却用了一个半小时甚至两个小时。

既浪费了时间,学习的效果也不好,然后开始懊恼,开始告诫自己下次就偷偷看几眼,但一直都改不掉这个毛病。

这个问题我相信肯定困扰了很多人,那么怎么能改掉这个毛病呢?

我再举个例子,吸烟者想戒烟,总告诫自己最后抽一支然后就戒烟,等下次烟瘾犯了的时候又是如此,这样永远都戒不掉!

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应该从下定决心戒烟的时候就别再去碰它,烟瘾犯的时候,干点别的事情转移下注意力,然后每成功一次就给自己点小奖励,这样很快烟瘾就会戒掉。

同样的方法可以运用到我们学习中。

要想改掉上面那个毛病,最好的做法就是听课的时候把课件下载下来,然后把网断掉;看书的时候不开电脑。

这样每成功一次,奖励自己在休息时间可以看几分钟。

多坚持几次,自然就改掉这个毛病了。

2.心理暗示法

如林则徐用“制怒”条幅自控,苏轼以“忍小忿而就大谋”的词句自勉,以使自己在遇到不良刺激时,保持良好的心境。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多给自己一些积极的心理暗示,比如当自己学了一会儿就感到静不下心时,闭上眼睛,调整呼吸,然后有意识地把自己学习一段时间后产生的厌倦情绪忘掉,暗示自己其实是刚刚马上要学习,然后做出奋斗的表情开始继续学习。

3.向借口挑战

通常当我们想去做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寻求快乐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心安理得,我们会给自己找一些借口,比如郁闷没心情学习、工作得有点累了、身体不太舒服、这场篮球赛不能错过、学了一天也该放松一下了(实际不见得是真学了一天)等等,这时我们应该做的是制止自己的借口。

这些借口大部分都是过分强调即时性,而这些处理完了我还会回来学习的,学习什么时候都行,那些事情却只能现在做等等。

实际上我们是有意识的过分夸大了这些看似紧急但毫无意义的事情。

这时我们可以微笑着问自己:

“是不是借口”?

相比学习,如果贪图眼前的小快乐,自己将会损失那个远处的大快乐,值不值?

有一种处理事务的方法是把事情分为四类:

重要而紧急的,重要而不紧急的,不重要而紧急的,不重要不紧急的。

我们要先做的是前两种,而不要被那些不重要但看似紧急的事情分散了注意力。

4.坚持并持续

据研究,养成一个习惯需要21天,就是说,一个习惯的形成,一定是一种行为能够持续一段时间,自律性的养成也同样需要时间的积累,要有连贯性,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可能第一周感觉非常不适应,可能还总是在学习的时候想着聊QQ或者看微博,你要刻意的去做上述第一条。

但经过一周的严格要求,到第二周的时候你已经觉得比较自然、比较舒服了,但你不可大意,一不留神,你的坏情绪、坏毛病还会再来破坏你,让你回到从前。

所以,你还要刻意提醒自己,要求自己。

第三周以后,你已经习惯它了,你已经不必刻意要求自己,你已经习惯于学习的时候不做其他无意义的事情了,它已经像你每天吃饭一样的自然了。

最后提醒一下,养成这种习惯以后,一定要保持哦,自律是在你备考注会的过程中的必备武器。

改变财务人员命运的三大牛书

虽然不排除极少数财务人员日子过得滋润外,大部分财务人员都过的不太好,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

从有了网络之后,一直严谨谨慎的财务人员也开始默默无闻的在网上八一八自己的心情,总结了很多名言,最经典的一句是“毛毛雨,撑不死、饿不到”,这也许就是财务人员的生存现状。

财务人员的门槛不低,要看的书贼多,光大学里就有好几十门,先甭管有用没用,一股脑儿背下来也要为了那本证争口气。

大学毕业后开始找工作,发现了各单位不但对毕业证有要求,还对专业证件也有要求,于是大家拼命地去报考初级会计师、中级还有注册会计师等等,希望有一天能够端上金饭碗。

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证件还是不能当饭吃,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才是最重要的,于是乎,大家又开始了新的一轮的学习,各种书都看,一点一点的总结,实属不易。

现在给大家推荐三本我认为最好的财务管理书籍,不管是在学校读书的,还是社会上工作的朋友们,都能快速从这三本书上汲取养分,少走很多弯路。

第一本当然是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教材,它的老大地位无人能撼动。

首先,它权威,它是千百万会计人要学习的指定教材。

其次,它是注会系列里最难的一门课程。

为什么难?

因为它有深度,还有广度。

它涵盖了财务核算的每个角落,涵盖了独立公司或者是母子公司等各种经营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体系,范围之广,实不多见。

它的深度体现在哪里?

就是体现在各种复杂交易下如何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所以,很多看过《会计》教材的人员都有感受:

即使不去考注册会计师,只要把注会的这本《会计》教材认真的研读,都能对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有一个全面的把控能力,也许这就是《会计》这本书最大的魅力所在吧。

当然,《会计》一书也不是没有缺陷,对于成本核算这一块的描述是少之又少或者不作为重点,而真正对于制造业而言,成本核算是重要也是最复杂的。

如果一个企业经营模式单一,那么成本核算将是财务核算里最大的一块。

由此可见,《会计》教材也是有疏漏的。

第二本应该是《穷爸爸富爸爸》。

它并不是财务著作,为什么要把它列进来并作为重点推荐对象?

因为它能“勾魂”。

中国有1300多万的财务大军,出路在哪里?

穷爸爸告诉了我们随大流等政策,富爸爸却告诉了我们要去想办法,要去创新。

其二,《穷爸爸富爸爸》还告诉了我们如何对待考证的问题。

证件有用吗?

有用。

证件是万能的吗?

不是。

穷爸爸告诉我们努力去考证,稳稳当当拿“铁饭碗”,穷爸爸告诉我们要么不要读书,要么就拿第一名,拿到第一名后就不用再读书了。

而富爸爸呢?

他告诉孩子,读书是终生的事情,要持续渐进,一生不断,不要为了考证而读书,不要因为读书而考证(这点在国内还有待完善,与国情不符)。

穷爸爸非常在意工资的多少,而富爸爸不同,恰如唐骏先生曾经曰过的名言:

不要在意现在的收入,努力干,十年之后,你一次性挣回来的钱比你这十年来想要得到的全部收入的总和都要多的多。

唐骏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穷爸爸富爸爸》在精神层面上给我们指点的非常到位,遗憾的是专业知识没有提上来,当我们开口说:

“我们准备好了,你可以教我们专业知识”时,书中已告知我们可以出师了,所以,在读了此类风格的大部分书后,就会觉得本身比较“鸡肋”。

第三本是《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

它不是“名人”所著,而是“草根”所为,通过描述作者所在500强企业的全过程案例来讲述如何做管理,尤其是财务的系统管理。

它是中国第一步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教学的经典之作。

走直线意味着不保留观点、不分散观点,全盘托出所有绝招;全过程案例意味着中间过程不脱节,意味着不向读者摆迷魂阵,意味着阅读过本书的人都能全过程操作,而不是这里不清,那里不明,或者只懂某一个环节;系统化是指阅读本书后一定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单个模块。

《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将战略矩阵、企业文化、IE工程学、6西格玛、精益制造、JIT、ERP、KPI、平衡积分卡、内部银行、财务管理、融资决策、资金控制、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现场管理等完美无瑕地整合到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当中,它是目前为止在管理会计领域里最成功、最系统、最易读、最前沿的一部著作,它与注会的《会计》教材遥相呼应,后者是核算会计领域的权威,而前者是管理会计领域的一支奇葩,非常实战,非常成系统。

《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最大的缺陷是写作风格较中庸,既不敢像注会的《会计》教材一样走教材路线,也不敢像《穷爸爸富爸爸》一样走活跃路线,由此可见,专业类的书籍在写作风格上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太过教材化,一旦不能被指定为专用教材,则会失去广大的亲民市场,太过活跃化,也会沦为跟《穷爸爸富爸爸》一样,太鸡肋。

好了,介绍了这三部书籍,做财务的也有了一些方向。

关于职场定位、情商修养方面,可以去看看《穷爸爸富爸爸》;学好会计核算,一定要看注会的《会计》教材,想在职场上快速提升职业技能与管理水平,那么,《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最佳选择。

经典终归是经典,用心品读、细细回味、大觉大悟、意义无穷。

 

合法凭据:

十种情形如何把握?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争议很大。

主流观点认为:

这里的合法凭据一般是指发票,但也不尽然。

税务一般把握,当上游收款一方需要缴纳流转税时,这里的合法凭据必须是发票,例如建筑企业收取建筑款项,建材销售商收取建材款,由于需要缴纳流转税,因此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发票;上游收款一方不需要缴纳流转税时,不需要将发票作为合法凭据,例如在境外发生的费用、拆迁补偿费、接受投资的土地。

当然上述主流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理念借鉴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对营业税差额纳税“合法有效凭证”的解释。

  关于“以票控税”,真个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造成税务机关经常在两难境界中徘徊。

  问题

(一)取得“发票流向不符”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例如,M公司接受某A建材公司开具的门窗发票1000万元,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发现

  该批发票实际卖给了B公司,即:

该批发票流向不符。

经过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门窗货物实际存在,该公司实际支付给了A公司1000万元。

  税务机关处理意见: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8条第2款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税务机关在网站上提供了便捷的发票流向查询窗口,企业未在网络窗口查询,从而及时发现发票流向不符的情形,未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

  综上:

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款250万元(假设门窗发票已全部进入了销售成本)。

  企业抗辩理由:

  1、《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因此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与上位法抵触,应属无效。

  2、M公司对A公司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没有主观故意性,因此不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3、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均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并没有规定该笔业务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门窗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提供了付款凭据、合同协议、门窗入库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析:

一般这种情形,税务机关会坚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特别强调企业未在网络查询,及时发现发票流向不符,因此必须缴纳税款。

事实上在税务局内部也存在激烈争议,一般所得税部门倾向于只要业务真实就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稽查局则坚持发票形式不合规,就不允许扣除。

兹事体大,总局对业务真实发票不合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取极端谨慎态度,不敢轻易发公告进行明确,以免滋生漏洞,对这种稽查案件往往是,企业答应补税,则顺利结案,企业闹腾的厉害,则个案解决,一案一议,不进行个案比照。

  笔者建议,如果数字小,企业最后认账补税,如果数字,则采取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是否能够胜出,在未定之数。

  问题

(二):

套号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众所周知,套号发票在网络中是查询不出来的,企业除了问题

(一)中的3项理由,要重点加上第4个理由,企业在网络上进行了查询,网络查询结果属于真票,企业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要求企业补税与理不合。

  分析:

相比发票流向不符,套号发票企业要求在税前扣除的理由更加充分,更加理直气壮,如果数额较大,企业更应挺直腰杆与税务机关沟通,不惜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赢面非常大。

  问题(三):

取得“抬头不全”的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前所述,《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税务机关会引用该条款,对“抬头不全”的发票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甚至专门发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的通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

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其公告的纳税人单位规范性简称视同全称。

三、凡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规范性简称的纳税人单位,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发票上填写的单位规范性简称合法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可谓“奇文共赏之”!

  笔者以为,总局的这种规定失之严苛,且在一个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文件,规定这种重大税政问题,也不严肃,笔者检查的一个地方性银行,如果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哇塞,几个亿的费用不用扣了!

能执行么?

敢执行么?

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企业仍可以按照上述第

(一)项问题,从3个方面进行申诉,认为最终能够申诉下来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问题(五):

《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经作废。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可以。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青岛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第27条规定:

“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分析:

由上可以看出,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创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六):

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发票在税前扣除折旧?

  如前所述,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关键看上游企业对该业务是否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如果有,则需要发票,否则不需要。

因此,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发票,要看投资方以不动产作价投资,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被投资方无需以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该问题要注意两件事儿:

一是虽然总局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广东省的粤地税函【2007】703号文件答复佛山地税局,明确指出:

接受房地产投资无需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二是接受投资的不动产要以评估报告和投资合同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但是评估报告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合法的扣税凭证。

例如:

在股权收购中,股权溢价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显示出,但是企业不能做账:

借:

资产,贷:

资本公积,从而垫高资产的计税基础。

  问题(七):

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仍然按照上游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作为标准来判断,分为四种情形:

  案例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购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但最终A公司放弃收购,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做账,借:

营业外支出,贷:

银行存款。

  分析:

股权转让本身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B公司收到因股权转让而派生出来的违约金也不在缴纳营业税的范围,所以A公司无需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据。

  案例2:

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因为B公司未如期付款,A公司收取了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取消。

B公司做账,借:

营业外支出,贷:

银行存款。

  分析:

因为购销交易最终没有完成,因此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记住:

价外、价外,有价才有外!

既然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B公司的支出无需发票。

  案例3:

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因为A公司未如期交货,B公司收取了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完成。

A公司做账,借:

营业外支出,贷:

银行存款。

  分析:

B公司在交易中属于接受货物一方,虽然最终购销交易完成,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所以不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要视同返利,由B公司出具红票扣减收入。

  案例4:

A公司销售货物,因为B公司未如期付款,A公司收取违约金10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

  分析:

A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因此B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违约金,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问题(八):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根据前述原则来判断,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目前未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无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问题(九):

老板在国外考察业务的支付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这个问题,纯属瞎掰,老板住国外的酒店,那能取得境内的营业税发票,境外的酒店可莫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因此无需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可是这样的税务机关,笔者就见过两次,非说企业在境外的消费没有发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十):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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