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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保利金庄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零一二年度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责任制

第三章技术保障及装备

第三章矿井通风系统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一节局部通风

第二节瓦斯检查

第三节排放瓦斯

第四节瓦斯监察监控

第五节防尘管理

第六节防灭火及火区管理

第七节巷道贯通

第八节井下爆破管理

第九节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十节“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一节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十二节“一通三防”安全监管监察制度

第十三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节资金保障与职工培训

第七节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2条凡本矿区内所属井口、工队、矿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矿安全生产领导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内的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管理。

在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煤矿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与其处罚。

第4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建立和落实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保证“一通三防”所需人员、资金和技术和装备。

第5条“一通三防”工作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责任”的原则。

瓦斯治理实现“先抽后采,检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第6条煤矿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有关“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制定;

3风量测算细则及测风制度;

4瓦斯检查制度;

5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6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7盲巷管理制度;

8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9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0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2防尘管理制度;

13防灭火及火区管理制度;

14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责任制

第8条煤矿必须设立矿技术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同时设立通风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的具体工作。

通风部负责人必须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市(地)以上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第9条煤矿法定代表,矿长是本企业“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装备。

矿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有技术业务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付矿长,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分别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0条煤矿通风部的主要职责是:

会同生产技术部合理确定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提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测定矿井及各供风地点的风量;汇总、审查、上报各类通风瓦斯报表;提出通风工程计划及“一通三防”技术装备购置计划,提出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井下瓦斯检查、防尘、防火、瓦斯监控、通风设施构建、巷道维修等具体工作;负责瓦斯检查工、瓦斯监察工、防尘人员、巷道维修人员等的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机电、物资供应等部门以及各生产队组执行本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

第11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娃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职责,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工作,生产队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章技术保障及装备

第12条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布置正规工作吗开采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13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作业面风量、风速、通风设施的位置、规格,甲烷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防尘或防火的安全措施。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还需明确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选择局部通风机的型号、风筒规格,明确巷道贯通措施。

第14条每一矿井必须绘制听哦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通风设施和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

通风系统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

第15条煤矿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安全措施的种类、编制部门和审批程序。

下列安全措施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因地质条件等因素,回采工作面确实不能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安全措施;

2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4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制定安全措施。

第16条煤矿每年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根据井下具体情况的变化,要按季进行修改。

第17条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头发管理部门存档的日报表必须有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18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测定规定和鉴定程度另下达;

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或开拓新煤层时,必须有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19条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少于200立方米,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巷道等均须敷设防尘管路,安设净化水幕,每隔100米安设支管和阀门。

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喷雾设施。

第20条甲烷传感器、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瓦检器、风表等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必须配足、配齐,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强制检定、检验和校正。

第21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心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心点直接接地变压器或发电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

井下不得选用非防爆设备。

第22条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下配电硐室、爆破材料库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井口生产设施的构筑、井下有关巷道及硐室的支护材料必须满足放火要求。

第四章矿井通风系统

第23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24条矿井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惊喜暴破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采区内两个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井下严禁出现2次串联通风。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前确需与生产水平串联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25条矿井必须采用机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扇必须能在10min内投入运行。

严禁“以局代主”。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主扇,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改变主扇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矿井主扇必须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主扇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

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部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挂在墙上。

第26条新安装主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27条风井口必须安设防爆门,防爆门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6个月检修1次。

第28条根据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风量计算细则进行配风。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29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面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

通风部门应制定测风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

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漏风率。

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漏风率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封堵漏风措施。

第30条煤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31条没有形成合理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扇通风安排生产。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2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非实体煤田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在此限)

第32条矿井必须构建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并相应建立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永久密闭采用双墙夹灰土砌筑。

墙厚根据巷道高度及服务年限分别确定,顶部厚度不低于1-1.5m,前后墙用料石或砖等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小于30cm,墙间灰土必须层层夯实。

砌筑密闭墙要见实帮实底,煤巷见实帮后必须掏槽,掏槽规格不低于30*30cm。

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互相联锁,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

门扇厚度不低于4cm,中间夹衬或用铁皮包。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少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线型。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一节局部通风

第33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脖子什井检修。

第34条局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24h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

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工作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工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35条局扇必须实现挂牌管理,牌版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36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第37条局扇启动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凡可人工启动局扇。

第38条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1个掘进工作面一般只允许由1台局扇供风。

第39条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局扇移动后,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三专两闭锁”、通风系统及设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40条严格局扇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聚集,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41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一律不得停风。

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设栅栏。

停风时间超过24h要在盲巷口临时封闭,并设检查点。

第42条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局扇正常供风。

第43条处理回采面上隅角瓦斯时,应采用抽排式风机,刚性风筒排放。

禁止在工作面安设局扇处理上隅角瓦斯。

第二节瓦斯检查

第44条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2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过来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查器。

第45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一提前”。

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必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46条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发其他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机电硐室,已采密闭墙、盲巷临时密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他有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4瓦斯检查工队所负责区域的各种硐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47条通风部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瓦斯检查巡回计划图表。

第48条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工作面的主要检查点为:

1回采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煤帮、上隅角、回风、尾巷、混合回风等。

高落式回采还应包括工作面顶部。

2掘进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和分区回风等。

3采掘工作面区域内其他需要检查的地点。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队所负责区域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断电装置读数都要进行检查、对照。

每班有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数据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部。

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校正完毕。

第49条井下其他通风巷道,特别是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无人工作的闲散巷道,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和检查点有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50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版,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版。

瓦斯牌版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检查牌版上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

第51条班后瓦斯检查工匠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部,瓦斯报表由通风部汇总报口领导审阅签字,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三节排放瓦斯

第52条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或井上其他风门。

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只有井下全风压的供风地点和配电硐室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才可以向井下送电,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53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

进入停风区,两人必须一前一后,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俺原路返回。

当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由瓦斯检查工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有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第54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55条排放密闭区内的巷道瓦斯时,由矿提出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56条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

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里向外加风筒或采用其他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第四节瓦斯监测监控

第57条设有安装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装置或安装数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一律不准安排生产。

第58条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即:

“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59条矿井安装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正规设计。

第60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2H;系统必须具备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接线、断电范围、传送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第61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低瓦斯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设置甲烷断电仪。

2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成都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设在甲烷断电仪。

3高瓦斯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4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家务事传感器。

5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6井下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第62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要求。

第63条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64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c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第65条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他机械损伤。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中的甲烷传感器,爆破时由爆破工将其移到安全防护地点,爆破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的位置。

第66条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67条通风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配备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

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3-5人)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第五节防尘管理

第68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消尘制度,定期清洗煤尘和清除巷道中的浮尘,大巷要定期冲洗、刷白。

第69条没有敷设防尘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安排生产,在煤、岩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第70条井下煤仓、留煤眼、运输机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安装的水幕必须雾化良好。

第71条凡鉴定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72条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不得超过0.5m,如果超过0.5m赢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

第六节防灭火及火区管理

第73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确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审批。

第74条每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煤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后不得乱扔、乱放、乱到。

第75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影子《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当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与以保证。

除紧急情况以外,不得挪。

第76条开采容易阻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燃放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回采工作面出尽浮煤,不得留有设计以外的煤柱、顶煤、底煤。

第77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第78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应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第79条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80条每一矿井都要建立火区管理档案,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81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经熄灭,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有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安全措施,并在救护队的监护下进行。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七节巷道贯通

第82条掘进巷道不得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如因采掘布置等确需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的贯通,必须采用钻孔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量,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执行,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工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第83条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相矿技术负责人报告,通风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84条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相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好警戒。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移局扇。

5贯通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第85条对掘进巷道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设置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86第回采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内存在冒顶、聚集瓦斯,只有贯通巷道瓦斯浓度减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

如贯通巷道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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